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賣——這麼近,那麼遠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香港的歷史中不難見到販賣人口的痕跡,而一百多年後的今天,你也許會想「今時今日仲邊有賣豬仔吖」,但事實上,在不為人知的角落,人口販賣卻每天都在發生。
「人口販賣」這四個字,對如今的香港人來說似乎很遙遠;但其實,在香港,在不少為人熟識的地標背後,都可能有段人口販賣——那些年「賣豬仔」的歷史。
例如如今的文青地標饒宗頤文化館,原來前身亦為「豬仔館」——當時,那些將被賣到海外的華工就在該「豬仔館」 暫住;而為港人熟識的保良局,就是因為1870年代香港拐賣人口之風甚熾——當時拐賣人口之徒以香港作為據點,將婦女幼童販賣出洋,作為娼妓、婢女或童僕。而為了杜絕這些販賣,一些商人就建議港府設立保良局,救助婦孺。
香港的歷史中不難見到販賣人口的痕跡,而一百多年後的今天,你也許會想「今時今日仲邊有賣豬仔吖」,但事實上,在不為人知的角落,人口販賣卻每天都在發生。
在討論之先,讓我們先認識甚麼是人口販賣——根據聯合國《巴勒莫議定書》的定義,人口販運包含了三大元素︰一是行動,例如是招募、藏匿或運送人口;二是方式,例如以強制或欺騙等方式強迫或誘使他人;三是以剝削為目的,例如是為了迫使受害人賣淫、強逼勞動或奴役。
這些駭人的事情看似遙遠,但其實與我們非常接近,例如去年轟動一時的ZN 個案——ZN 原居於巴基斯坦,2007年被人以4000港元月薪引誘來港工作;但抵港後他發現工作根本「貨不對辦」——來港後的四年,他被困於貨倉內,每天被迫工作超過15小時,不但沒有假期亦沒有獲發工資,更屢次遭受僱主恐嚇。
事主後來多次向警方、入境處及勞工處求助,卻無政府部門願意受理。高等法院後來裁定事主為人口販運及強逼勞動的受害人,並指出本港並未有將人口販運全面刑事化,而現時法律過時且漏洞多,悲劇因此而生。
類似ZN的事件,可能每天都在香港發生——事實上,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狀況報告》[4] 已連續兩年將香港列入第二級監察名單,與伊拉克等戰亂地區同級。另外,該報告亦曾提到,不少來自東南亞地區的女子及兒童,被「蛇頭」以不同方式被誘騙到港賣淫[5]。
每當新聞指出警方搗破「黑工集團」時,我們可能會因為那些「黑工」犯法和「搶飯碗」而深惡痛絕;然而,那些「黑工」,其實很可能如ZN一樣,也是人口販賣的受害者 -- 他們可能都是在失去自由、沒有工資的情況下被強迫勞動。因此,除了打擊同是受害者的「黑工」本身,更值得關注的,是香港政府有否盡力杜絕人口販賣。
雖然保安局於稱現時「並無任何迹象顯示犯罪集團經常以香港作為販運人口的目的地或轉運地,販運人口在港亦非普遍或常見」[6],但國際標準卻似乎有不同的看法。例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3年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香港的實行狀況發表審議結論中提到,香港乃是人口販運的輸出地、中轉站及目的地,並對港府仍未有落實由聯合國制定的《巴勒莫議定書》感到關注(段20)。[7]
今天是世界打擊販運人口行為日——回頭再看這顆東方明珠,這一百多年來,高速發展而成為競爭力名列前茅的國際大都會;然而,今日香港卻如百多年前一樣,仍然有著因人口販賣而受害的人——作為香港人,我們能對之坐視不理嗎?
參考資料/延伸閱讀︰
- 惟工新聞︰【香港工運縱橫】從外籍傭工回顧苦力貿易
- 丁潔(2007)「香港保良局的成立和發展 」,《當代史學》第8卷第1期
- 香港01(2016年12月29日) 香港人口販賣及強制勞役問題嚴重 人權律師︰前線執法人員缺認知
- OFFICE TO MONITOR AND COMBAT TRAFFICKING IN PERSONS: 2017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Hong Kong
- https://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43559.pdf
- 保安局︰販運人口(專題)
-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3年審議結論︰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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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tnlhk
核稿編輯︰王陽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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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