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黑幫「上海仔」郭永鴻,潛逃海外逾兩年半後,22日落難返港後,終被警方拘捕。上海仔涉及4項罪名,包括兩項串謀傷人罪、一項串謀刑事毀壞罪及一項刑事誹謗罪,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其涉及的罪名中,尤以串謀傷人罪的刑罰最重,倘若最終被控以第17條的「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而串謀刑事毀壞罪及刑事誹謗罪,最高刑罰分別為判監10年及2年。

香港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和19條所涉及的罪行是該條例當中最嚴重的,第17條所涉及的罪行大多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而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涉及的罪行,則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審理;前者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後者的最高刑罰可監禁3年。

龔靜儀說,「傷人17」所涉及案情非常嚴重,例如是有計謀地使用武器進行襲擊,或襲擊造成嚴重的傷害,如嚴重斬傷或嚴重內傷,而傷口是指皮膚被分開,「燒傷和瘀傷沒有令皮膚分開,所以不是傷口。」,若涉及「傷人17」,控方首先要證明犯罪的人作出犯罪行為,即造成傷口或導致身體嚴重受傷,以及證明有別有用心的意圖;但「傷人19」不需要證明被告有別有用心的意圖,只要證明被告做出非法行為,導致其他人的傷口或嚴重身體傷害,無論這個行為是故意做出或魯莾地做出,都已經符合第19條的門檻。

而就串謀刑事毀壞罪,龔靜儀表示,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她指,「損壞」在這條罪行下的定義非常廣泛,除了物質上的傷害,亦包括任何對該物品價值或用途造成的損失,損壞可以是暫時或永久的。

此外,就《誹謗條例》第5條「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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