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什麼是洗錢? - ss123ss的創作 - 巴哈姆特

創作內容

19 GP

【淺談】什麼是洗錢?

作者:香水│2018-07-06 06:31:58│巴幣:46│人氣:9394

前言

「洗錢」這一詞彙,相信大家應該都有所聽聞,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不時得透過報章、雜誌或新聞等傳媒管道接觸「洗錢」一詞。

香水先為大家舉幾個比較耳熟能詳的經典例子:


像是十多年前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入的洗錢風波。


近期的話,像是兆豐銀行美國紐約分行先後被美國紐約金融服務署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NYDFS)、美國聯準會 (Federal Reserve System, Fed) 以其洗錢防制有缺失和缺失未改善為由,遭裁罰1.8億美金 (折合新台幣57億元) 及2900萬美金 (折合新台幣8.66億元)。

或許,正在看本文的讀者並不是那麼清楚「洗錢」究竟是什麼但相信聰明的讀者這樣看下來,心裡可能或多或少有察覺到「洗錢」本身是一個負面的行為,而且是一個會遭受處罰的行為。

今天,香水要來跟大家簡單聊聊什麼是洗錢,洗錢行為的基本型態為何,我們對於洗錢防制上的相關法律規範—洗錢防制法,以及關於《洗錢防制法》的新舊法比較,本篇文章會花較多的篇幅,大概一半以上...在洗錢防制法本身以及比較重要的新舊法比較

好的,廢話不多說,就讓我們開始睡覺吧 不是啦,讓我們趕快開始唄,各位可別睡著啊

【注意】以下內容如有錯誤、疏漏之處,尚得麻煩各位不吝指正、用力鞭策香水,謝謝!



正文

一. 什麼是洗錢?


先要說明的是,「洗錢」這一詞,並非我國原本就已存在的法律專業名詞,而係參照外文 "Money Laundering" 翻譯而來的。所以,大家可千萬母湯亂翻譯成 "Washing Money" 啊!不然會讓人以為真的是在指「洗錢」唷

再來,讓我們來了解一下什麼是洗錢?

按照字面上的意思,洗錢顧名思義就是把錢洗乾淨。

那麼,接著要問的是,是要把什麼樣的錢洗乾淨呢?

毫無疑問,當然是把髒錢洗乾淨,也就是把不法行為所得來的錢好好洗乾淨,好讓外人無法清楚得知不法行為者擁有的錢是從犯罪行為所獲取來的,而這個洗乾淨的過程,就是我們所謂的洗錢。

因此,我們可以這樣定義洗錢,洗錢是指不法分子意圖隱匿不法所得之持有,透過購買資產、存入金融機構帳戶等多種合法方式,切斷不法資金與犯罪行為間之關聯性,以讓不法所得達合法化,阻止檢調機關追查的行為

所以,在現行法洗錢防制法§2 即明定洗錢的行為是指:

(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二. 洗錢的基本型態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小組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是聯合國底下的重要國際組織,其成立宗旨在於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份子活動,並且協調各國的打擊洗錢的單位,以下以 FATF稱呼。▲注意是FATF,不是踢足球的FIFA

2012年,FATF 提出了有關洗錢的研究報告,於報告中具體提出所謂的 40 點建議 (Recommendations ),並賦予洗錢程序的運作定義 ,要旨如下:

(一) 洗錢係為了隱藏或偽裝非法財產之來源,而將其移轉、轉換或協助任何與非法活動有關係之人士規避其法律責任。

(二) 洗錢係為了隱藏或偽裝其因犯罪行為所得財產之真實性質、來源、所在位 置、流向及支配權或所有權。

(三) 洗錢係為取得、擁有或使用在獲得時即已知道是非法之財產。

FATF 在這 40 項的建議中,將洗錢之活動過程區分為三個主要階段:分別為處置多層化整合階段,以下逐一介紹:

(一) 處置 (Placement)

此階段是洗錢活動中的第一個步驟,洗錢者主要是將大量現金快速混入金融或非金融體系中,以掩飾其不法所得

此階段是洗錢行為的初步階段,所以也是最容易被執法單位追查到,被認為是洗錢活動過程中最脆弱之一環。

(二) 多層化 (Layering)

為了使執法機關難以追查,洗錢者在處置階段完成後,往往還會再製造各種金融交易紀錄,讓執法機關的偵查工作複雜化、困難化,好讓不法的犯罪所得披上更多層的合法的外衣,這種掩飾的動作,正是處於多層化階段。講的白話一點,就是經過化妝、美肌後的照騙

多層化階段未若處置階段容易、簡便,反而需以一連串繁雜或是精心設計的手法,來增強其商業性、機動性與合法性。

此外,經層層包裝後的不法所得,交易相對人也往往不易得知不法所得的資訊,使得執法機關要偵破此階段的洗錢行為,困難度有所上升。

(三) 整合 (Integration)

本階段為洗錢的最後階段,洗錢者必須給予不法所得一個合法的外貌,使該不法所得在外表上與一般正常商業活動的收入無異。換句話說,整合階段主要目的是為了切斷不法資金與犯罪行為間之關聯性,讓不法所得達到合法化,阻止執法機關的追查,如此一來,表面看似合法的不法所得即可再度重返犯罪者的口袋中

由這個倒三角形圖形便可以理解,執法單位在偵破多層化及整合階段的案件數係由上往下快速遞減。

不過,對於 FATF 這樣的見解,我國學者認為仍有其不足、缺陷之處,以下說明之:

(1) 洗錢活動並不以處置階段為必要

犯罪所得未必是現金,可能是具有財產價值但非現金之物或具有財產性質之債權,好比不動產及股票債權。因此,洗錢活動的過程可能會直接跳過處置階段,而逕行進入多層化或整合階段。

(2) 犯罪所得不以完全投入於洗錢活動中為必要

當對於反制洗錢活動的法律規範日漸成熟時,洗錢所費的成本逐漸變高,透過金融機構洗錢將成是一件高風險之賭注,並不符合洗錢者確保犯罪利益之目的。反而可能驅使洗錢者轉向投入如美術著作、首飾等非金融體系。

(3) 多層化與整合階段是有可能並存的。

多層化與整合階段具有實施迅速、易於掩飾的優點,此兩階段在操作上有並存的可能 (如於盜賣象牙所獲得的不法所得,可能會有明顯的兩階段區分;於掏空合夥資產,直接移轉資金,則兩階段的區分未若前者明顯)。

(4) 不以整合階段存在為必要

洗錢之最終目在於切斷不法資金與犯罪行為間之關聯性,讓不法所得在外表上達到合法化,阻止執法機關的追查,確保犯罪不法所得以重返犯罪者的口袋。從此觀點來看,只要能將不法所得達合法化即可,故洗錢者可能在處置階段或是多層化階段即完成不法所得合法化之目的,而毋須再為整合階段

由上述(1)~(4)可知,FATF 雖將洗錢之過程區分為三階段,但此三階段僅係提供執法機關在查緝洗錢行為時所參照的重要指標,而非判斷是否成立洗錢行為的構成要件。

三. 洗錢防制法及新舊法比較

既然聊及洗錢,不免就要來聊聊與洗錢有關的法律規範,沒有錯,正是《洗錢防制法》。

這此之前,讓我們先來稍微了解一下洗錢防制法的血淚辛酸史

洗錢防制法制定於民國 85 年 10 月 23 日,在當時立法的時空背景下,能為防制洗錢量身打造出的一部專法是相當前衛的,非常值得肯定,蓋當時沒有任何亞洲國家有一部關於洗錢防制的專法,就連當時的日本也僅有散落在各法律規範中有關洗錢防制的法令。

值得驕傲的是,那時的台灣經 FATF 洗錢防制評鑑被評比為優良等級,更是遙遙領先全亞洲,說我國在洗錢防制面上為亞州先驅,真的剛好而已


但是,光景不常,當年的亞太營運中心早已不再,如今的台灣,對內,非但要面臨內耗;對外,還要承受國際間的壓力,在這一內一外夾雜的窘境下,台灣成了夾心饅頭。

自 2007 年開始,台灣因為洗錢防制法規範的落後,致洗錢防制評比不佳,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第二輪相互評鑑時,落入一般追蹤國家名單。

台灣是否有查此一警訊而謹慎行事、重新振作起來呢?不,並沒有,真正夢魘才正要開始。


2011 年,台灣再度因追蹤成效不佳,落入加強追蹤國家名單。2015 年,臺灣面臨幾乎要被 APG 提報為不合作國家與地區追蹤名單之命運。旋即到來的 2018 年第三輪相互評鑑在下半年即將登場,臺灣基本上已經沒有本錢再落入追蹤名單中,曾經有著洗錢防制的輝煌歷史,如今卻跌了狗吃屎,國內有關洗錢防制的重要修法如《公司法》以及金融八法,至今仍在立法院內原地打轉,不禁令人擔憂

2016 年,立法院正在審議《洗錢防制法》(以下稱新法) 時,發生轟動全台的時事—兆豐銀行美國紐約分行因違反洗錢防制規定遭裁罰新臺幣57億元,繼兆豐案案發後,始出現關切洗錢防制的輿論,在此輿論壓力下,始促使立法院加速完成對於舊法《洗錢防制法》(以下稱舊法)的修正。

不知道還正在看本文讀者,心中是否出現了一個疑問—我們又不是聯合國的一員,為何要遵守聯合國底下 FATF 國際組織的規範呢?原因在於,我國為 APG 會員國,而 APG 是FATF 底下的組織,所以我們當然有義務要遵循 FATF 所明定的洗錢防制規定,故在2016年,新法修訂完成,其修法之主要目的係配合 FATF 的 40 項建議,使我國《洗錢防制法》能與國際接軌,好讓我國脫離加強追蹤國家名單的差評,且此次的修法是洗錢防制法制定後 20 年來最大幅度的全面性翻修。

接著,香水來說說本次修法的修正重點:


行政院將本次修正重點,分為四個加強 (enhance) 部分 ,並以「4E」作為洗錢防制的宣傳口號,以下就「4E」分別簡單介紹:

(一) 提升洗錢犯罪之追訴可能性


【舊法】

(1) 前置犯罪門檻
舊法§3 (重大犯罪)
Ⅰ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201、§201-1之罪。
三、刑法§240Ⅲ、§241Ⅱ、§243Ⅰ之罪。
四、刑法§296Ⅰ、§297Ⅰ、§298Ⅱ、§300Ⅰ之罪。
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2Ⅱ~Ⅳ、意圖營利犯§36Ⅰ之罪。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2Ⅰ~Ⅲ、§13Ⅰ、Ⅱ之罪。
七、懲治走私條例§2Ⅰ、§3Ⅰ之罪。
八、證券交易法§171Ⅰ(1)所定違反同法§155Ⅰ、Ⅱ或§157-1Ⅰ之規定、§171Ⅰ(2)、(3)及174Ⅰ(8)之罪。
九、銀行法§125Ⅰ、§125-2Ⅰ、§125-2Ⅳ適用同條Ⅰ、§125-3Ⅰ之罪。
十、破產法§154、§155之罪。
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Ⅰ、Ⅱ後段、§4、§6之罪。
十二、農業金融法§39Ⅰ、§40Ⅰ之罪。
十三、票券金融管理法§58Ⅰ、§58-1Ⅰ之罪。
十四、保險法168-2Ⅰ之罪。
十五、金融控股公司法§57Ⅰ、§57-1Ⅰ之罪。
十六、信託業法§48-1Ⅰ、§48-2Ⅰ之罪。
十七、信用合作社法§38-2Ⅰ、§38-3Ⅰ之罪。
十八、本法§11之罪。
Ⅱ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
一、刑法§336Ⅱ、§339、§344之罪。
二、政府採購法§87Ⅰ、Ⅱ後段~Ⅵ、§88、§89、§90Ⅰ、Ⅱ後段、Ⅲ、§91Ⅰ、Ⅱ後段、Ⅲ之罪。

舊法§3之所以設有前置犯罪門檻,乃鑒於洗錢犯罪之察覺往往係源自於金流的異常移動,為確認金流之不法性,而要求洗錢行為須與前置犯罪行為有所連結。

舊法§3Ⅰ以重大犯罪作為洗錢犯罪前置犯罪之認定,包括所有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以及條文所列舉的罪名,其中部分列舉的罪名尚須達犯罪所得 500 萬元以上方得構成。
因此在舊法下,洗錢犯罪的成立門檻原則上是以罪刑較重的犯罪為主,對於是否因犯罪行為所衍生的不法所得,則不問如此規範造成司法實務對於常見之跨境詐欺犯罪,就單一被害人詐欺之犯罪所得不超過 500 萬元時,往往因受限於舊法§3明文的法定構成要件門檻,而無法認定為係洗錢行為的前置行為,因而無從認定是否為洗錢犯罪行為。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所公布「洗錢防制工作年報」的統計數據,發現台灣近 10 年來關於洗錢犯罪之起訴案件數,每年均在 10~20 件上下,明顯反映出舊法§3的的嚴重缺失,即對於洗錢前置犯罪之限制過於苛刻,造成實務上對於洗錢犯罪成立的認定變得極為困難。

(2) 洗錢行為之定義

舊法§2  (洗錢之定義)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牙保,相當於媒介、仲介的意思,但二者性質上仍有些差異,這裡不多作贅述。


根據 FATF 的 40 項建議,洗錢行為通常分為三階段:處置、分層化及整合,即將不法所得的金流導入於合法的資金市場中,透過分層化方式,以掩飾不法資金來源,達外觀看似合法之目的,進而使該不法金流回歸犯罪者的口袋。

舊法§2 對於洗錢行為的定義並未能完全涵蓋上述主要的三階段,其中條文的「掩飾或藏匿」並而非指「移轉或變更」,造成實務上對於犯罪行為人將不法資金移轉所有權時,雖有不法金流軌跡可循,但對於是該當「掩飾或隱匿」要件,在認定上仍有疑問。

(3) 重大犯罪所得之認定標準

如前所述,洗錢犯罪的成立須有前置犯罪行為的連結。因此,司法實務向來的見解都認為,對於洗錢犯罪之追訴,均係以前置犯罪成立為必要。同理,前置犯罪若不成立,在後的洗錢犯罪也無法成立,則即便為不法所得,亦無從規範。

【新法】

(1) 前置犯罪門檻


新法§3 (特定犯罪)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 6 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121Ⅰ、§123、§201-1Ⅱ、§268、§339、§339-3、§342、§344、§349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2Ⅱ、§3Ⅰ之罪。
四、破產法§154、§155之罪。
五、商標法§95、§36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45Ⅰ後段、§47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41、§42及§43Ⅰ、Ⅱ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87Ⅲ、Ⅴ、Ⅵ、§89、§91Ⅰ、Ⅲ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44Ⅱ、Ⅲ、§45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172Ⅰ、Ⅱ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113Ⅰ、Ⅱ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8、§9之罪。
十三、本法§14之罪。


將「重大犯罪」修改為「特定犯罪」,且將前置犯罪門檻從原先「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
刑之刑之罪」降至「最輕本刑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並刪除部分列舉犯罪之犯罪
500 萬元以上之限制。

(2) 洗錢行為之定義


新法§2 (洗錢之定義)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將洗錢行為之定義,擴張至 FATF 所建議的處置行為、分層化行為、整合行為。

(3) 重大犯罪所得之認定標準


新法§4 (特定犯罪所得)
Ⅰ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3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Ⅱ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新法§4 明定「特定犯罪所得」不以特定犯罪判決有罪為必要,即洗錢犯罪的成立,以該金流移動有不法原因即為已足。

【整理】
  
舊法(106.6.28前)
  
新法(106.6.28後)
  
洗錢前置犯罪
  
重大犯罪
  
特定犯罪
  
列舉或概括規定
  
列舉+概括規定
  
列舉+概括規定
  
概括規定之限制
  
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最輕本刑為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
  
前置犯罪的限制
  
以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不以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部分列舉犯罪之限制
  
其犯罪所得需達 500 萬元以上,始屬重大犯罪
  
刪除
  

(二)建置透明化金流軌跡


【舊法】

(1) 防制行業範圍

舊法§5 僅明定金融機構和銀樓業才有本法之適用,且金融機構部分尚未包含融資性租賃
業,故除銀樓業外,其他非屬金融機構事業及人員部分,無本法之適用。

(2) 防制義務

根據舊法§7、§8 之規定,限於「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及「可疑交易申報義務」時,金融機構才須客戶進行審查與交易紀錄保存之程序。但由於非全面要求金融機構為之,造成金融機構對於客戶審查之認知與經驗仍相當不足。

(3) 邊境管制

關於邊境金流管制,舊法§11 僅限於外幣。

對於出入境攜帶超額新台幣僅能依中央銀行法存退運,因無處罰規定,使得犯罪者仍持著僥倖之心態為之,如此並未能有效發揮嚇阻之功能,造成實務上頻繁出現人肉運鈔案件 (即不攜帶超過法定最高限額的金額來闖關)。


再者,除現金及價證券外,其他可能遭利用為洗錢之虞之物品,除應稅物品外,本法均無規範,成為洗錢防制的大漏洞之一。

後,舊僅限於旅客或人身攜帶之現金與有價證券,若以貨運、包裹等方式出入境,均不受本範,成為洗錢防制的大漏洞之一。

【新法】

(1) 防制的行業範圍擴大

新法§5Ⅱ將融資性租賃業納入規範範圍;同條Ⅲ更將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
信託及公司服務業等納入規範範圍。

(2) 防制義務

由於金融機構提供了各種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因此最容易成為不法分子作為洗錢的跳板。為了杜絕洗錢,國際社會間訂立了一定的標準,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包括瞭解客戶的身分、背景、交易目的,甚至客戶的資金來源等,藉此能夠及時發現洗錢的行為,並保障民眾及社會的安全。

關於是否為可疑交易的認定基準,FATF 在 40 項的建議當中,提供了判斷依據,使執法機關得以綜合判斷:

(A) 客戶經常以不同客戶名稱進行交易。
(B) 客戶與金融機關無地緣關係。
(C) 客戶突然有不尋常交易,且於其身分財產或營業性顯不相當。
(D) 新開戶,即初次與金融機構有商業來往。
(E) 靜止戶 (資料已久未更新),而突然有大額交易。
(F) 客戶態度可疑。
(G) 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正當理由。
(H) 不遵循或未完全遵循 FATF 建議之國家或地區的交易。

關於客戶審查義務,包含須執行高知名度政治人物之審查及持續監控、實質受益人之審查等。參酌 FATF 的建議,新法§7~§10 明確規範客戶之審查義務 (§7)、交易紀錄保存義務(§8)、大額通貨交易申報義務 (§9)、可疑交易申報義務 (§10)值得矚目的是,在客戶審查義務之客體中,更包FATF 所建議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及實質受益人。


所謂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PEPs),係指具有重要公眾職務者,因其地位與影響力而須加以規範,縱其現已不在任內,其仍能具有一定之實質影響力,故仍須受規範。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分為國內及國外,認定的標準規範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中。關於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認定範圍規定於該標準§2,如總統、副總統、地方首長及立法委員等;其家庭成員之範圍認定則規定於該標準§6,即「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姊妹」、「配偶及其兄弟姊妹」、「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認定則規範於該標準§7,所謂有密切關係係指於財務處理上的密切關係;至於國外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認定範圍規定於該標準§3

(3) 邊境管制

新法§12Ⅰ明定各種類貨幣、黃金及其他可能被利用為洗錢之虞的物品,均受本法規範;且新法§12Ⅱ對於非隨旅客入出境之貨運、快遞等方式入出境,亦受規範。此外,新法尚增訂§18,對於規避洗錢規定所得來的不明財產,及其未遂 (指未完成) 行為的處罰有所規範,並擴大本法沒收範圍至洗錢犯罪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標的。

【整理】
  
舊法(106.6.28前)
  
新法(106.6.28後)
  
立法目的 (§1)
  
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防制行業範圍 (§5)
  
金融機構(未包含融資性租賃業)、銀樓業
  
新增融資性租賃業、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信託及公司服務業等及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防制義務 (§7~§10)
  
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可疑交易申報義務
  
客戶之審查義務(實質受益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交易紀錄保存義務、大額通貨交易申報義務、可疑交易申報義務
  
邊境管制 (§12)
  
限於外幣
  
各種類貨幣、黃金及其他可能利用為洗錢工具之物品、非隨旅客入出境之貨運、快遞等方式入出境,亦同
  

【新法施行後關於出入境攜帶物規定之整理】

項目
  
攜帶限額
  
未申報
  
申報不實
  
新臺幣
  
新臺幣 10 萬元
  
沒入超額部分
  
沒入超過申報部分
  
人民幣
  
人民幣 2 萬元
  
沒入超額部分
  
沒入超過申報部分
  
外幣
  
等值 1 萬美金
  
沒入超額部分
  
沒入超過申報部分
  
黃金
  
等值 2 萬美金
  
處未申報的黃金等值罰鍰
  
處申報不實的黃金等值罰鍰
  
有價證券
  
等值 1 萬美金
  
處未申報的有價證券等值罰鍰
  
處申報不實的有價證券等值罰鍰
  
鑽石、寶石、白金
  
合計等值新台幣 50 萬
  
處未申報之物等值罰鍰
  
處申報不實之物等值罰鍰
  


(三)提升洗錢防制之體質


【舊法】

舊法§6 明定有關洗錢防制之內部控管、教育訓練,及指派專責人員執行之規定,舊法§6 更明定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主義事項,並報請主管機管備查,且注意事項須至少涵蓋上開規定及其他主管關所指定之事項。然而,舊法並未無對於違反上開規定之處罰及查核規定,造成舊法§6 形同具文,無從具體落實執行,蓋縱使金融機構故意違反該規定,執法機關亦無從處罰之。

【新法】

新法§6 增訂主管機關有查核之權,考量各產業間的性質差異,明定各主管機關得委託所屬機關或授權地方政府執行查核;新法§4 亦明定主管機關有裁罰之權,避免私部門怠於遵守洗錢防制的義務,以利洗錢防制之落實。

【整理】

  
舊法(106.6.28前)
  
新法(106.6.28後)
  
主管機關之查核權
  
  
  
主管機關之裁罰權
  
  
  


(四)強化國際合作契機


【舊法】

(1) 金融反制措施

為使各國能有效具體落實洗錢防制措施,FATF 強烈建議各會員國應配合執行金融反制措施。
我國在過往,主要是透過金融監管方式配合金融反制措施之實施,但金融反制措施並無法律依據,形成執法無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可以想成政府機關要依法行政,做事要有法律依據。),使金融機構額外承受非法律所允許的義務,加重企業對於洗錢防制的負擔,實有違反法治國的重要基本原則。

至於我國的金融監督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即俗稱的金管會,現任的主委則是顧立雄律師。


(2) FATF所公告之制裁國家

所謂「金融反制措施」,係指各會員國對於 FATF 所公告的洗錢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對於該等國家或地區應進行制裁,即應強化對其之審查,甚或拒絕與其交易往來。

被嚴格審查或被拒絕交易往來的國家或地區將處於金流流通性低或不能流動之狀態,在上開情況下,將使該國國內的多數商業活動無法順暢進行,進而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進出口貿易受挫等社會問題發生,雖有杜絕洗錢防制之效,但亦有制裁之意。

可惜的是,舊法並未針對 FATF 所公告洗錢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制定相關規定。

此外,我們可從上開說明明白到台灣在今年的洗錢防制評鑑上,評定的結果若不理想,則台灣極有可能成為制裁的對象,進而影響國內的金融市場和民生經濟。

(3) 洗錢情資交換合作

舊法無規範。

【新法】

(1) 金融反制措施

新法§11 明定金融反制措施,使得主管機關於執行洗錢防制之過程依法可循,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2) FATF所公告之制裁國家

新法§11 明文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與 FATF 所公告的洗錢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進行商業交易上的往來。

(3) 洗錢情資交換合作

參照新法§21「為防制洗錢,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洗錢之條約或協定」,作為情資交換合作之法律基礎。

【整理】
  
舊法(106.6.28前)
  
新法(106.6.28後)
  
金融反制措施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FATF所公告之制裁國家
  
  
  
洗錢情資交換合作
  
  
  


以上是本回的介紹,感謝各位讀者耐住性子看完如此膚淺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對洗錢有一個的初步瞭解唷


最後的最後,香水想引用交大科法所林志潔教授的話作為本篇的結束:

這麼多年來,我們總習慣以『被國際/中國打壓』,作為自己法規不達國際標準的藉口。面對洗錢防制的評鑑,算是迫於外力,終於使埋在沙堆裡的鴕鳥頭,被逼抬起來面對事實。當全部的國家都是這樣的標準,你當然可以自外、回到以物易物去交易,但這怎麼可能是台灣可以有的選項?對公司法一直不願處理實質受益人,對最容易洗錢的宮廟,宗教團體法人,財團法人,一概卡關,我真的很生氣。這次評鑑,這幾項鐵定完全無法過關,這麼明顯的洗錢破口,我們就為了選票,為了政治利益,視而不見,繼續把頭埋進沙堆。」


所以,大家一起努力讓台灣變得更好唄,以上是香水的淺談


期許台灣不要成為下一個洗錢天堂。


後記

講了不少的洗錢資訊,大家滿腦子一定都是錢,那來聽一首關於錢錢錢的歌好了!老師音樂,Money~ Money~Money


參考資料
.本文所使用分隔線素材,均由廢柴妹提供。
.蔡佩玲,錢的秩序與遊戲─洗錢防制新法解析,月旦刑事法評論第四期,頁數109~116。
林鈺雄、蔡佩玲、楊雲驊、林志潔、李聖傑、李宏錦、謝建國、金延華,洗錢防制法的立法評析,月旦刑事法評論第四期,頁117~129。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404736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

相關創作

同標籤作品搜尋:廢物大學生之生活|洗錢|淺談|洗錢是什麼|洗錢防制法

留言共 4 篇留言

初阿兔
一個專業,只好推了[e5]

07-06 07:38

香水
還好啦,普普通通而已[e35]07-06 10:37
遊蕩的鹹魚(´・ω・`)
半夜長姿勢(結果重新留言變早上長姿勢#
新的佈景顏色不錯
這種色彩暈開的很喜歡

香水辛苦了,看得出來很認真QQ
這到底哪裡廢物大學生活啦XDD根本充實
只是法條不熟所以如果能後面"()"說這是什麼會更好
(鹹魚廢得不想去搜尋法條這樣會不會真的很不OK

法律保留原則、牙保(這哪個時代的詞了QQ)???(菜魚[e36]

07-06 07:59

香水
這布景香水也喜歡(廢話www
香水就是廢水(選我正解www
法條看看就好啦~不用太在意XDD
牙保倒是蠻稀有的字詞wwww07-06 10:39
點子-庫洛米庫洛米
只要遇到問題,國民黨威權遺毒跟中國打壓就通通都能搞定(誤)

話說日本一些神社的確有「字面上的起錢」呢,據說能帶來好運

07-06 15:17

香水
點子太高估車輪餅了www
洗錢讓香水一直想到鎌倉的錢洗弁財天wwwww07-06 20:25
香水
結果發文後沒多久,公司法下午就三讀通過了...砍掉重練囉XD

07-06 20:23

我要留言提醒: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再留言

19喜歡★ss123ss 可決定是否刪除您的留言,請勿發表違反站規文字。

前一篇:【日本東京旅遊】香水遊雙... 後一篇:【日本東京旅遊】香水遊雙...

追蹤私訊切換新版閱覽

作品資料夾

wu19880217大家
《天界新語.劍石錄》更新~歡迎到小屋閱覽~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10:40


face基於日前微軟官方表示 Internet Explorer 不再支援新的網路標準,可能無法使用新的應用程式來呈現網站內容,在瀏覽器支援度及網站安全性的雙重考量下,為了讓巴友們有更好的使用體驗,巴哈姆特即將於 2019年9月2日 停止支援 Internet Explorer 瀏覽器的頁面呈現和功能。
屆時建議您使用下述瀏覽器來瀏覽巴哈姆特:
。Google Chrome(推薦)
。Mozilla Firefox
。Microsoft Edge(Windows10以上的作業系統版本才可使用)

face我們了解您不想看到廣告的心情⋯ 若您願意支持巴哈姆特永續經營,請將 gamer.com.tw 加入廣告阻擋工具的白名單中,謝謝 !【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