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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賦與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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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電腦型經銷商為服務客戶先行代墊獎金,後持彩券以經銷商本人、代理人或雇員名義至銀行兌獎,是否影響領獎人的所得稅或衍生其他問題?


1.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因此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每聯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既須依規定扣繳百分之二十稅款,且須到指定金融機構兌獎,如經銷商、代理人或雇員以自身名義為中獎人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領取獎金,則會發生扣繳義務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以經銷商、代理人或雇員為中獎人開立扣繳憑單之問題。
2. 當以經銷商、代理人或雇員為中獎人開立扣繳憑單時,因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經銷商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所以以經銷商、代理人或雇員為中獎人開立之中獎獎金扣繳憑單並無申報課稅問題,但可能虛增經銷商、代理人或雇員之年度所得,應注意將影響其領取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