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婚姻關係狀況看綜所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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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在申報綜所稅時,2020年雙方尚無配偶關係,就必須分開申報,若誤將雙方列報為配偶,即違反所得稅法規範,未來須補繳稅額。也就是應以所得年度的婚姻關係是否存在,來判斷是否合併申報或列報配偶免稅額。

舉例若去年(2020年)還沒有婚姻關係,今年(2021年)申報綜所稅時夫妻就須分開申報,明年(2022年)申報綜所稅時,才能列報配偶免稅額與相關扣除額。若夫妻分居卻尚未辦理離婚,則應該在申報書上勾選「分居」。

婚姻關係的各個狀態報稅情況以下分別說明介紹:

夫妻所得稅如何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均有所得時,計稅方式雖然可以採行分開計稅,然而,申報的方式原則上必須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計稅方式可分為:全部所得合併計稅、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及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另外又可選擇以夫或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共有5種計算結果,夫妻倆可選擇以最有利的方式計算稅額。

分居夫妻所得稅如何申報?

在所得稅法規定下,僅上述情形夫妻才可選擇分開申報,但倘若夫妻因感情不睦雙方分居,通常不清楚另一半的所得狀況,因而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因此,在分居情況下有2種情況可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符合下列特定條件:
1.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並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
2.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者。
3.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4.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二)若皆不符合上述情形,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應在申報書上勾選「分居」字樣,由稽徵機關按夫妻所得額、扣除額資料歸戶合併所得計稅後,分別發單補徵或退還稅額。

離婚夫妻所得稅如何申報?

由於夫妻離婚後可以各自報繳綜合所得稅,因此可能發生雙方重複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建議由雙方進行協調解決並做成書面,以供後續稽徵機關核認,倘協調未果者,則應以實際扶養照顧生活起居一方列報。財政部於2020年10月15日發布解釋令,對於離婚雙方當年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的免稅額時,依下列順序認定: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至於「實際扶養事實」認定項目分為: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人身安全保護、支付扶養費用、學費或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