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判賠案例懶人包,外遇的人小心了! - 方道樞律師
生活法律

【侵害配偶權】判賠案例懶人包,外遇的人小心了!

跟人妻人夫搞搞曖昧就好,不要上床就沒事?

錯!

就算沒被抓到上床,但如果用通訊軟體調情、路上牽手接吻、共同過夜等等外遇行為,還是可能因為「侵害配偶權」需要依法律賠償對方配偶喔!讓我們看看外遇後果到底有哪些~

一百種侵害配偶權的可能

首先讓我們有一個關於「侵害配偶權」也就是「外遇」最粗淺的認識,就是「沒上床也可能侵權」。有些人會以為一定要帶著警察荷槍實彈在Motel被抓到才算,但是在民事賠償案件中,就算沒有在Motel被抓猴,只是line對話、或者兩個人出遊時有不恰當的親密舉度動,都可能被法官認為「侵害配偶權」,而需對配偶負損害賠償責任。

隨便抓一個判決來看,「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又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上面這段白話來說就是,被法官覺得太超過、不誠實、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都有可能需要賠償給另外一方。

不過如圖表中所示,不同的行為態樣還是有程度上的差別,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從通訊軟體到通姦行為,民事判決小數據分析

如上表蒐羅的民事判決所示,假設坦承有性行為等接近刑法上通姦行為的事實時,此時損害賠償金額會較高,很有可能落在最高級距的50-100萬之間;但如果只是有共同在外過夜,可是不一定確定有性行為的狀態時,賠償金額會稍低一點,大約在20-50萬間。

 

接下來兩種行為態樣就不一定有絕對的金額高低,只能提醒大家如果出遊時牽手、親密舉動、line對話調情,都有可能被法官認為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或破壞他人幸福所以要賠錢啦。

 

那怎樣算社會一般通念可以容忍的範圍呢?舉例而言,假設廣志與公司裡的年輕妹妹在週六下午一點去看電影,被美芽一狀告上法院,但美芽沒有掌握到兩人看電影時是否有手來腳來,只有廣志刷卡去看電影的證據,這時候法官就認為兩個人一起去公開場合看電影實在還好,而且也不是啥午夜場豈人疑竇的時間,所以原告就敗訴囉[台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但是,舉這個案例只是要跟大家說明行為嚴重程度會影響是否侵害配偶權,不代表去看電影就絕對沒事,大家還是找多一點人大白天時去看電影比較保險呵呵。

 

這篇表格是小數據的小小分析,並沒有窮盡所有的侵害配偶權判決,只是大約整理近期的裁判金額範圍。解讀數據時要注意,不是最高賠到一百萬就沒事,也不是用line調情頂多賠十萬,判決的金額還是會視個案情節和雙方資力進行衡量。

 

最後提醒大家,在524同性婚姻通過前,就曾經有同性間婚外情被法院判決侵害配偶權的案例,而且現在同性婚姻也受到民法侵害配偶權的相關保障,因此不論是同性配偶之間、或同性間的外遇,都受到我國民法的保障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