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錯車號遭冤判獲平反 婦人訴請警察局國賠 - 臺北市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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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錯車號遭冤判獲平反 婦人訴請警察局國賠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庭後代律師團表示,張月英因認為責任尚未釐清,故再度訴請國賠。(記者溫于德攝)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庭後代律師團表示,張月英因認為責任尚未釐清,故再度訴請國賠。(記者溫于德攝)

    2020/07/14 16:5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賣彩券的八旬朱姓老婦13年前被機車撞傷,騎士肇事後逃逸,朱婦報警時卻錯報車牌,將車號「DMX」報成「DNX」,害婦人張月英遭判刑定讞,幸獲改判無罪確定,另獲刑事補償54萬餘元。張婦另因健康與名譽權受損害,今年再向北市警局中正二分局求償60萬元。台北地院下午首度開庭。

    張月英今未到庭,她的委任律師代為表示,中正二分局時任分局長與分隊長監督不周,導致她蒙受冤屈,且張婦前案訴請國賠時,法院並未審酌該案是否適用刑事補償法第37條:「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故提起本案。

    但中正二分局訴訟代理人認為,2名被張月英指控的員警已獲不起訴確定,代表分局長與分隊長並無指揮監督過失,另張婦也未舉證健康與名譽權何處受損;法官庭末諭知全案候核辦。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庭後代替律師團表示,張月英之所以再度提起國賠,是因認為責任尚未釐清,且在月英姊獨自奮鬥10年過程中可以發現,中正二分局並未將卷宗完整移送檢察署,是非常大的疏失,故也盼透過本案釐清。

    本案源於2007年9月26日傍晚6時許,朱婦在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遭輕型機車撞倒在地,左肩與下背部挫傷,她報案時卻將「M」說成「N」,警方循線找上車主張月英,將案發時正在永和黃昏市場賣襪子的張月英移送法辦;北檢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起訴張婦。

    張月英一、二審皆被依傷害罪判拘役50天、肇逃罪判刑6月,共可易科罰金23萬3000元定讞。幸高院再審認為,朱婦與目擊者所記的車號有出入,且張婦是紅色機車,與目擊者所稱白車或黃車不符,加上張婦也有不在場證明,另警方勤務指揮中心的原始報案紀錄就是記載車號是「M」,故改判張女無罪。

    張月英無罪定讞後,聲請刑事補償金,獲補償54萬1000元。但她前案訴請國賠227萬餘元部分,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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