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華人國籍問題
印尼華人國籍問題,泛指在印尼獨立後,由於排華政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改變,造成的國籍不明現象,這現象令各地印尼華人,都面臨各種不同的法律問題。
海外華人國籍認定[編輯]
清政府[編輯]
根據《大清國籍條例》,生而父為中國人者,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為中國籍。
中華民國[編輯]
根據《中華民國國籍法》,其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者,皆屬中華民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1]
歷史[編輯]
印尼獨立前[編輯]
清朝時代,只要是來自中國的移民者及其後裔,都會被認定為大清國的子民。中華民國成立後,中華民國政府繼承以屬人主義為主的國籍認定法律,並以此制定《中華民國國籍法》。直至今天,許多印尼華人仍然被界定為中華民國籍的僑民[2]。
但與此同時,統治印尼的荷蘭王國,採用出生地主義國籍法,任何在印度尼西亞出生的人,都會被認定為荷蘭臣民(英語:Dutch subject),而清政府與荷蘭政府之間,曾就這問題所引發的領事保護權問題發生糾紛。印尼獨立前出生的華人,有權同時申領中華民國護照,以及荷蘭發出的護照。
印尼獨立後[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印尼的雙重國籍協定[編輯]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
由於《中華民國國籍法》遺留的問題,令印尼華人在印尼獨立後,身份非常尷尬。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爭取印尼的支持,在1955年萬隆會議後,於印尼萬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容許持有雙重國籍的華人,在條約簽署後20年內,成年時選擇印尼國籍或中國國籍[3]。由於中國當局的鼓勵,不少印尼華人的子女,都選擇了印尼國籍。
1958年國籍法[編輯]
1958年7月29日,印尼頒佈了《1958年第62號法令:關於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國籍》,其原則以血統主義為主,入籍手續繁瑣。[4]
1965年印尼排華後,印尼單方面終止有關協定,令印尼華人國籍問題懸而不決,直至中國與印尼復交的聯合聲明中,作有限度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編輯]
1980年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通過並公佈施行。
2006年的新印尼國籍法[編輯]
2006年7月11日,印尼國會通過新的國籍法, 1958年國籍法徹底廢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華裔終享國民待遇[5]。《2006年第12號政令》修改了印尼原住民定義。根據新定義,任何人在印尼出生,並未有自願地接受其他國家國籍,都會成為印尼原住民,並且以原住民身份獲得印尼國籍。而新國籍法亦以1945年憲法作為基礎,而不是以1950年的臨時憲法作基礎。
由於新國籍法的定義,除了廢除華人在印尼被歧視的地位,而且持有印尼出生證明,而未有接受第三國國籍的印尼華人,都會重獲印尼國籍,印尼華人國籍問題,在印尼本土地區,大致告一段落。而新的印尼國籍法,亦徹底取代了歧視華人的《1958年第62號政令》,自此以後,印尼國籍證(英語:Letter of Indonesian Citizenship)的法定地位,亦正式廢除[6]。但有消息指,一些政府官員並不了解新法律的條款,一些印尼華裔仍受歧視性的待遇[7]。
註釋[編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www.gov.cn. [2007-11-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02).
- ^ 移民署中文網. www.immigration.gov.tw. [2019-06-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7).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北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957年[永久失效連結]
- ^ 二戰後印尼政府的華人政策與華人參政 http://www.ims.sdu.edu.cn/__local/5/03/E2/4376D67E502572736B5CE904F71_4260656B_5D278.pdf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印尼新國籍法取消歧視條款 華裔終享國民待遇,香港:星島環球網,2006年8月11日[永久失效連結]
- ^ 印尼將頒行新國籍法 華裔不再受歧視,華盛頓:大紀元時報,引用中央社報導,2006年8月7日[永久失效連結]
- ^ 《印尼舆论视窗》节目文字稿,新加坡国际广播电台,2008年2月12日. [2008年6月1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