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他們是因為生病了,沒有或不願接受該有的治療,最終被放棄,那我們有人要去照顧這群「因病沒有能力照顧自己的人嗎?」
醫生的任務是甚麼?
我記得20年前,我留在美國念書的最後一年,剛好有個電視節目在探討醫療保險制度。其中一位醫師說出了一句可能是我們都忽略的議題:「只要人類有死亡的一天,活得越久,任何的保險都會破產。」
是的,那個說出「精準醫學」陳副總統也好,或者任何強調預防醫學的醫院大院長也罷!其實它們都只看到了銅幣的一面:健康的飲食與生活可以減少慢性病的發生與相關的醫療費用。
但是他們沒有看到另一面,活得越久,使用健保的日子越長,臨終幾年前的醫療照顧可能花得更多。我們必須很嚴肅面對的議題是:「人自始至終都難逃死亡的命運,不管你多勤於運動、吃多無毒的食品、吸多新鮮的空氣。」
假如死亡是人類必然的命運,那醫師的職責到底是麼?
越來越多的心臟科醫師在臉書上po文,講他們應家屬要求很努力的搶救80幾歲心肌梗塞的老媽媽。當下雖然救了回來呼吸心跳,但是沒幾天就器官衰竭過世了,甚至還有人最後被家屬告,差點得到憂鬱症。所以醫師當然要努力搶救生命,但是人力有時而終,最重要的是減少人類的病痛,在盡了力的最後一刻讓他們安詳地離開,讓他們遭受疾病折磨時可以減少痛苦。
政府跟醫師一樣,都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使命,不是創造零死亡率,而是:「照顧不能照顧自己的人,讓他們減少苦痛。」誰是不能照顧自己的人,嬰幼兒、老年、孤苦無依,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是 –
嚴重的精神病患,也就是思覺失調症,以前叫精神分裂症。
我有一個女性朋友讀政大,曾經在政大校園被搖搖哥驚嚇過;我住的地方附近也有一個中年女性,頂著大光頭,常常只穿一件衣不閉乳的白色小背心,赤著腳隨地而坐。路上經常都有黃金,也不知道是不是她所遺留的,但是在這個台北市的鬧區,走路都要特別留神。
她待在附近很久很久了,搖搖哥也是,他們好像都有飯吃、還有菸抽,但是他們有沒有精神疾病?有沒有吸膠?又是怎麼照顧自己的?社區、員警、醫療為他們做了甚麼?未來有可能變成隨機殺人者嗎?
只有台灣才這樣嗎?
我有一次在波士頓的露天餐廳跟當地的精神科醫師用餐,走路回旅館的路上看到幾個遊民,他們手上拿著酒瓶,熱情地跟我們打招呼。老實說,要不是大家結伴同行,路上光線明亮,說不害怕是騙人。
根據調查,國外無家可居的街友,有一大半是酒癮、毒癮,以及思覺失調症的精神病患。他們失去了親友的支持,只能在很低的生活水平下討生活,最終凍死或暴斃街頭。
你說那些酒癮、毒癮者罪有應得,是他們放棄了他們的生命,政府跟社會沒有責任,他們不是不能照顧自己的人。
或許真的是這樣,我們不可能照顧到每一個人,尤其是自作自受者,但是嚴重的精神病患呢?他們是因為生病了,沒有或不願接受該有的治療,最終被放棄,那我們有人要去照顧這群「因病沒有能力照顧自己的人嗎?」
不管是《精神衛生法》的制定,或者極力批評柯市長,爭取搖搖哥自由的人都是站在人權的立場,但是他們忽略了一個人被好好醫療的可能。
嚴重精神病患和其他非精神疾病病患最大的不同點是,精神疾病病患的思考能力受到疾病本身的影響,因而無法正常的運作,缺乏瞭解自己疾病的能力(一般稱為病識感),無法工作,甚至混亂到無法料理自身事務,有殺人或自殺之虞慮。
所以「強制就醫」從一方面來看是違法人權,尤其在50年前大力主張把精神病患關在機構中的時代,但是不讓病人有機會接受適當的治療,不也違反了就醫的人權嗎?
我之前照顧過一個思覺失調症的病患,他其實對藥物治療的反應很好,但是只要出院就不吃藥,幻聽跟妄想就開始接管他的心智。直到有一天他跳樓自殺,終身頸部以下癱瘓,這一下他只能每天乖乖吃藥不亂跑,病情終於得到良好的控制。
並不是所有思覺失調症的病患,酒癮或毒癮的患者都會變成隨機殺人者,或對社會大眾造成危害。
正如同精神醫學會現任理事長賴德仁醫師所言,嚴重精神病患只要有適當治療,其暴力犯罪率和常人無異。但是不可諱言,假如沒有接受適當治療,其暴力犯罪率比常人高出2-3倍、自殺率高、平均壽命短,都是不爭的事實。
柯P是一個缺乏人文素養的外科醫師,這是眾人皆知的事實,但是那些追求人類自由意志的律師、人本基金會代表又何嘗有甚麼人文素養可言?
他們忽略了精神病患的醫療人權,輕視了他們餐風露宿、無法妥善照料自己、一輩子置身於社會之外的狀況(還自欺欺人說他們過得很好,政府不用介入),更昧於未經妥善治療嚴重精神病患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事實,大呼小叫簡直如幼兒般的無知(對不起,想到某些基金會對台灣教育的摧殘,怒火中燒,口不擇言)。
社會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即使免於恐懼只是一個假像,危機其實無所不在。擔心精神醫療的專制,像飛越杜鵑窩一般稍有嫌疑就把人關進慢性醫療院所的時代已經過去很久了,精神疾病的治療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醫療人權更是完善了許多。
現在的《精神衛生法》對於沒有病識感,不願就醫,但尚不到無法料理自身事務,有殺人或自殺之虞的精神病患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尤其是男性病患。這些男性病患往往長年失業,失婚,甚至連基本的社會互動都沒有。
有些因為和家人的衝突,甚至和家人分開獨居,靠著家人的接濟過活,病情可能越來越嚴重,輕的騷擾社區,重的危及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請問政府的對策是甚麼?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