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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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中,香港澳門居民,又稱港澳地區居民港澳居民,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的合稱。香港澳門居民现實際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與政治存有長期爭議。中華民國現行法律中,香港澳門居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但依照法律有特殊地位,不完全等同於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在入境台灣與居留事務上,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包括身份認定等其他事務由大陸委員會主管。

概論[编辑]

在清朝時期,香港與澳門分別為英國與葡萄牙領土。中華民國建國後,並未收回這兩個地區,仍分由英國與葡萄牙統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建國後,中華民國退守台灣。香港在1997年回歸,1999年澳門回歸,此後這兩個地區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下的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於1991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將領土主權限縮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的大陸地區分離。依照中華民國舊有法律見解,以林紀東大法官為代表,認為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採用固有疆域的字眼,是因時當時制憲者希望將香港與澳門等中國尚未收復領土收回,但因國際現實無法實現。為避免取回香港、澳門時需要經過國民大會變更憲法的程序,因此放棄領土列舉,改用概括規定。在制憲時,香港、澳門雖未收復,但仍應屬於《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涵蓋範圍,中華民國主權可行使於此[1]。中華民國政府於1997年發布《對「九七」香港情勢的立場與政策說帖》[2],援引舊有法律見解,宣稱對於香港擁有主權,不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統治這兩個地區。因此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給與這兩個地區特別待遇,不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直接統治的大陸地區。

在舊有法律中,沒有持別定義出香港澳門居民,其地位介於僑民國民之間。訂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後,才定義了香港澳門居民的法律身份[3]。現行法律中,香港與澳門居民皆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在入境、移民、投資與在台灣就學上,有特殊優待,與外國人不完全相同,與大陸地區人民也不相同。

法律規定[编辑]

立法委員陳玉珍曾於2020年提出質詢,主張根據《港澳地區條例》,香港及澳門地區皆為中華民國領土,要求陸委會主委陳明通確認。陳明通認為,港澳條例授權陸委會進行管理,在政治上將港澳地區視為第三地,因此與台灣之間為特殊關係[4]

現行法律中,香港領土限於英屬香港時期範圍,澳門領土限於葡屬澳門時期範圍[5],在這個範圍內,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給與永久居住證明的中國人民,稱為香港居民;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給與永久居住證明的中國人民,稱為澳門居民。

在港澳回歸之前,其本人或父母已經取得僑民資格的港澳居民,可被繼續被視為中華民國僑民,擁有台灣地區無戶籍居民資格。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則不具備資格。在回歸之後,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港澳地區居民,認定為外國人。移居中國大陸,取得中國大陸戶籍的,改認定為大陸地區人民。移居港澳地區的大陸人民,由主管機關依照個案決定身份歸屬於港澳地區居民,或大陸地區居民。

在入境及國籍規定上,港澳地區人民不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與外國人規定相同,持有效護照就能入境,不用像大陸地區人民要經過特別審查批可。申請長期居留的程序,與外國人規定相同。

港澳地區申請移民時,不需要像外國人一樣提出放棄本國國籍申請,不用申請歸化,而是申請轉換身份為台灣地區人民,通過審查後,取得戶籍,就被認定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是在一定時間內,其政治權利會受到限制,可以投票,但不能申請任公務員或參選民意代表。

對於法律限制港澳居民與大陸居民在台灣入境,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的人民居住與遷徒自由,大法官於1998年發布《釋字第454號解釋》,認為根據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僑民與港澳地區居民的不同身份做出不同程度限制,不違憲。但必須符合憲法規定,以法律來限制,或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規則來限制[6]。依此解釋,陸委會依法管理港澳地區人民,並不違憲。

相關議題[编辑]

立法院於2020年進行修法,增列原為大陸地區人民的港澳居民,以及曾經任職中共黨政軍的港澳居民,申請台灣居留時,要經過跨部會聯審,無國安顧慮方可通過。此項規定是為了防範中共人員經由港澳居民身份滲透進入台灣。因此項規定,希望入籍台灣的香港人,曾於2023年向媒體抗議申請移民遭中華民國政府拖延[7]

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23年發布新函釋,在現行規定中,大陸地區人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8]。在台港人提出希望繼續保持香港澳門居民不是大陸地區人民的法律區隔,主張推動修法以確認「香港人不是中國人」[9]

在中國大陸安徽出生,於2002年移居香港,2016年移民台灣,從事協助香港移民台灣工作的朱磊,於2023年提出行政法訴訟,認為法律限制港澳地區人民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後十年才能參選的規定,限制了憲法保障的平等參政權。律師周宇修認為,大陸地區人民與港澳地區居民是廣義的中華民國國民,現行法律限制參政權雖合理,但需提出更好的理由。政大教授廖元豪主張修法,使權益一致[10]

英國BBC於2023年報導台灣移民署網頁上列出九項港澳地區人民禁止從事事項,其中有禁止參與集會遊行一項。報導發布後,移民署移除在網頁上發布的內容,但仍引起爭議。政大教授廖元豪主張,不准參與集會遊行為限制了港澳地區人民的權益。淡大教授張五岳認為,憲法保障的參政權是屬於中華民國國民,港澳地區人民並非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原本就不可以從事與簽證內容不符的事務[11]

註釋[编辑]

  1. ^ 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三民書局,1998年出版。SBN13 9789571401096。
  2. ^ 中華民國政府對「九七」香港情勢的立場與政策說帖 (1997-06). 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网站. [2020-1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9) (繁体中文). 
  3. ^ 李澄欣. 香港移民潮:港人在台灣陷法律、國安困局 「二次移民潮」是否陸續有來. BBC中文網. 2023-01-20 [2024-03-07] (中文(臺灣)). 
  4. ^ 林恩如. 中華民國領土含港澳?陳明通激戰藍委. 三立新聞網. 2020-05-28 [2024-03-07] (中文(臺灣)). 
  5.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氹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6. ^ 《釋字第4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入境居住之權利,固得視規範對象究為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等地區之人民,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之規範,惟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7. ^ 廖士鋒. 港人定居案遭控刻意拖延?陸委會:有再給機會惜遭誤解. 聯合報. 2023-10-28 [2023-10-28] (中文(臺灣)). 
  8. ^ 謝君臨.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通令:即起停止適用. 中央社. 2023-05-25 [2024-03-07] (中文(臺灣)). 
  9. ^ 鍾廣政. 行政院廢止大陸地區人為「中華民國」人民 在台港人望確認「香港人不是中國人」. 自由亞洲電台. 2023-05-26 [2024-03-07] (中文(臺灣)). 
  10. ^ 林雨佑. 香港移民打官司爭取參政權,他們對台灣選舉有何觀察和期許?. 報導者. 2023-12-12 [2024-03-07] (中文(臺灣)). 
  11. ^ 李澄欣. 台灣禁訪台港澳居民遊行及接受採訪?學者質疑法律依據. BBC中文網. 2023-01-03 [2024-03-07]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