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香港有兩種假期制度:《香港法例》第57 章《僱傭條例》下的12天「法定假日」及《香港法例》第149 章《公眾假期條例》下的「公眾假期」;耶穌受難節、耶穌受難節翌日、復活節星期一、佛誕及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等「紅日」,並非全部劃一為法定假日,該五天假是否需要上班及有薪與否,均由以資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而定!
按《僱傭條例》,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另外,無薪假期間的有薪休息日是否仍然需要支薪,視乎勞資雙方事前協商。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