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原发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并签名”。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者视为承兑”。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近两年,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迅猛发展,成为新的工作亮点。但同时市场上假冒、变造、“克隆”承兑汇票也随之涌现,财务人员能否把住审查关,对防范票据风险至关重要。现从长期工作经验中总结出五种方法: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实用有效。
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
1、参加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这一行为与承兑行为一样,以出票行为的合法完成为前提条件;该行为内容同样含有票据上记载、签章和票据交付三项行为要件;该行为规则与记载内容除须循某些特别规则外(如参加承兑文句、被参加人名称),与承兑行为规则大体相同。
2、参加承兑是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从事的票据行为。根据许多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参加承兑人原则上为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该指定记载显然会加强票据的信用程度),但在持票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为与票据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第三人。各国票据法上的此类弹性规则意在最大限度地维护票据信用和社会第三人权益。
3、参加承兑是为特定债务人利益而为的票据行为。从各国的票据法的实践来看,参加人之所以参加承兑,其目的在于阻止或防止追索权的行使,以事前补救的方式维护某张票据债务人的名誉和信用利益;它与旨在维护追索权债务人利益的票据保证有所不同。许多国家的票据法之所以认许参加承兑,则体现了其公平维护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票据的信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宗旨。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受款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其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称为承兑的提示。提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送达;
受款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起10天;
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将款项付给票据持有人;
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的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则必须出具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1)依承兑的方式不同,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前者又称完全承兑,是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文句,并由付款人签章的承兑行为。后者是指付款人只签章而无承兑文句的承诺行为。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中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的优点
银行承兑汇票中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人签章。
(一)表明“商业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银行承兑汇票的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