1.一般指向人借用钱物,或者指簿记或资产表上的借方和贷方。
《晋书·王衍传》:“父卒于北平,送故甚厚,为亲识之所借贷,因以舍之。
2.将钱物借给他人。
宋叶适《故昭庆军承宣使崇国赵公行状》:“民业耕者,田主借贷之。”
《金史·熙宗纪》:“﹝皇统四年﹞十月壬辰,立借贷饥民酬赏格。”
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赊贷业。《国语·晋语八》叔向论忧德不忧贫时说,栾书的儿子桓子"骄泰奢侈,贪欲无艺(极),假贷行贿",就是说放债取利是其增殖财富的一种方法。赊贷业主要是农贷,所谓农贷就是在青黄不接之时贷给贫困农民衣食钱财以维持其生活,以使其能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及至夏收、秋收之后,农民再还本付息,国家从中增加了收入,同时也解决了贫困农民的困乏。这种农贷虽对农民有所盘剥,但其积极作用应给予肯定。《管子·问篇》载:"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有契券者)几何家?"农贷的办法是春夏谷贵时,以货币、谷物,农具贷出,至秋收谷贱时,以市价收谷还其本息。《管子·巨乘马》载,对耕田百亩的农夫,在春耕时,国"资(贷)子之币",等到大秋"子谷大登(熟)",谷价大减之时,让农民以谷还币,国家把谷又储存起来,并使谷价上涨,国家从中就获了大利。《管子·国蓄》载:"春赋(赋与)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亦即春天赋与贫困农民钱粮,在夏天可以收回农民所织的缯帛;夏天贷给农民钱物,秋天又会收回粮食。这样农民能维持其正常的生产,国家也没有损失。《管子·山国轨》云:桓公曰:"何谓四务?"管子对曰:"泰春,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夏,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秋,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泰冬,民之且所用者,君已廪之矣。。。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胜籝屑公衣。功已而归公衣,折券,故力出於民而用出於上。"
这就是说,齐国统治者要把春、夏、秋、冬四时劳动者所用的东西都储存在国家的仓库中,待劳动者需要时假贷给劳动者。这些东西中包括械器、衣服等等。到用完后,再还给官府,并把借贷时的契券销毁。国家机构所从事的这种借贷业,有利于劳动者正常生产的进行,对国家也有利,因此是应当肯定的。
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个人权益,把钱贷放出去不致平白损失,债权人宜注意下列几件事项:
(一)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二)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三)金钱交付应有凭证:
金钱的借贷契约,必须有金钱的实际交付才会发生效力。贷款人将借贷款项交付借款人时,宜以支票或本票为之,并书明以借款人为受款人,在契约书上注明:“本借贷款项巳以付款行**银行账号*号*年*月*日期票号****,而额人民币**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纸,交付借款人无误。”,以免现金的交付无凭无据。
(四)寻求借款的保证:
资金的供需是工商社会的重要课题,借钱遇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了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
(1)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
(2)按照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
一、 一定要严格的审查市场准入机制,对一些民间借贷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对具备一定的资金、可以依法经营的私人钱庄,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专为民间金融机构;另外一方面对于那些为了谋取高利贷的人一定要给予鲜明的打击与取缔,维护金融的良好秩序。
二、 民间借贷的利率更加要透明化的管理,规范这种民间的借贷我们要充分的来考虑借贷的需求,还需要纳入我们的有效管理方式,可以根据放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来进行上下的浮动,利用一些市场竞争推动借贷规范发展。 [1]
三、 把借贷引入实体经济,民间有很多的资本,哪里需要那里去。但是我们还需要进入实体产业的循环环节,这样才可以推动实体经济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仅仅的作为一些游离资本到处的游荡,最好是合法、规范的使用起来。
四、 民间借贷的资金的流动更加需要加强,还要实施有效的管理。要设立一些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对其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对资金进行监测管理,要进口的建立完善、健全、科学统计的监测指标,对一些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投向等情况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引导,防止一些私人房贷到处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三是利息约定要合法明确;
四是要慎重提供借贷担保;
六是要重视正当债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