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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以巴衝突首先要弄清楚,誰是「正義的一方」?

解讀以巴衝突首先要弄清楚,誰是「正義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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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放在聯合國決議框架,由於這個案件發生在東耶路撒冷,而不是約旦河西岸,這就更難以指責以色列為「非法」。這個地理的區別極為重要。

引發以色列和哈瑪斯衝突的土地糾紛,誰是正義方?

兩星期前,以色列和加薩地帶的哈瑪斯發生衝突,成為國際新聞最熱門的事件。持續11天後,在埃及(和背後發功的美國)的調停下,雙方宣佈停火。以巴衝突首先要弄清楚,誰是正義的一方。

從長期看,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人之間的恩怨說幾天也完不了,大可不要從頭說起。

從中期看,以色列不但實際管轄東耶路撒冷全部和約旦河西岸的大片領土,而且還通過建立猶太人定居點,「蠶食」這兩處土地,而巴勒斯坦處於分裂狀態,阿巴斯(Mahmoud Abbas)為首的法塔赫(Fatah)在約旦河西岸,哈瑪斯在加薩地帶,互不相讓。巴勒斯坦不但建國困難重重,還面對土地流失的焦慮。

從短期看,以色列一方的納坦雅胡(Benjamin Netanyahu,港譯「內塔尼亞胡」)和哈瑪斯都有通過挑起衝突而達到鞏固勢力的誘因。最直接的衝突源頭,似乎還是一宗土地糾紛。

這宗糾紛發生在東耶路撒冷。在國際傳媒的報導中,都是「以色列把阿拉伯人從世代居住的住房趕走」的敘述方式。在中文媒體中,也大規模採取了這種論述。比如一些媒體評論把這個糾紛一口咬定為巴勒斯坦人「被不打招呼直接暴力從世代居住、合法擁有的土地與房屋中驅趕出去。」

然而,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細節(文章本身也是這種論調),對錯卻並非如此非黑即白。案例情況大致上是這樣的。

早在19世紀鄂圖曼帝國統治時期就有猶太人在當地買地。發生糾紛的那塊地(謝赫賈拉,Sheikh Jarrah)位於東耶路撒冷,是1876年猶太人真金白銀地向當地的阿拉伯人買的。1947年,聯合國181號決議規定以巴分別建國,耶路撒冷屬於聯合國管理的特殊地區(「耶路撒冷獨立個體」,Corpus separatum)。但當天阿拉伯人就發動第一次中東戰爭進攻以色列。1948年,約旦占領了東耶路撒冷(和約旦河西岸)。

佔領東耶路撒冷之後,約旦政府對原有的土地契約翻臉不認人,猶太人持有的土地以「敵對人財產」之名被沒收,原先居住的猶太人被「從世代居住的住房趕走」,土地由官方「約旦敵對財產保管人」管理。約旦在1956年建立巴勒斯坦人(阿拉伯人)社區,入住的巴勒斯坦人向「約旦敵對財產保管人」交租。

1967年,阿拉伯國家再向以色列發動第三次中東戰爭。在這場又稱為「六日戰爭」的衝突中,以色列攻下東耶路撒冷(和其他地區)。1970年,以色列立法規定在東耶路撒冷上的猶太業主,有權取回被約旦非法掠奪的地產。於是,這塊地的產權又重新判給原先的猶太人業主。

然而,猶太人業主也沒法把土地要回來,因為巴勒斯坦人一直在上面住,打官司也沒法讓他們離開,只能向這些居住者收租。2001年,業主轉手賣給另一個猶太人的定居點組織(Nahalat Shimon settler association)。這類定居點組織的能力和態度都強硬得多,他們重新開始打官司,要求租住的阿拉伯人搬走,這塊土地的爭議開始激化。

2008年,地方法院判定阿拉伯人勝訴,只需付租金就可繼續居住。但這時,阿拉伯人又拒絕付租金,轉而說自己才是真正業主。於是官司再起,但性質從「永租權官司」變成了「產權官司」。2009年,法庭判決猶太人勝出。

糾紛在不斷上訴和談判搬遷之間過去多年,一部分人搬走了,但還有少部分「釘子戶」。今(2021)年5月初,預計最高法院將作出的最終裁決會有利猶太人。但由於事件敏感,最高法院宣佈將推遲判決一個月,留出時間作最後考慮。但這無法阻止因此而誘發的一系列衝突,並最後導致哈瑪斯用火箭彈襲擊以色列,挑起雙方戰火。

由於牽涉時代久遠,又經過複雜的國家/政權變遷,這類土地的法律問題相當複雜,否則也不需要打官司這麼多年,何況還加上敏感的民族衝突問題,及以色列蠶食土地的背景,更增其複雜性。

然而顯而易見,就事論事,沒有任何一方毫無疑問地的「合法擁有」這些土地和房屋,否則官司不需要打這麼多次、這麼多年。

況且,若真是「猶太人不講道理地驅趕阿拉伯人」,那麼憑藉國家暴力,直接驅趕絕對用不了幾十年時間。其實打這麼多年官司,即便對猶太人定居組織一方也是巨大的負擔。更何況,以色列法院都曾判阿拉伯人勝訴,這說明以色列法律並非一味袒護猶太人。同樣,最高法院還專門推遲判決,非常慎重。

有人認為,這個事件應放入以色列在東耶路撒冷和約旦河西岸建立定居點的背景下。先聲明,筆者不支持以色列擴大定居點的做法。然而,即便放在這種框架,此事的對錯也不那麼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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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認定以色列「非法占領」約旦河西岸和東耶路撒冷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聯合國安理會決議242號(1967)。然而在該決議中,對以色列占領領土的表述為第一條:

「認為履行憲章原則,必須於中東建立公正及持久和平,其中應包括實施下開兩項原則:(一)以色列軍隊撤離其於最近衝突所佔領之領土;(二)終止一切交戰地位之主張或狀態,尊重並承認該地區每一國家之主權、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與其在安全及公認之疆界內和平生存、不受威脅及武力行為之權利。」

這裡第一項原則的英文為「Withdrawal of Israel armed forces from territories occupied in the recent conflict.」,這裡沒有用上定冠詞「the」,也沒有用上「all」等指代「所有」最近占領衝突的領土的詞匯。這意味著,該條款並不要求以色列軍隊從「全部」新占領的土地上撤退。這是在通過決議時專門留下來的「模糊地帶」(如果不這麼表述,當時就無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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