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逆权侵占”的法律?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新闻: 70岁澳洲华裔大爷回到中国。他澳洲的一套500万的房子就要被一个陌生人合法吞了! 这种法律是不是明显的恶法?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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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也有类似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这个法律特别有意思。以前看到农村的人常常为了一块地争吵、打架,他们说的基本的理由是“这块土地以前是我爷爷耕的”,“这块土地是我家现在在耕,耕了十几年”。

在农村,“逆权侵占”这条法律其实是超大规模地使用。如,看到某块田很久时间没有人耕,自己就去耕,时间长了,这块地的使用权就是自己了。还有,看到某个坟,很多年没有人来扫,于是推平,种上树,久而久之,这块地的使用权就是自己了。

在以前农村,农民基本是不识字,也不会画什么图,哪块土地是哪家,并没有什么文书、契约,而是靠约定俗成。哪个农民的锄头勤快,哪个农民占的土地就多。

在情感、道德上,人们是支持物归原主,某个物丢失几十年、上百年,重回原来主人或主人的后人的手中,会被当作美谈。但是,在普遍实践中却不是这一回事。各种社会资源,如果所有者不去有效占领,就会被别人占领。如果土地、房子等长期没有人使用,则会浪费社会资源。

在草原、森林上,很多动物要不断在领地上撤尿、排粪、巡察,来表示占领这块土地,如果迁出去久了,再回来,这块土地就是其他族群的领地了,非打架不能要回来。人也不过是沿用了这条自然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