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 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並提高個資外洩罰責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本院一般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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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 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並提高個資外洩罰責

日期:112-04-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符合去(111)年憲法法庭宣示第13號判決意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規劃及國際趨勢,並提高民眾個資外洩事件的相關罰責,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院前於本(112)年3月2日第3845次院會會議決定,為符合去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宣示第13號判決意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規劃及國際趨勢,將推動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另鑒於近期個資外洩事件已造成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各界亦普遍反映現行個資法的罰責過低,應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提高相關罰責。

 
陳院長進一步指出,降低個資外洩情形亦有助於防堵詐騙案件的發生,國發會所擬修正草案,為本院推動打擊詐欺工作的重要一環,在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成立前,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執法,並呼籲企業、民間提升資安及個資保護,共同努力維護國人的個資安全。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發會及各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法主管機關為個資保護委員會及自該會成立之日起,應由其管轄之事項。(修正條文第1條之1)
 

二、修正非公務機關違反第27條第1項或未依第2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裁罰方式,並提高罰鍰數額,及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者之罰則。(修正條文第48條)
 

三、增訂本次修正條文第48條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