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交通意外發生後,司機應否立即安排車輛維修?維修費用是否需要獲得保險公司的事前批核? |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 (CLIC) 移至主內容

2. 交通意外發生後,司機應否立即安排車輛維修?維修費用是否需要保險公司的預先批核?

如車輛獲汽車的損失或損毀的保險所承保,司機不應於未有諮詢保險公司的情況下,自行安排該車輛的維修。如車輛於交通意外中遭損毀,司機應立刻聯絡其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可自行安排其驗車公司或公證行就車輛的損毀程度作檢驗,以及評估所需進行的維修和涉及的維修費用。如有關汽車保單涵蓋拖車費,保險公司亦可能(於有需要該服務時)指示閣下委託其指定的拖車公司以提供有關服務。

 

在符合保險公司就根據其委託的驗車公司所作出有關車輛維修的指示的規定下,車主可申索合理的維修費用或以同意的賠償款額就車輛進行維修。

 

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於向閣下支付維修費用及任何其他有關開支 / 損失(例如拖車費、閣下租用替代車輛的費用)後,可根據汽車保單條款透過其代位權(subrogation rights) (即於向閣下根據保單作出賠償後,代替閣下向引致意外的一方追討該財物損毀及損失的權利),以閣下的名義向引致交通意外的一方(如有)展開追討訴訟。保險公司可能會就展開及進行有關追討申索,要求閣下提供合理的協助。惟閣下亦可以就一些保險未有涵蓋的損失(如自負額(墊底費)或保單下未有涵蓋的費用),於該追討申索中向引致意外的一方要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