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人被迫自由”这句话?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很容易理解。但是还有一句话是:人被迫自由。 我的理解是在集体生活中,我们坚信着第一句话,却不知不觉的实践着第二句话。很多时候更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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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这两句话的来源和理论背景。

首先,这两句话都是来自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我们先从第一句话出发。


结合《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爱弥儿》等著作的旨趣,作者在第一句话里想要表达的意思,何兆武先生的译注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接下来的这句话表明,卢梭写作这本书的目的,并不是要从人类学或是从实证的角度去考察这样的变化是如何发生的,而是要为这种变化的合理性做出辩护。在卢梭看来,人在人与人相互独立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完全为他自己而活着,因而拥有绝对的独立和自由。这种状况固然很好,但是假如在这种自然状态中出现了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且这种障碍的阻力超出了每个人在这种状态中所能运用的保全自己的力量,如果人们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只有灭亡。在卢梭看来,人们不能凭空产生出新的力量,因此就只有用互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对于个体而言,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其生存的主要手段,那么这种结合就必须既要克服阻力,又不能放弃自由和力量。正如卢梭所言: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这种结合,便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在卢梭看来,这样的结合是需要

...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集体的。

至少,也需要

...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去的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

(注:这里对于转让内容的不同定义,引起了后人对于卢梭理论体系自相矛盾的批评)

卢梭认为,这样的转让具有三个特点,首先,每个人把自己的全部都奉献了,因而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其次,因为转让是毫无保留的,所以产生的联合体也就尽可能的完美。再者,个人是向整体而非某个其他个人奉献自己,而在这种让渡权利的过程中,会从整体中得到大于等于他自身的力量来自我保存。卢梭总结道:

因而,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接下来,我们需要考察个体与人与人结合之后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共同体的臣民之间是有着共同利益,臣民也可以从共同体中获得利益(至少是借力)。但是这是以共同体的臣民履行规约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国家没有办法确保臣民的忠臣,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臣民履行规约。共同体也就毁灭了。所以,卢梭谈到:

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最严重的滥用。

光凭个体从国家中借力来进行自我保存,显然是不足以说明为什么需要社会契约。聪明的卢梭 (•̀ᴗ•́) ̑̑ 当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通观整个社会契约理论史,在霍布斯那里被驱逐出去的道德,在卢梭这里又被请回来了(≖ ‿ ≖)✧ 。卢梭认为,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正义取代了本能,人们的行为被赋予了道德性。人从服从自己的欲望到服从自己的理性。通过这一变化,“人们的思想开阔了、情感高尚了、灵魂提高了”。在卢梭看来,由社会契约失去的,是人的天然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的权利。所获得的,是社会的自由及享有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同时,卢梭认为,在社会状态中,人们还得到了道德的自由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这里就涉及到了卢梭的一个重要观点,即自由意味着自律。这个观点深深地启发了卢梭的小粉丝 。◕‿◕。 ——康德 。当然,这是后话了。

以上基本上回答了题主的问题。至于在卢梭的理论下,人被迫自由的合理性问题,限于篇幅所限这里就不赘述了。如果有需求再填坑。(其实是因为本月乃是期末考月(ง •̀_•́)ง)

强迫自由基本上=迫使他遵循公意表决得到的法律

构建社会契约以行使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