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號橋衝突首案 中大女生與大專生暴動罪成 分別囚45及54月

中大二號橋衝突首案 中大女生與大專生暴動罪成 分別囚45及54月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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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中大二號橋發生嚴重衝突,當場被捕的一名中大女生及一名大專生,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是首宗涉及中大衝突的案件,他們與另一名被裁定違反禁蒙面法的男子,今(21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其中兩名暴動罪成被告,大專生判監4年6個月,中大女生則判3年9個月,而違反禁蒙面法的中大男生,則被判囚2個月。

中大女生與大專生暴動罪成

3名被告:陳起行(21歲,中大生)、張俊浩(18歲,大專生)及鄧希雯(23歲,女,中大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但只有張和鄧被裁定暴動罪成,但3人全部被裁定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即指他們使用護目鏡、防毒面具及濾罐。

法官李慶年引述辯方求情指,剛畢業於中大計量金融學的陳,品學兼優和熱心公益,已有悔意,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而張知將面臨囚禁,並沒有自暴自棄,希望服刑後修讀運動治療學。多封求情信指鄧熱愛社會。

官指張有直接施行暴力行為

李官稱,案發前一天中大曾發生暴動,示威者當天企圖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某程度上是有預謀的暴動,他們的汽油彈擲中警員燒着制服和盾牌,示威者堵塞東鐵綫路軌和吐露港公路,危害公眾和警員的人身安全。他判刑時指,片段可見暴動規模大,多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頭和雜物,其中張有直接施行暴力的行為。

鄧留在現場有鼓勵他人使用暴力

鄧逗留現場是鼓勵他人使用暴力,但沒有證據證明親身使用暴力,李官認為二人犯案情節有分別,就張、李的暴動罪判監4年6月和3年9個月。

犯案時年輕非減刑理由

李官認為當時沒有「口罩令」,多達100人故意蒙面,意圖遮蔽容貌和逃避追捕,事件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案情嚴重,須判處監禁的阻嚇性刑罰。他考慮到陳的背景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就他違反禁蒙面法判監2個月。而有參與直接襲擊的張,以及李就禁蒙面法罪被判監6個月和3個月,與暴動罪刑罰同期執行。他指,被告犯案時年青,但不是減刑因素。

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警方與示威者曾發生激烈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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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及示威者當日曾在二號橋對峙

控方案情指,警方當日在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交界設防線,垃圾桶組成的路障後有黑衣人要求警方撤退和辱罵他們,他們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3名被告均當場被捕。

張曾稱當日原想到中大與胞姊畢業照,後獲胞姊告知畢業禮取消,他碰巧走到非法集結現場;而於中大讀書的鄧,則曾稱她為要取靈感進行文學創作,才在現場逗留。惟法官未有接受兩人的解釋。

案件編號:DCCC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