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何俊仁 罪加一等 繼續踎監 -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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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何俊仁 罪加一等 繼續踎監

梁國雄(前排左三)等人聚集在尖沙咀高舉橫額遊行。 梁國雄(前排左三)等人聚集在尖沙咀高舉橫額遊行。
梁國雄(前排左三)等人聚集在尖沙咀高舉橫額遊行。
前年10‧20非法集結 7人囚11至16個月
前年10月20日,有人在九龍區舉行未經批准的反修例遊行,當日多處地方被破壞。陳皓桓、梁國雄、何俊仁共7人事後分別被控組織及煽惑他人參與該次未經批准集結罪,他們於上月案件開審前認罪,法官胡雅文昨天在區院判刑時,斥責眾被告口裏強調集會維持和平,卻「空口講白話」,對公眾秩序將受到的威脅視而不見,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防止暴力等事件爆發。7名被告分別被判監11至16個月,除黃浩銘一人沒有涉及其他案件外,其餘6名被告均因涉及前年不同的非法遊行正在監獄服刑,法官決定本案的判刑與其他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見表)。換言之,沒有被告因本案被加監。
7名被判刑的被告包括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楊森、何俊仁、吳文遠及黃浩銘。除何俊仁外,其餘6名被告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另外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及何俊仁,則另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他們原亦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但他們不認罪後,控罪獲准存於法庭檔案。
官:集會言論自由權利非絕對
法官指,自2019年6月開始,社會動盪及暴力事件升溫,愈發令人不安,同年9至10月幾乎每天也有示威及暴力事件,部分更演變成暴動事件。集會及言論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是受到法律限制,行使權利的同時亦須保障公眾安全與秩序,以及他人的權利,而被告當日的政治目的、立場等與法庭量刑無關。
法官特別斥責4名承認煽惑他人的被告,指他們公開煽動他人一起無視警方反對及藐視法律,部分被告更在社交網頁作同樣呼籲,他們的行為亦無考慮到或會在繁忙地區造成嚴重阻塞。法庭考慮到案件有計劃、所衍生的暴力、破壞及受損情況,判刑須具阻嚇性,判監為唯一合適的選擇。
懶理警方反對 「個人名義」煽惑
案情顯示,時任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於2019年10月14日向警方申請,擬於同年10月20日在九龍區舉行遊行集會。警方其後公布反對民陣遊行,遊行上訴委員會駁回民陣上訴。惟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及何俊仁不理會在記者會上表明會以個人名義繼續遊行,並煽惑市民一同參與。
同年10月20日,示威者聚集在尖沙咀梳士巴利花園,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楊森、吳文遠及黃浩銘有到現場。
陳皓桓當時公開表示,該遊行無不反對通知書,但民陣已準備求助熱線,以防有示威者被捕,他亦呼籲示威者戴上口罩以挑戰《禁蒙面法》。他們6人其後一同拉起大型橫額,帶領示威者遊行,並沿途叫喊政治口號,遊行隊伍到西九龍高鐵站外空地解散。案件編號:DCCC 535/2020
7名被告判刑7名被告判刑
7名被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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