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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侵害配偶權提告有陷阱?漏掉這些「細節」恐吃虧告不成!

作者:雷皓明 (喆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即將退休的陳姓男子約一名已婚婦人到汽車旅館開房間,雖然事後遭婦人控告性侵未果,卻因其丈夫得知妻子出軌,最後法院判定陳男侵害婦人丈夫配偶權,賠償精神撫慰金30萬元。

 

其實,侵害配偶權是正宮用來向配偶與外遇對象討回受損權利的法律防線,但侵害配偶權認定需要什麼證據?侵害配偶權時效有限制嗎?本文將告訴你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及注意事項,以及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都是根據哪些情況來裁量!

 

侵害配偶權是什麼?提告流程與法規定義

侵害配偶權定義是指「夫妻之間享有的配偶權利被第三人介入、破壞」。

 

所謂的「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一種身分權(俗話又稱為「名分」),為了保障婚姻及家庭的美滿與幸福,當夫妻結婚後即享有特定的權利(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養、扶助權)與義務(同居、對彼此忠實義務),既然婚姻在法律上應該享有及遵守的權利義務,那麼只要受到任何人的侵害,配偶就可以依法提告、制裁侵害者。

 

侵害配偶權在《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內有明確規範,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也就是只要他人不法侵害配偶關係而釀成重大情節,被害人就算沒有財產上實質的損害,一樣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

 

那要怎麼提告及請求賠償,流程很簡單:

1.遞交侵害配偶權民事起訴狀

配偶撰寫好民事起訴狀後遞交給法院,當法院收到後確認訴狀內容沒有任何問題,便會開始受理。

 

訴狀內容包含下列幾點:

‧原告與被告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居住住址與電話

‧請求賠償的項目:請求賠償金額、裁判費用由敗訴者負擔之類的

‧提告及請求賠償的原因:被告侵害配偶權的詳細事件始末,包含發生的時間、地點、行為

‧證物的名稱及件數:將手上的證據通通列出

‧簽名蓋章並寫上送狀或寄件的日期

 

很多民眾為了省錢會上網找侵害配偶權訴狀範例改寫,但法律訴狀較為正式,萬一沒寫好,除了可能遭到法院駁回之外,也將影響法官判決,建議找律師協助確認或幫忙代筆,避免因小失大。

 

2.視情況進入調解程序

訴訟前法院可能會先安排當事人進行調解,法官或指派的調解委員將盡可能協調大家想法,以利達成共識,若成功調解,法院會將過程製作成調解筆錄,寄送給當事人後結案。若調解破裂,就會進入訴訟程序。

 

3.侵害配偶權訴訟

當開始打官司後,當事人必須出庭向法官闡述或提出辯解、呈上證據,或委任律師進行法律攻防戰。

 

至於侵害配偶權官司須打多久,這會根據案件本身的複雜度及雙方提出的辯詞、證據而不同,但訴訟通常需要經歷漫長的過程,在上訴前先做好心理準備吧!

 

提告侵害配偶權有時效限制嗎?

民眾很常問律師「我現在還可以告侵犯配偶權嗎?侵害配偶權追溯期多久」,其實在民事上,行使權利的時間限制稱為「請求權的時效」,白話來說就是「可以告對方侵害配偶權的期限」。

 

侵害配偶權的時效規定在《民法》第197條第1項內,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事件,以及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起,2年內不行使權利就消滅;當侵權行為超過10年也一樣。

 

所以侵害配偶權的時效應該從兩個面向來看:

1.「當配偶知道對方外遇」那刻開始,如果2年內沒有提出侵權賠償的請求,超過時間權利就會失效。

 

2.如果「配偶不知道對方外遇」,後來才知道,但外遇事實已經發生超過10年,那也是失效。

 

另外,如果配偶打算外遇提告離婚,除了留意時效外,要小心這件事絕對不能做!

 

根據《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第1052條提到的「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這項離婚條件,有請求權的那方,如果有「事前同意」或「後宥恕(原諒)」的行為,或知道外遇這件事後已超過6個月,抑或這件事情發生後已超過2年,都不得請求離婚。

 

侵害配偶權認定證據有哪些?

在法庭上,一切都看證據說話,但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才能讓法官認同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呢?

 

其實比起已經廢除、走入歷史的通姦罪,侵害配偶權在法院上的認定是更加寬鬆、彈性,不一定非得要有性器官的結合才算,假設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太過親密、已經超過了一般朋友社交互動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就有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譬如公然接吻、上下其手等。

 

前陣子最知名的侵害配偶權案例當屬「陳綺貞路邊喇舌」與「阿翔、謝忻車窗吻別」,元配都有權向這2位小三提告求償。

 

那應該蒐集什麼樣的侵害配偶權證據呢?以及證據要到什麼程度才不會提告後,法官卻判決侵害配偶權敗訴?

 

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與證據

1.與小三結婚:重婚的結婚證書、喜帖、另一張已婚身分證件等

 

2.與配偶以外第三者發生合意性行為:照片、影片或當場被看到都算

 

3.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書信、簡訊、Line對話往來:如果只是正常聊天內容,即使傳訊頻繁也不算,那要傳到什麼程度的line訊息,侵害配偶權才成立?從告白、曖昧到鹹濕、提到性行為的親密對話截圖都算。

 

4.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出遊與舉動:除了擁吻、上汽車旅館等,只要法官評估2人行為超過社會認定的男女分際,連牽手侵害配偶權都可能成立。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怎麼裁量?

一個巴掌拍不響,侵害配偶權基本上是配偶與他方一起做出的「共同侵權行為」,依照《民法》規定,出軌的配偶與第三者都需要對正宮的損害負責,這在法律上稱為「連帶責任」。

 

正宮可以選擇一次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的賠償,先賠償的人可以之後再向其他該負責的人依照內部關係分擔這筆賠償金,至於判賠的侵害配偶權費用範圍,法院會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正宮受影響與精神痛苦的程度來判定賠償金額,從數萬到數十萬元不等,也有可能更高。

 

不過要注意的是,提出訴訟的原告,即便贏了官司可以請求賠償,委任侵害配偶權律師費也必須由自己負擔,敗訴方要負擔的是法院裁判費。

 

若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只跟另一半和解,小三還有責任嗎?

舉例來說,今天小明外遇,老婆小美願意以50萬元跟小明和解,但不想跟小三和解,事後想向小三要求賠償,這時候法院判斷後認為小明與小三外遇的事件,對小美造成的損害應該要賠償20萬元,那麼前面小美已經拿到50萬元了,這個時候還能再請求小三賠償嗎?

 

1.小三還是要負責,但可以扣除「因為和解而被免除」的部分

有些法院認為,《民法》有規定,如果債權人向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免除債務,但沒有消滅全部債務的話,那麼其他債務人還是要負責,只是可以扣掉那位幸運的債務人被免除的部分。

 

例如:小明跟小三要共同賠償給小美20萬元,但小明最終的內部分擔額是10萬元,因此小美跟小明和解,只針對「小明應負責的10萬元」內去免除小明的債務(等於小明用50萬去和解掉10萬元的債務),因此小美還可以再請求小三賠償1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9號判決、高雄少家法院108年家訴字第21號判決)

 

2.小三不用負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也有法院認為,外遇這件事對小美造成的損害總共只有20萬元,如果小明已經賠償給小美50萬元,那小美所受到的損害已經全部被填補了,基於《民法》「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的原則,小美不能再向小三請求損害賠償。(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77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8號判決)

 

我認為,小美真正的意思,應該是只想要免除掉小明的責任,而沒有想免除全部債務人的債務,那第一種說法的判斷應該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目前多數法院所採納的見解。

本文由《85010》授權,原文為「侵害配偶權提告要什麼證據?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怎算?」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

85010 - 全台最多人使用的婚姻法律 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