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儿童,远离恋童癖和暴力,中国有类似组织吗?

儿童真的特别需要保护,社会和父母各方面都对儿童受虐,被侵犯不够重视,想问有没有美国,和英国同样的儿童保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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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约。

中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这类机构。

在美国,如果是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不是自愿,可能会被判50年监禁。如果有美国人跑到其他国家去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国土安全局会介入调查,他们能够对在美国境外犯罪的美国人提出起诉。


美国将恋童癖罪犯的犯罪信息录入全国统一面向公众的数据库,不管他搬到哪里,他的邻居都会知道他是什么样的人,不会让他有机会接触到自己的孩子。对有儿童性侵行为的罪犯,即使出狱,也会被监控状态,24小时戴上有GPS定位功能的脚环。监控他不得使用互联网,也不得和任何未成年人接触。


拍摄过《素媛》、《熔炉》关于儿童性侵影片的韩国在民众的呼吁下,对儿童性犯罪者开始进行化学阉割的法律。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猥亵、强奸、诱奸儿童属于严重的刑事罪行,多国法律明确规定:贩卖、制作、传播、购买、存储儿童色情资源的行为都属于犯罪。

例如前央视主持人罗森友被英国警方发现他硬盘里藏有800多部色情资源之后被逮捕,因为那些色情片有很多都涉及到虐待女性、动物,以及恋童的内容,这在欧美属于重罪。


在我国,对儿童性侵者的判罚远远不够,对儿童色情的打击更是疲软不堪。正因为我们法律的宽松,一些欧美的恋童癖罪犯选择逃到中国作为他们的藏身之地。

作为家长,我们知道要保护好我们的孩子,要从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给她们普及性知识,尽可能地提供孩子多方面的安全保护,不能单独把孩子托付给熟人,亲戚。

这些事情,我们一定要教给孩子:


一:可以跟陌生人说话,但不能泄露安全信息


带孩子出去玩,在旅行途中遇到的几乎都是陌生人,如果孩子被教育成不跟陌生人说话,那整个旅程真的是很尴尬也是去很多乐趣。记得小歪小时候,和我一起坐火车回外婆家。途中我和对面一个年级相仿的女子聊起了家乡的美食。途中,对面女子逗她,她瞪着小眼睛,一言不发,把头专入我怀里。趴在我耳边说:“你不是说不能跟陌生人说话吗?”


后来发现这样的说法太绝对,改跟女儿说,如何在陌生人提问的时候避免透漏自己的安全信息,比如姓名,学校,家庭住址,父母的电话等等。


二、可以给陌生人指路,但绝不能带路


遇到陌生人问路,可以指给她,但如果对方要求你带路,一定要拒绝。


三、遇到陌生人向你求助,婉转拒绝


求助者一般会向比自己强大的人求助,如果他对你这样一个孩子求助,就要怀疑其动机,婉转拒绝自己无法帮他,可以建议他去向其他人寻求帮助。


四、告诉孩子自己身体哪些部位不能让别人碰触,即便是熟人


做杂志编辑时,我们杂志曾有一个读者来信栏目,很多上了大学或工作了的女孩子倾诉自己小时被邻居、父母的同事、甚至亲戚猥亵的经历。我们对陌生人心存堤防,却往往忽视了熟人可能对孩子的伤害。有调查显示,儿童性侵百分之八十为熟人所为。父母一定不要将孩子独自托给异性熟人照看。多倾听孩子的心声,听听孩子为何讨厌某人,什么人让她不舒服。越是年龄小的孩子越需要大人的保护,越需要大人的信任。


五、告诉孩子遇到危险怎么求救


孩子一旦开始说话,就要反复让孩子背诵父母的电话。让孩子认识警察、保安的衣服特征,知道在遇到问题时可以向谁求教。

但更令我们恐慌的是,我们根本不知道我们周围,可能正隐匿着某个内心黑暗的恋童癖。保护孩子,更需要全社会一起,建立一套保护孩子的安全机制。斩断那些伸向尚不具备反抗能力的孩子的魔爪,毕竟孩子是我们的希望,是我们的未来。

来源:公众号悠然不知岁(ID:THyouran)

謝邀。

問題中的描述“社會和父母方面都對兒童受虐”,是否是“施虐”?

我對內地兒童保護組織的了解有限,感覺上孤兒院可能算是最低階段的兒童保護單位吧,但是工作模式似乎也非常被動,只是接收送過去的孩子。

其實沒有法律的支撐,兒童保護組織也起不了什麼作用。

以下為參考:

香港社會福利署有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社會福利署 -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

實習的時候曾經遇到一個個案,起因是一位父親帶女兒在診所看病,女兒吵鬧,父親用力打了幾下女兒。旁邊等候看病的路人報警,警察來了問明情況,轉介到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由社工跟進調查,然後開了一個"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Multi-disciplinary Case Conference on Protection of Child with Suspected Abuse,MDCC)"來決定之後如何安排介入工作。出席這個MDCC的人除了社工、個案本人(例子中的父親),也可能包括警察,發生懷疑虐待行為後為孩子檢查身體的醫生,孩子的學校社工,個案本人的家庭服務社工(如有),心理學家,不同專業的人綜合所有信息一起討論。

這是政府提供的工作指引

swd.gov.hk/doc/fcw/proc

參考法例: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或任何超過十六歲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負責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十六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