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稱信用卡遭盜用簽帳後仍須還款 民建聯倡金管局跟進 (15:00) - 20230410 - 港聞 - 即時新聞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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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稱信用卡遭盜用簽帳後仍須還款 民建聯倡金管局跟進 (15:00)

近年信用卡被盜用案件有所增加,民建聯接獲多宗求助個案,指有發卡銀行以信用卡持有人「嚴重疏忽」為由,要求他們須自行償還被盜用的簽帳款項,而大部分的求助個案涉同一間發卡銀行,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熙促請金管局為銀行所指的「嚴重疏忽」條款訂立具體定義,並適時檢討銀行的保安系統,以加強保障持卡人。

其中一名苦主張女士去年11月被人盜取3張個用卡及身分證,其中兩張信用卡為同一發卡銀行,共涉及逾50萬元金額。張女士當時已立即聯絡相關銀行及報警救助,而其中一間發卡銀行已退還相關盜用簽帳的款項,惟另一間發卡銀行以「嚴重疏忽」為由,拒絕承認相關簽帳為被人盜用,並要求她須償還約30多萬元的被盜用的簽帳款項。張女士表示與相關發卡銀行多次聯絡,但結果亦無改變,又指銀行會向她「施壓」,令她身心受影響。

苦主陳先生因收到熟悉號碼傳送的短信,而誤入釣魚網站,被人盜用信用卡資料後交易7次,共涉款約8萬元,惟陳先生只有在第7次交易,才收到發卡銀行有關簽帳的短信通知,其後他已即時通知有關銀行,但銀行仍要求他償還有關款項。

另有苦主李先生於去年被犯罪集團盜取3張信用卡,涉及不同發卡銀行,涉款150萬至160萬元。李先生隨即報警,經警方調查後已拘捕涉案人士,但他指其中一間發卡銀行亦以「嚴重疏忽」為由,要求他要償還約50萬的款項。

根據現時的《銀行營運守則》,若持卡人信用卡賬戶被其他人用作未經授權交易,而持卡人並無任何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他們毋須為未經授權交易承擔責任。梁熙表示,現時發卡銀行可就「嚴重疏忽」條款作自行解釋,認為相關條款無法保障持卡人的財產安全,他促請金管局應主動向發卡銀行釐清何為「嚴重疏忽」,以及統一定義相關條款,又指發卡銀行若收到不尋常的交易後,應須向持卡人確認相關交易及獲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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