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饭店老板告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被驳回,警方回应将成立调查组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事件?

[图片] 大皖新闻讯 9月14日,一份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在网上流传,网传信息显示,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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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我要三万块罚款没给,然后就把我给抓了。”

2017年5月25日,上海“潮汕蛇庄”迎来了几个贵客——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等4人。

到店后,四人就说要检查消防,然后又问服务员要了4包软中华。又问店里都有啥好吃的,最后挑中了3条眼镜蛇和1条王锦蛇。

这加起来一共1300多元,但四人并没有要付款的意思。




服务员不知道怎么办,就打电话给饭店老板葛青松。

葛青松基于一些社会经验,判断对方来者不善,便让服务员算了。

烟饱饭足后,领头的夏某说第二天想宴请领导,就定了楼上的包房,说晚上来吃野味。

夏某当时谎称自己姓吴,还预留了电话。

次日晚,夏某、王某等四个警员着便装如期而至,并让葛青松作陪。

这顿饭一共吃了5688元,其中蛇肉占了1372,茅台占了2699。




这顿饭吃得并不愉快。

夏某说,说昨天带走的蛇已经被扣押,交给动物园了。

并给了葛青松一张派出所方面出具的扣押单,接着说:

蛇餐馆是灰色行业,这三条眼镜蛇可大可小,你们准备三万块罚款就没事了。

葛青松听了,愤怒道:我的蛇是人工驯养繁殖的,有合法来源证明!




双方争吵了几句,葛青松提前离席返回了饭店宿舍,几人继续吃喝。

至于5688元的消费,没人买单,服务员也不敢追要。

当天夜里,葛青松在宿舍听到了敲门声,打开房门后,就被醉醺醺的夏某等人拷上了手铐,说他涉嫌销售野生动物。

然后把他押到了派出所。




02

立案,起诉,判刑,一气呵成。

据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葛青松所售的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2017年9月22日,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1000元。

葛青松上诉后,2018年4月,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结果,葛青松一直没有认罪。舟山眼镜蛇并非《刑法》所认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自己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并没有触犯法律法规。

“我售卖的虽然是眼镜蛇,但是人工养殖的,我的蛇是有合法来源的,是从重庆一家养殖场进的货,我在庭上提供了养殖场的养殖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还有运输证的原件,法院对此也是认可的。”

不过,这些话对现实毫无作用。

现实是,当年经营红火的蛇庄,生意一蹶不振,直到关门转让店铺。

而葛青松一直没有咽下这口气,在过去几年里,他多次拿着账单去找派出所要钱。

但警方一会儿说葛青松也吃了,要求AA制分摊餐费,一会儿又说已经给了300块钱,钱款已经结清了。




直到2022年,葛青松拿着小票把民警夏某起诉到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支付餐费5688元。

而夏某则在庭审中均辩解称,当日夏某到葛青松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2022年8月18日,宝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葛青松的起诉。




葛青松完全想不通,为什么判决书里说,5月25日公安查获贩卖野生动物事实,5月26日抓获嫌疑人。

怎么到了5月27日,还去店里消费侦查呢?

侦查需要吃蛇肉,喝茅台吗?




03

执法者并不具有天然的正义。

群众的眼睛可能更加雪亮。

时隔五年之后,葛青松在无数热心群众的帮助问责后,迎来了曙光。




联合调查组成立了,事情是否会迎来转机呢?

2022年9月,秋雨冰凉,上海的不少店铺都关门了。




我想到了初中学过的一篇课文,叫《捕蛇者说》。


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触草木尽死;以啮人,无御之者。然得而腊之以为饵,可以已大风、挛踠、瘘疠,去死肌,杀三虫。其始太医以王命聚之,岁赋其二。募有能捕之者,当其租入。


抓一条毒蛇,就能抵一年的赋税,永州老百姓纷纷抢着去做。

柳宗元说自己很困惑:

这些捕蛇人,怎么就不怕被毒死呢?

-完-

-喝你点酒怎么了?我要办案……

-办啥案非要茅台?二锅头不行吗?

-茅台口感好

餐饮消费账单人证,但被告否认

有时候权力是一瓶茅台,但有时候权力是一个脑袋——《狗言狗语》

首先商户有对应账单,相应证人明确当时民警的消费,当天的厨师李某和服务员程某可以作证。

但是,涉事JC否认有相应消费,仅仅是说之前有侦查吃饭行为。有人说时间线路不对,25号被抓,26号订,27号吃?如果时间线路不对,老板捏造,他捏造时候不会先想好时间线路吗。。。。。?如果是编造的,那么作为编造者的最简单的逻辑不会错啊,所以这个时间线路貌似不让人理解,但是越这样越可能接近真相。就好比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最不合理的就存在合理性!

当然焦点在这餐饭,存在四种可能的情况

1.为了侦查,JC专门来吃饭调查,属于侦查手段。

2.侦查围破获期,老板为了套近乎,主动请JC来吃饭。

3.钓鱼。。。。准确地说是钓蛇 。

4.餐馆老板捏造事实。

第一种情况中,虽然JC可以有相关操作。隐瞒自己身份,但是对方的民事权利需要保留,好比一个小偷偷了钱,你抓他的时候不可能把他账户里的钱都归为己有对吧。如果侦查PC案,JC不能白P对吧?

此外,那瓶茅台不符合刑侦必须,有哪个刑事侦查非要茅台不可呢???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老板主动请吃饭,涉事JC必然违纪。虽然不用付用餐费用,但是情况比第一种严重多。

第三种违纪违规

第四种情况属于诬告造谣,原告可能要再次面临刑事处罚,造谣罪的处罚是: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说最后的处理就该是三种情况,要么JC用餐付费「扣除眼镜蛇费用」,要么按违纪处理JC,要么原告诬告JC叔叔原告继续蹲牢房!

目前来说静等上海J方的处理结果,希望能给大家一份满意的答卷。

在上海呆了四年了,但是今年你说上海我笑。本来很相信JC叔叔的,现在呵呵吃瓜!


原事件更多细节:上海潮蛇山庄告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被上海宝山区法院驳回。警方称系刑事侦查行为。中秋节前他已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他们就是吃拿卡要”。

据葛青松回忆,2017年5月25日,杨浦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夏某领人来到他在闵行区经营的潮汕蛇庄。“25号夏某就来到店里找,当时我人不在,服务员程某帮他们买了4盒软中华香烟,他说第二天想宴请领导,在我们店里订了三楼的包房,说第二天要吃野味。”

葛青松表示,夏某当时谎称姓吴,还预留了电话。葛先生提供的厨师长李某和服务员程某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当年5月25日下午,店里来了4名男人要检查消防,从服务员处拿到4包香烟后说要请领导吃饭,在带走3条眼镜蛇和1条王锦蛇后预订了次日的包房。次日,4人在包房内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

凉拌蛇皮糟卤蛇段和眼镜蛇炖土鸡汤

葛青松说“当天招待对方是4个人,两个民警和两个社会人员。民警夏某和王某都是杨浦分局某派出所的民警,都穿着便装。当天还在店里三楼包房喝了一瓶2000多元的茅台酒,我们有当天的菜单。”

老板说:对方“蛇餐饮是灰色行业,罚款就没事了”

葛青松和服务员程某均证实,宴席间夏某说到罚款。葛青松表示:“夏某说蛇餐饮是灰色行业,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罚款就没事了。我跟他说我的蛇是人工驯养繁殖的,有合法来源证明。他当时一听就火了,说‘侬眼镜蛇好卖噶!’”

葛青松解释:“店里3条眼镜蛇和1条大王蛇是他们头一天就带走了,后来给我说他们交给动物园了,给了一张扣押单子,盖了派出所公章。”

2017年5月26日宴席当晚,葛青松即被民警夏某带走。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3条,并于次日将葛青松抓获。经鉴定,涉案的3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2017年9月,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1000元。葛青松上诉后,2018年4月,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板不服上诉

有合法来源人工养殖并不等于野生蛇

“他们是因为杨浦区一个纯野生眼镜蛇案子,怀疑我是不是同伙才来调查我的。”葛青松透露,杨浦区有人贩卖57条野生眼镜蛇被抓。

主动宴请免处?“不是我请他们,是他们过来要吃我的”

9月14日,接受采访时,针对有网络传言称,第二天是蛇庄老板主动宴请办案民警,葛青松不以为然,认为自己是敲竹杠的受害者:“这个事不是我请他们,是他们过来要吃我的,吃饭过程中他们想搞个3万元罚款,但他们就是吃拿卡要。”

今年已51岁的葛青松承认,如果当初自己给了罚款,可能就没有后面这一系列的事情。“我在网上不断地发过控告信,一开始我和杨浦分局警务督察打电话联系,后来我打市长热线上要求给我书面答复,他们才给了一个书面的回执。”


信访办结回复杨浦分局督察支队核查认为反映不实

9月15日,记者拨打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夏某的电话,其手机“正在通话,请稍后再拨”,但反复拨打一直无法拨通。

记者联系该派出所,询问夏某是否在派出所,分局是否会发通报,“媒体采访要通过我们分局政治处再说。”值班民警随即挂断电话。

葛青松表示:“据说夏某现在已经病退了。”他提供的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2022年4月流转办结回复显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某派出所对葛先生的诉求认真办理,您的信访经杨浦分局督察支队核查,认为葛青松反映的民警跨区域办案,在办案中敲诈勒索等问题不属实。葛青松多次信访,并未提出新的证据和诉求,故相关诉求不属实,分局监察室已就具体结论对葛青松进行了告知。

律师以案说法

吃蛇办案是法律规定刑事侦查行为吗?

有律师认为,这不是吃霸王餐,也不是侦查行为,就是这位老板被查获之后的请吃行为,想以此套近乎,达到从轻、减轻、免处的目的而已。但派出所一方以侦查行为为之开脱,相关人员接受高档吃请,至少是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民警去餐馆吃蛇是法律上规定的刑事侦查行为吗?这样办案可以不用付钱吗?9月14日,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和律师王利华接受了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的采访。

民警吃蛇算不算刑事侦查行为?

王利华介绍,公安部颁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1条明确,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王利华指出,刑事侦查行为涉及调查、讯问、勘查等,“吃蛇肯定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刑事侦查行为,要是吃蛇也算依法侦查,那往后嫖赌都可能是。”

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刘昌松认为,法院裁定驳回葛先生起诉的理由似是而非。“刑事侦查行为确实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但民警以个人身份到餐饮店就餐,餐饮店提供了服务,不是什么侦查行为,而是典型的餐饮服务合同之民事行为,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理应依法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驳回起诉理据不足。

被告民警在就餐前一日确实在餐饮店“侦查”并发现原告的餐饮店有待售眼镜蛇的行为,次日即就餐日就将原告抓获,应该是先吃一顿大餐后抓捕的,否则这顿无法吃上。

此后,原告确实被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桥归桥路归路,就餐与侦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即使那天被告民警确实在执行“侦查”任务,也有借办案之名到执法对象处蹭吃蹭喝,侵犯执法对象利益之嫌,这也不是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警方跨区“侦查”是否有理有据?

葛先生的店开在上海闵行区,而长白新村派出所隶属杨浦区,刘昌松指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因此,本案被告关联的刑事案件,犯罪地在闵行区,嫌疑人居住地不详,一般应由闵行区的公安机关管辖,杨浦区的民警跨区来“侦查”,从公开的裁定书中未看到任何依据。

对于葛先生已提交上诉状,刘昌松表示支持,“这样的裁定很难让人信服,上诉是必然的,期待二审作出公正的裁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李华编辑杨德合

——内容摘自华商报


有些饭不能随便乱吃,就算要吃,记得给钱,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