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的賠償與責任 - 超詳細解釋 |香港搵律師網

交通意外的責任和賠償 – 超詳細解釋

根據運輸署公佈的數字,2020年在香港道路上發生的交通意外超過15,000宗,傷亡人數甚至超過18,000人。通常,在一宗交通意外案件中都可能涉及一名或多名司機的疏忽/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而引致。因應傷者的傷勢,一般而言可以偱民事途徑,由律師代表向導致意外的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俗稱「第三保」或「車保」)追討人身傷亡損失。

當交通意外發生後可以在情況許可下做以下步驟處理:

1. 確保自身及同行者安全,檢查自身有否受傷或身體不妥然後亮起危險警告燈;

2. 致電999報警,應要求救護車到場送院接受治療或檢查以保障自己,因部分症狀未必立刻浮現;;

3. 在可行及安全情況下,蒐集及保存意外發生經過的證據,例如向目擊證人取得聯絡方法,就車輛位置及剎車痕拍照。(如意外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請特別注意人身安全);

4. 向到場警員準確說出意外事發經過;

5. 到醫院後,向醫生說出意外事發經過,以及身體各位置所感受的痛楚,麻痺,及其他不適等。

值得留意是,很多時候交通意外引起的傷勢,未必即時浮現,例如一些涉及頸椎,骨裂,甚至因意外引起的心理症狀如創傷後遺症 PTSD等。因此,獲得及時的治療及檢查,尤為重要,這亦影響到將來索償時可能獲取的賠償金額。

在許多交通意外案件中,傷者可能因為怕麻煩或傷勢輕微而以「私了」方式自行達成和解。但是,此舉其實暗藏風險,例如假如涉事司機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協助處理事故,而當傷者在稍後時間進一步追討其他方面的損失(例如就人身損傷索償),第三保就有權拒絕索償申請。如果傷者錯判自身傷勢,有關的和解可能影響其日後追討的權利。

在交通意外的刑事層面,警方一般會在初步蒐證後,預約傷者及司機到警署錄取一份更詳盡口供(Pol. 154)。當完成調查後,警方可發出告票控告疏忽司機有關的交通罪名,例如「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等控罪,並排期上庭。如果有關的罪名成立後,被告司機可能被判處罰款、停牌、監禁、緩刑等刑罰。

被告司機的在刑事案件的罪名是否成立並不影響傷者的追討權利,當然如果被告罪名成立將大大提高民事索償的勝算,所以民事追討一般會在刑事案件判決後才開展。

在民事訴訟的責任方面,一般而言,原告人(傷者)只需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可能性 > 50%)證明被告司機的疏忽導致交通意外,原告人則須附上賠償責任。

交通意外的索償期限

就交通意外導致的人身傷亡,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27條,當提出人身傷害申索時,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的日期起計的三年內開展。不過,在公平及合理的情況下,法庭有酌情權去延長申索時限。

如果三年期限將至,而傷者又未開展訴訟程序,其實傷者可以指示代表律師先向法庭存檔一份「傳訊令狀」,而該「傳訊令狀」的有效時候是1年,此舉一般可以保障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權利。

若傷者「無行為能力」,除非該人已恢復能力或已經去世(以較早日期為準),否則三年的申索時限便不適用(《時效條例》第22(1)及22(2)條)。兒童或精神病人均視為「無行為能力」,因此,如案中傷者是一名兒童,申索時限便會在其18歲時才開始計算。

 交通意外的賠償程序

根據實務指示18.1,在正式入稟法庭開展民事索償前,必須先以規定的書信形式向疏忽司機/車主/第三保發出申索信。如果對方在發信後一個月內作出有建設的回覆,雙方須在隨後的3個月期間進行建設性的溝通,及互相披露關乎法律責任及賠償額問題的資料和文件。如果對方沒有在發信後1個月回覆或在回覆後3個月仍未能就案件達成和解,申索人則可正式入稟法庭開展申索程序。

在正式開展法庭程序前,申索人都應該對賠償金額進行評估,以了解自己的勝算及適合入稟哪個法庭,由於賠償金額評估牽涉複雜的法律知識,建議向律師進行諮詢以準確地評估潛在風險及清楚有關的法定程序。

在一般涉及交通意外的人身傷亡案件中,申索人可追討的損失包括:

  1. 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 (PSLA);
  2. 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 (Loss of income and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3. 特別賠償 (Special Damages,即醫療費、補品費、交通費等)。

若評估賠償金額及衡量相關風險後,如欲申索的賠償金額高於港幣3,000,000元,就必須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展開法律行動;申索金額低於港幣3,000,000元的案件由區域法院處理;小額錢債審裁處則處理申索金額低於港幣75,000元的案件。

遭遇交通意外後,有不少傷者需要時間休養,病假以月甚至年計,從而影響生計,受到莫大的經濟壓力。傷者可考慮申請社會福利署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TAVAS)(坊間又俗稱「不論過失」賠償為「車手獎」)。TAVAS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迅速提供經濟援助。此計劃無須考慮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在援助範圍內。

根據社會福利署列明的要求,每宗TAVAS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有關意外屬於香港法例第 229 章《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所指 的交通意外,並已向警方報案;
  • 受害人因該意外死亡;或因該意外受傷,而傷勢令受害人留醫不少於三天或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證明需要病假不少於三天;
  • 申請在意外發生日期後的六個月(見備註)內提出;
  • 受害人根據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的規定,有權留在香港或獲准 留在香港;對於逗留香港是有條件限制的受害人,在意外發生時,並無違 反逗留期限。

簡單來說,只要傷者是香港居民,遭遇交通意外受傷而得到3日病假或以上,並已向警察報案,你可以在意外後的6個月內向社會福利署申請TAVAS賠償。

取得TAVAS賠償後,還需要民事索償嗎?

假如你遭遇的交通意外涉及他人的疏忽,例如對方司機,或你身為乘客你乘坐的司機有疏忽,或你身為路人而撞到你的司機有疏忽的情況下,你可以由律師代表,循民事訴訟向疏忽司機的第三者保險公司索償。賠償金額視乎傷勢,絕大部分情況下都會高於「不論過失」賠償。因為TAVAS旨在解決傷者的即時經濟負擔,而非完全補償傷者所受的一切損失。

申請或獲得TAVAS車手獎補償不會影響民事索償。在民事索償取得賠償金後,需要將「不論過失」賠償全額歸還社會福利署。因此,「不論過失」賠償可視為給傷者的一筆應急錢,以解即時的經濟困難。傷者應得的賠償,主要還是來自民事索償後來自第三者保險公司的賠償。

交通意外賠償案例

真實案例 #1

案件編號:區域法院 人身傷害案DCPI 1xxx/2014

  • 原告人:M小姐
  • 職位:接待處文員
  • 收入:(沒有收入損失)
  • 傷害:脊椎扭傷
  • 意外發生時年齡:38
  • 入稟法院:區域法院 

索償案件事實:

原告人是一位的士司機乘客,意外發生時的士因應情況交通情況減速,後方私家車收掣不及造成追尾意外。

意外發生後,原告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最終總共獲發147日病假。

入稟區域法院:

就上述撞傷意外,原告人透過香港搵律師網尋找律師,最後獲賠償約HK$260,000另加律師費(其中痛苦賠償達HK$225,000)。

真實案例

真實案例 #2

案件編號:區域法院 人身傷害案DCPI 2xxx/2014

  • 原告人:W先生
  • 職位:自僱送貨司機
  • 收入:每月$ 8,000
  • 傷害:背部軟組織受傷
  • 意外發生時年齡:31
  • 入稟法院:區域法院 

索償案件事實:

原告人是一位自僱送貨司機。意外時,被告司機在未有適當地留意後方交通情況下倒車,導致其私家車的左車尾撞到原告人駕駛的右車尾。

意外發生後,原告人被送往博愛醫院接受治療,最終總共獲發58日病假。

入稟區域法院:

就上述撞傷意外,原告人透過香港搵律師網尋找律師,最後獲賠償約HK$140,000另加律師費(其中痛苦賠償達HK$100,000)。

兩種常見交通意外

追尾意外 

在交通意外有關的疏忽索償,駕駛者有否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是其中一個評估賠償責任的重要指標。

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所有駕駛者都應該保持適當的停車距離。 停車距離是思考距離加上剎車距離的總長度。

思考距離是指由駕駛人發現危險,直至他剎車前這段時間內的行車距離。如駕駛人反應緩慢、疲倦、患病或沒有集中精神,思考距離便會大增。

剎車距離是指剎車後車輛仍繼續溜前至停定的一段距離。如路面濕滑、剎車掣或輪胎性能欠佳,剎車距離便會大增。

在一般的追尾意外(即後車撞向前車),如果後車司機如果未有保持適當的停車距離而收掣不及引致交通意外,很多時候後車司機都需要付上責任。

在一些例外情況,釀成追尾意外可能是由前車不可預期的動作而引致。在Wong Kwok Wa v. Hung Tin Sun (HCPI 1153/2004)一案中,涉及多於2輛汽車的追尾意外,但由於第一輛前車的急煞是由自己的疏忽引致,所以法庭視第一輛汽車的駕駛者為此交通意外的主導者,所以要負上較大的責任。但是由於其他緊隨其後的駕駛者未有保持適當的停車責任,亦需負上部分疏忽責任。

迴旋處意外

香港道路設計中有兩種迴旋處,傳統式迴旋處及螺旋形迴旋處(又名新式迴旋處)。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迴旋處入口如有兩條行車線,除非有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另作指示,否則應依循第81頁圖中藍色線所示的路線行駛。

傳統式迴旋處 / 螺旋形迴旋處
轉左
應從左線駛入並發出左轉信號。
沿迴旋處的外線行駛,並繼續發出左轉信號,然後離開。
直駛
可從左線或右線駛入(若在三線迴旋處,可從左線或中線駛入)。不要發出信號。在迴旋處內,繼續沿該線行駛。
經過你選定的出口之前一個出口後,應發出左轉信號,然後離開。
轉右/掉頭
應從最右線駛入(若在三線迴旋處,可從右線或 中線駛入) 並發出右轉信號。
沿迴旋處的內線繼續行駛(若在三線迴旋處, 則沿內線或中線)。
繼續發出右轉信號,直至經過你選定的出口 之前一個出口,才發出左轉信號,然後離開 (若使用三線迴旋處的內線, 你在發出左轉 信號時,可先轉往中線)。
圖片來源

交通意外賠償律師

每當交通意外而受傷,都可以聘請律師為你分析案件責任問題,是否涉及疏忽,就賠償金額給予意見,以及代表你與疏忽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談判或入禀索償。

律師收費往往是原告人最關心的議題,在意外案件中,律師一般都會為傷者進行初步評估,傷者通常只需放下數千元至一兩萬元律師費按金,而非坊間常憂慮的幾十萬元甚至一百萬,餘額在勝訴後由被告支付,在某些情況原告律師都會向對方第三者保協公司索取。原告人亦可能可申請法援,收費詳情應向索償律師詢問。

值得注意的是,律師絕不會瓜分你的賠償,例如要求收取最終所獲的賠償額30%作為費用,因這是非法的。相反,坊間所謂索償代理,部分以 “公證行” 名義行事,他們可能干法無牌執業相關罪行之餘,亦常以 “不成功不收費” 招徠,非法瓜分傷者賠償,違反香港法律有關包攬訴訟之罪行。所以,香港搵律師網絕不瓜分你的賠償,亦不會收取你一分一毫。

香港搵律師網清楚了解傷者的需要和憂慮,並致力為你尋找最適合的律師。一位盡責的意外索償律師會慎重審視你的案件的證據,耐心聆聽有關案件的細節,從而分析責任誰屬,當律師認為你證據在索償案件對你有利的話,會進一步為你索取醫療報告及向警察索取相關資料,並就賠償額給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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