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中心回覆何韻詩指觸犯條款拒賠償 何反駁:循法律途徑討公道

藝術中心回覆何韻詩指觸犯條款拒賠償 何反駁:循法律途徑討公道

撰文:鄭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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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何韻詩原定於9月6至12日舉行演唱會《你尚未成為的》,惟演出前夕她受到建制媒體狙擊,及後香港藝術中心指基於場地租借合約條款22(c)為由,取消她於壽臣劇院的租場,令其演唱會被迫取消。
何韻詩其後向香港藝術中心提出索取賠償,她今天(10日)在社交平台公開藝術中心的回應,中心指她「已觸犯」條款22(c),拒絕賠償。何韻詩反駁指藝術中心由始至終都無法提供任何實質理據,去證明她如何觸犯該條款,「總之我話你係就係。如今香港係咪唔再需要講道理,合約簽咗都可以隨時取消,完全唔須要付上法律責任?」她並稱,日後會循法律途徑,為整個團隊討回公道。

香港藝術中心的信件指由於何韻詩已觸犯場地租借合約條款22(c),因此中心才決定終止合約。(何韻詩facebook圖片)

何韻詩今天在社交平台Facebook專頁公開香港藝術中心昨天的回郵,回郵內容指由於何韻詩已觸犯場地租借合約條款22(c),因此中心才決定終止合約。中心否認何韻詩的指控,並指她追討損失是無根據的。

何韻詩則回應指,香港藝術中心第一次發出的信件是指「基於」條款22(c)去取消場地租借,但現時卻改為「直接指控我地(哋)『已觸犯』此條款」,何韻詩質疑中心前後矛盾,「仲要反過來指控你,成件事會唔會太荒誕。」

她並稱,藝術中心由始至終都無法提供任何實質理據,去指出及證明她如何觸犯該條款,「總之我話你係就係。如今香港係咪唔再需要講道理,合約簽咗都可以隨時取消,完全唔須要付上法律責任?」

歌手何韻詩原定於9月6至12日舉行演唱會《你尚未成為的》。(何韻詩facebook圖片)

何韻詩又質疑藝術中心斷定她有罪,「Arts Center於今次事件開咗一個非常壞嘅先例,等於一個機構單憑一個人嘅名字,就可以判你有罪無罪。」她指本來體諒場地受壓或有難言之隱,期望大家可以私下解決,「但既然對方選擇採取一個如此橫蠻嘅態度,我地(哋)往後唯有循法律途徑,為整個團隊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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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藝術中心早前回覆查詢時表示,批出有關場地申請後,考慮到有關合約條款、社會情況及相關法律,決定取消有關節目。

涉及的租約條款為合約22(c),內文如下:

「If the Hirer shall fail to observe or perform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Terms and Conditions or in circumstances where public order or public safety would be endangered during the course of performance of hiring, the Manager may, without notice, cancel the Confirmed Booking and terminate the hiring of the Hired Venue.」(若租用人未能遵守或執行本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規定,或在租場期間出現可能危及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情況,管理層可在未經知會租用人的情況下,取消場地預訂,並終止已預訂的場地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