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不論過失、不論經濟能力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香港法例229章)規定設立的一項不論過失的援助基金,援助(不是賠償)交通意外的受害人和其受養人。
基金計劃由社會福利署(社署)負責執行,目的:
- 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害人死亡)迅速提供經濟援助
- 不考慮計劃受惠人的經濟狀況
- 或不考慮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
援助金包括:
- 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
- 不包括:財物損失。
對意外疏忽追究索償影響:
計劃受惠人仍有權利循民事訴訟向其他方面索取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如獲得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便要退還援助金。
申請資格:
申領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援助金資格︰
- 有關意外屬於《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所指的交通意外,及已向警方報案;
- 受害人因該意外死亡,或受傷,而傷勢令受害人留醫不少於三天或由註冊醫生證明需要不少於三天的病假;
- 申請在意外發生日期後的六個月內提出;以及
- 受害人有權留在香港或獲准留在香港;或受害人沒有違反逗留期限。
承諾: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承諾書,作為領取援助金的一項條件。
最高援助金額:
嚴重受傷的受害人,數額可以高於十萬元。
發放援助金的方法:
存入申請人指定的銀行帳戶。在特殊情況下,也會以劃線支票發放或特別安排將現金送交申請人。
發放援助金所需時間:
視乎個案而定。申請所需的時間,要看該年度的個案數量、個案的複雜程度和等等,包括所需證據、醫療當局評估受害人受傷和傷殘程度所需的時間,以及有關人士(例如受害人的僱主)對查詢是否迅速作出回應等。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的服務承諾,可在完成調查及批核後七個工作天內獲發放援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