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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 暫行條例三讀 防宗教團體財產淪私產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內政部長徐國勇指出,可避免宗教團體不動產淪為私有。(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內政部長徐國勇指出,可避免宗教團體不動產淪為私有。(資料照)

    2022/05/21 05:30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宗教團體不動產常以自然人名義登記,易發生產權糾紛;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宗教團體可在條例施行之日起的兩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辦理更名登記。

    條例施行兩年內 提不動產歸屬審認

    內政部長徐國勇指出,過去宗教團體所購置或受贈的不動產,因無法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隨著時間的推移,導致其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容易發生產權歸屬糾紛,因此訂定本暫行條例。條例施行後二年內,宗教團體可提出申請,藉由囑託不動產更名或限制登記之行政作為,保全財產不會淪為私有。

    三讀條文明定,在條例施行前,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受贈或是依證明文件可供認定所持有的不動產是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且符合條件的宗教團體,可以在條例施行的兩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審認。

    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備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與取得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後,依法可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者,可辦理更名登記。

    為使宗教團體積極處理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給予相當期限處理或解決相關權屬紛爭,條例的施行期間為十年。

    內政部表示,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如有產權爭議,必須由司法來確定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地方民政主管機關不會在沒有登記名義人同意書或有異議的情形下,直接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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