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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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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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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話:02-2388-9393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一、要申請居留
二、香港澳門居民人在境外或已持入出境許可證件入境停留

誰來送件

一、本人
二、被委託人

誰可以辦

一、(身分代碼HF151)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身分代碼HF189) 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收養關係)。
三、(身分代碼HF152) 有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四、(身分代碼HF155) 有直系血親、配偶、直系血親(收養關係)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五、(身分代碼HF156)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六、(身分代碼HF157)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七、(身分代碼HF158)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
八、(身分代碼HF159)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九、(身分代碼HF160)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 成就者。
十、(身分代碼HF161)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 成就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一、(身分代碼HF162)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十二、(身分代碼HF163)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三、(身分代碼HF166)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四、(身分代碼HF167)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五、(身分代碼HF168)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
十六、(身分代碼HF169)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後,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
十七、(身分代碼HF170)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後,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八、(身分代碼HF171)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
十九、(身分代碼HF172)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 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身分代碼HF173) 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者。
二十一、(身分代碼HF174) 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二、(身分代碼HF175)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二十三、(身分代碼HF176)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 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四、(身分代碼HF177)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二十五、(身分代碼HF178)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二十六、(身分代碼HF179) 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
二十七、(身分代碼HF180) 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申請。
二十八、(身分代碼HF181)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
二十九、(身分代碼HF187) 來臺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三十、(身分代碼HF188) 來臺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三十一、(身分代碼HF190) 為經核准居留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且非屬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三十二、(身分代碼HF191) 身分代碼HF190申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申請。
三十三、(身分代碼HF192) 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
三十四、(身分代碼HF193) 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其眷屬。
三十五、(身分代碼HF196) 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三十六、(身分代碼HF197) 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三十七、(身分代碼HF198)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九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網路申請)。
三十八、(身分代碼HF199)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九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申請。
三十九、(身分代碼HF14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專業人才。
四十、(身分代碼HF14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專業人才,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申請。
四十一、(身分代碼HF147)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特定專業人才。
四十二、(身分代碼HF148)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申請。
四十三、(身分代碼HF149)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準用同法第10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四十四、(身分代碼HF150)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準用同法第10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申請。

到哪裡辦

一、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申請。(但香港澳門學生須入境後再申請居留)
二、在海外地區者:應向駐外館處申請。
三、已持入出境許可證件入境停留,符合居留規定條件,在臺灣地區者:逕向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四、依外國人才專法準用同法第九條申請就業金卡者,應至「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以下簡稱專業人才申辦平臺)申請,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仍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要帶什麼

(一)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一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二)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明文件(身份證及護照)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三)保證人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一份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保證人非二親等內血親或配偶者,加附保證人之在職證明。但身分代碼為HF168HF192HF193HF198 HF199者,免附。
(四)最近五年內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三個月內有效)。但未成年或身分代碼為HF192HF193HF198HF199者,免附(年齡以申請居留日為基準)。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辦理,三個月內有效)。但身分代碼為HF198HF199者,免附。未滿六歲者,得免辦理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備查(正本驗畢歸還)。
(六)證照費收費及相關規定如下:1.在國外申請者:證照費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三百元。2.於停留期間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IC卡)者:證照費一千元(於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請先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入出境許可)。3.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證照費二千六百元(申請人須入境後,始得申請)。但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九條規定以網路申請平臺申請就業金卡者,證照費三千一百元(加計勞動部工作許可證照費用五百元)。
(七)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身分代碼為HF192HF193HF198者,免附委託書。
(八)於停留期間申請者,應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

(九)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申請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者,須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
1.活動計畫書,並註明宗教活動主題、活動目標、活動項目、活動期間及地點、邀請來臺參與之理由、經費來源及概算、活動構想或源起等事項,且註明邀請單位之名稱、負責人(簽章)、地址、電話及簽章日期;有協辦單位或其他參與單位者,應註明協辦(參與)單位之名稱、負責人(簽章)、地址、電話及簽章日期)。
2.邀請函影本或研修宗教教義課程表及學員名冊。
3.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邀請單位為宗教團體者,應檢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之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
4.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
5.其他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十)以創新創業事由申請者,所需應備文件詳如「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十一)依外國人才專法經許可居留者之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應另檢附巴氏量表或相關證明。
(十二)親自簽名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在大陸地區未設籍證明書正本。。
2.有效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3.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十三)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情形者,須另檢附書面說明書,以敘明其任職內容及期間(格式不拘)
(十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居留地址證明等)。

申辦時間

五個工作日(不含收件日、例假日、補件、郵寄時間、警察紀錄核轉及會商相關機關時間)。

申辦費用

一、申請人在國外送件:證照費新臺幣1,300元
二、已入境停留期間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IC卡)者,證照費新臺幣1,000元
三、前二項收費之居留證,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請先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入出境許可
四、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證照費新臺幣2,600元。(申請人須入境後始得另案申請)
五、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第九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之香港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證照費新臺幣3,100元(含勞動部新臺幣500元工作許可證照費用) 。

貼心小叮嚀

一、法令依據: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之二。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條。
二、適用對象: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香港澳門居民。
三、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瀏覽本署網站。

申請須知或注意事項

一、在大陸、海外地區或港澳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駐外館處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委託申請延期居留者,委託書免經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預防接種證明為外文者,應至該管衛生所轉譯登錄。但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九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免附。
二、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自定居申請日往前推算,在臺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得出境三十日,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三、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後(HF168),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經許可居留連續滿五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最近一年於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以上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五、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同,每次不得逾二年;因工作申請延期居留者,不得逾申請人聘僱效期,亦不得逾二年;學生申請畢業延期居留者,自畢業當日(無畢業日期則為當月最後一日)起算六個月,延期居留期間屆滿前,得再申請延期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備齊下列文件:1.申請書、2.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許可居留,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居留,延期居留期間如下:1.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者:每次最長為五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亦同。2.準用同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者:每次最長為三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亦同。
七、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超過三十日,未滿一年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境之日起算一年;逾期停留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境之日起算二年;逾期停留二年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境之日起算三年。
八、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未於規定期間內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九、香港澳門居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以依親事由及其隨同申請之未成年子女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
十、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港澳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繳清罰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港澳居民未於居留期間屆滿前經許可延期居留,且逾期居留三十日以上者,應繳清罰款,並申請出境證出境。
十一、港澳居民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準用同法第九條規定以網路申請平臺申請就業金卡者,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送件須知」。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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