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在各國或地區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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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的法律地位
  法定貨幣
  允許(合法使用比特幣)
  有爭議(對比特幣的合法使用有一些限制)
  有爭議(基於現有法律的解釋,但不直接禁止比特幣)
  禁止(全部或部分禁止)

本列表列出比特幣在世界各國家或地區的合法性和相關政策。 [1]各國對比特幣都有不同的政策。

在各聯盟的細節[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不合法性
 歐洲聯盟 合法
  • 歐洲銀行業管理局: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障。2012年12月6日央行在該報告中寫道:「本報告是為討論虛擬貨幣體系提供基礎的第一次嘗試。儘管這些體系可能在金融創新和為消費者提供另外的支付工具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它們顯然也會產生風險。」該報告補充道:「由於虛擬貨幣體系的規模小,除了這些體系的使用者,這些風險不會影響到任何人。」該報告回顧了比特幣的歷史,評論了其基本特徵,包括貨幣方面和技術操作方面。[2][3]

在各國家或地區的細節[編輯]

亞洲[編輯]

國家或地區 不合法性
 俄羅斯 合法
  • 2014年2月8日,政府宣布全面禁用比特幣。 [4]
  • 2016年11月,俄羅斯聯邦稅務局宣布比特幣「並非違法」。[5][6]
  • 2017年4月10日,根據俄羅斯財政副部長阿列克謝·莫伊耶夫(Aleksey Moiseev)的說法,到2018年俄羅斯可能會承認包括比特幣的加密貨幣。[7]
 以色列 合法
  • 2014年2月19日,以色列政府對公眾發出警告:「這種匿名性可用於犯罪活動,包括洗錢、非法融資和資助恐怖主義。」 [8]
  • 截至2017年,以色列稅務機關發表聲明稱,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不屬於貨幣的法律定義,既不屬於金融證券的定義,也不屬於應稅資產。[9]每次出售比特幣時,賣方都必須繳納25%的資本利得稅。礦工、比特幣交易商將被視為企業,並且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徵收17%的增值稅。[10]
 中華人民共和國 禁止
  • 根據央行等五個部委2013年印發地《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並非真正意義的貨幣」。根據央行貨幣金銀局官網2017年發布的《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央行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11],因此,引起了中國大陸媒體題為「比特幣們究竟是不是貨幣?」,對各國央行貨幣政策的質疑。[12]
  • 2013年12月5日,繼維基解密洩露美國外交電報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功地防範了資訊風險後,[13][14]為了防範金融風險,中國人民銀行等五個部委及時地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宣布比特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監管範疇內,將不被視為有效的交易結算工具,因為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非真正意義的貨幣。
  • 2014年初,中國人民銀行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比特幣的使用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風險:
    1. 政策風險:比特幣的去中心化特性會可能對傳統貨幣體系產生威脅,影響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並減少財政收入;
    2. 法律風險:目前比特幣僅僅作為虛擬商品而不是貨幣受到各國的法律保護;
    3. 投機風險:比特幣沒有國家信用或實物資產作保障,並且價格可能出現大幅波動,對投資者來說風險極大;
    4. 洗錢風險:比特幣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資金流向難以監測,將非常容易規避政府的監管;
    5. 替代風險:比特幣還存在信用保證缺失、安全效能較差和易導致通縮等缺陷,同時還得面對各種後起的山寨幣的競爭,存在較大的替代風險。[15]

向記者回答有關問題,稱「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並要求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16][17]

  •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關於貨幣體系演變的思考和言論。
    • 2009年3月23日,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不久,比特幣建立之際,在央行官方網站發表《關於改革國際貨幣體系的思考》一文,提出了去主權化的國際貨幣體系,即「創造一種與主權國家脫鉤、並能保持幣值長期穩定的國際儲備貨幣」。 這篇文章在大陸官方網站消失。[18]
    • 2014年4月11日, 比特幣「與集郵者收集的郵票一樣」,「是一種能夠交易的資產而非支付貨幣」。[19]
    • 2016年2月13日, 「比特幣是不要中央銀行的」數字貨幣。[20]
    • 在2017年3月10日,「數字貨幣、區塊鏈等技術會產生不容易預測到的影響。」[21]
  • 2017年2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李禮輝表示:「比特幣,它是建立在一個無國界的平台上,.....對人民幣匯率會有一定的影響,在一定意義上還是會對國家的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衝擊。」李禮輝說:「既然比特幣和比特幣的交易平台具有了金融的屬性,就必須裝進法律和監管的籠子裡頭。」[22]
  •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要求禁止虛擬貨幣交易[23]
  • 2018年7月6日,新華社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人民幣參與交易的比特幣,其全球占比從之前的90%以上,已經降至1%不到,基本實現無風險退出。[24]
  • 2021年5月21日晚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會議提出三點大要求,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
  • 2021年五月底開始,內蒙古、新疆、青海、四川相繼出台政策,全面清理和關停虛擬貨幣挖礦業務。其中四川的比特幣礦場遭到斷電[25]
  • 2021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約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興業銀行支付寶等銀行和支付機構,就嚴打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提出要求[26]
  • 2021年7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發布《防範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風險提示》,要求相關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商業展示、行銷宣傳等服務,也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虛擬貨幣服務[27]
  •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十部委9月15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網際網路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訊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8]
  • 2021年9月24日,國家發改委中宣部中央網信辦公安部等部門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執行〔2021〕1283號),要求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專案提供財稅金融支援;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專案的一切財稅支援;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專案提供金融服務。對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按照《國務院關於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有關規定禁止投資,嚴禁新增專案投資建設。對「挖礦」企業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限期淘汰。對不按期淘汰的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予以關閉。對違反規定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29]
  • 2021年11月16日,中國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加密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是由當局發行的貨幣,無法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中國發改委將針對產業集中式挖礦、國營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展開全面整治。[30]
 台灣 合法
 香港 合法
  • 2014年1月15日,香港消委會警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風險高。[32]
 日本 合法
  • 2014年2月27日,日本監管機構開始研究比特幣監管問題。早些時候,日本金融廳發言人向華爾街日報說,比特幣交易所不在金融廳的監管範圍內。日本央行近期也表示,央行並沒有處在監管比特幣交易所的位置上。財務省也說監管比特幣不屬於其職責所在。[33]
  • 2016年6月3日 通過了一項法案,認為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類似,可以用作支付方式。[34] [35]
  • 2017年4月1日日本仮想通貨法((改正資金決済法)Payment Services Law)生效,承認虛擬貨幣的合法支付地位。
 新加坡 合法
  • 新加坡中央銀行2014年就比特幣是否監管表示,比特幣交易是商業考量,政府無權過問,也不會干涉比特幣的交易與使用行為。三大銀行之一DBS新加坡發展銀行2020年底,推出Digital Exchange,提供四種法定貨幣和四種主要加密貨幣之間的兌換,數位資產正式貨幣化,比特幣現貨交易受承認[36]
 泰國 合法 / 銀行禁令
  • 缺乏合適法規,視為非法行為。2013年7月,泰國當地一家比特幣創業公司表示因為泰國中央銀行已經完全禁止了比特幣的流通交易,所以他們不得不終止了所有業務。[37]
 土耳其 合法 / 銀行禁令
  • 2021年4月16日,土耳其共和國中央銀行發布了一項法規,禁止直接或間接使用包括比特幣在內的加密貨幣和其他基於分散式帳本技術的數位資產來支付商品和服務費用,理由是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2021年4月30日開始的交易風險。[38]
 南韓 合法
  • 禁止未成年人和所有外國人交易比特幣。成年韓國人可以使用在銀行也有真實姓名的帳戶在交易所進行比特幣交易。銀行和交易所負責核實客戶的身分和執行其他反洗錢規定。[39][40]

美洲[編輯]

北美洲[編輯]

國家或地區 合法性
 美國 合法

即使在法律健全的美國,其不同的政府部門為比特幣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根據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系統FinCEN2013年發布的虛擬貨幣個人管理《條例》,比特幣是一種「貨幣」。相反,根據美國國內稅收署2014年的《通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財產」而非「貨幣」。另外,根據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2017年對比特幣ETF申請的決定,比特幣即不是「財產」,也不是「貨幣」,而是一種「期貨」。這些相互矛盾的政策為司法帶來了困惑。[41]

2017年3月,美國西北大學普利茲克法學院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 Pritzker School of Law)教授,約翰·麥金尼斯(John O. McGinnis)和 Boies Schiller Flexner 律師事務所律師,凱爾·羅氏(Kyle W. Roche)在他們發表的論文《比特幣:秩序無需法制的數位時代》中指出,比特幣是一種潛在的第三種貨幣體系,對國家控制更具抵抗力,因為它沒有物理屬性 ,在加密下操作,並且可以建立設定數字上限。所需的信用不在於任何政府,而是在於那些核實比特幣交易過程中,去中心化去和共識主動性秩序。建立在非法治秩序上的比特幣,其重要性不但影響到它本身的發展,而且為其他領域開啟了超越國家法律的可持續性平台。[42]

  • 2013年5月,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系統FinCEN發布了虛擬貨幣個人管理《條例》。闡述了具備「可轉換」性的虛擬貨幣。這種類型的虛擬貨幣具有實際貨幣的同等價值,或是實際貨幣的替代品。[43] [44] [45]
  • 2013年5月,美國國土安全域通告稱,電子貨幣交易網Mt. Gox執行長馬克·卡普利斯(Mark Karpeles),沒能如實告知他在富國銀行開設的帳戶是用作貨幣兌換,並查封比特幣交易帳戶。[46]隨後,Mt. Gox公布交易認證機制——使用者需提供政府承認的身分證和債務資訊。[47][48]
  • 2013年5月,加州政府金融(DFI)機構資深大律師,保羅·克萊頓,用信函通知《比特幣基金會》終止貨幣交易活動。[49]比特幣基金會律師派崔克·默克(Patrick Murck)表示,加州DFI似乎在試探性地,用這封信向比特幣經濟生態傳送一個警告。[50]
  • 2013年8月,美國德州聯邦法官 Hirsh 把比特幣裁為合法貨幣,受《聯邦證券法》監管。[51][52][53]
  • 2013年8月,美國政府稅收征管機構擔心有人用比特幣逃稅。[54]
  • 2013年8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理事 Bart Chilton 認為它是一種期貨。[55]
  • 2013年8月,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擔心比特幣會被用來非法活動。[56]
  • 2013年11月,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交會的代表出席美國參議院的一個聽證會時稱,比特幣是一種合法的金融工具,這一說法預計將會推進比特幣合法化的行程。據聽證會上公布的檔案,美聯儲主席伯南克認為,比特幣「或具有長期的承諾」,也能夠某一天「促進更快速、更安全和更高效的支付體系」。目前還沒有必要對虛擬貨幣進行直接干預和監管。[57]
  • 2014年3月25日,美國國內稅收署25日發布通知,認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為「財產」而非「貨幣」,並擬對虛擬貨幣交易徵稅[58]

中美洲[編輯]

國家或地區 合法性
 哥斯大黎加 不被當作通貨
2017年10月,哥斯大黎加中央銀行英語Central Bank of Costa Rica發表聲明稱,比特幣和加密貨幣不被視為通貨,不受法律支援,也不能在哥斯大黎加的國家支付系統上交易。中央銀行強調,任何使用加密貨幣的人都需要自擔風險。[59]
 薩爾瓦多 合法
2021年6月9日,薩爾瓦多國會通過《比特幣法》,認定比特幣為該國法定貨幣[60][61][62]。同年9月7日,比特幣正式成為薩爾瓦多法定貨幣[63][64][65]
 尼加拉瓜 自2014年起不受監管
截止2014年,尼加拉瓜政府並未通過任何關於比特幣的法規,中央銀行也沒有發布任何裁決或指導方針。2014年1月新日報西班牙語El Nuevo Diario報導稱,一位美國銀行家使用比特幣購買了尼加拉瓜房地產[66]:Nicaragua

加勒比地區[編輯]

國家或地區 合法性
 牙買加 合法
2017年,牙買加銀行發表聲明稱,必須為利用加密貨幣技術創造機會。牙買加銀行表示,他們計劃開展一系列提高對加密貨幣的認識的活動。[67][68][66]:Jamaica
 千里達及托巴哥 合法
2018年,千里達及托巴哥中央銀行英語Central Bank of Trinidad and Tobago發表聲明,表示願意與提供金融科技和虛擬貨幣的公司合作,同時也警告虛擬貨幣具有風險性,可能促進犯罪活動,並且在出現問題時缺乏保險和監管機構的追索權[69]

南美洲[編輯]

國家或地區 合法性
 阿根廷 合法 / 銀行禁令
比特幣可能被視為貨幣,但不是法定貨幣。根據阿根廷民法典,比特幣可能被視為商品或物品,並且比特幣交易可能受民法典下的商品銷售規則管轄。[66]:Argentina

2022年5月5日,阿根廷中央銀行禁止金融機構促進任何與加密貨幣相關的交易。[70]

 玻利維亞 非法
完全禁止。[71]玻利維亞中央銀行英語Central Bank of Bolivia於2014年發布了一項決議,禁止比特幣和任何其他不受國家或經濟區監管的貨幣。[72]

歐洲[編輯]

國家或地區 合法性
 德國 合法
  • 2013年8月,德國政府認可比特幣的法律和稅收地位,視為合法記帳單位,成為全球第一個正式認可比特幣合法身分的國家。[73]
 瑞士 合法
  • 瑞士聯邦政府目前正在評估比特幣給瑞士金融系統帶來的機會。他們也在評估比特幣是否可以被認定為一種外匯,從而在現有法律下允許機構投資者進行比特幣交易。[4]
 丹麥 合法
  • 研擬將虛擬貨幣納入法規護規範。
 挪威 合法
  • 視為一種商品資產,研擬課徵資本利得稅。
 法國 合法
  • 法國政府宣布比特幣違法,但幾周後成立國家《比特幣基金會》。[74]歐洲央行發表「虛擬貨幣架構」報告,法國比特幣交易平台取得PSP資格。
  • 法國財政部於2014年7月11日頒布了有關虛擬貨幣專業人士,交易所和稅收運作的法規。[75]
 英國 合法
  • 2014年1月21日,稽核比特幣稅收問題或調整增值稅。[76]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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