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2月6日,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包括了:
1、確定實施「一例一休」,而非周休二日
2、刪除勞工7天國定假日
3、「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折算發給2天工資
4、提高加班費
5、增加資淺勞工特休假

簡單看懂「一例一休」

根據勞基法36條
※原規定:勞工每7天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日
※修正後:勞工每7天中,有1日為休息日、有1日為例假日

例假日:只有在天災、突發事件等情況,才能要求勞工加班,且要「發給加倍工資+補假」。
休息日:雇主僅須徵得勞工同意,就可以要求勞工上班,要「發給加倍工資」但不用補假。

對勞工的影響是什麼?

若周休二日(即周休二「例」),若勞工連續6天上班,雇主須給予1天的加倍工資,並且補給勞工1天假。

若一例一休,則勞工連續6天上班,雇主須給予1天的加倍工資,但不需補假。勞工形同一周還是要上6天班,與之前期待全面周休二日的修正有落差。

刪除勞工7天假

原先勞工可放7天國定假日,包括:
1月2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3月29日:青年節
9月28日:教師節
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
10月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
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

上述7天假,都僅限勞工放假,軍公教等公職人員並沒有放。本次勞基法修正後,這7天假將被刪除,勞工和公務員的國定假日將一致。但勞工比公務員多一天勞動節休假。

「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折算發給2天工資

以台灣民間公司普遍的情況來說,特休假若未休完,雇主也不會折算成工資。有些公司視同員工放棄休假、有些公司則會讓員工把前一年沒休完的假,累積到下一年。

因為現行的勞基法並沒有明訂,特休假沒休完應該怎麼辦。但新修改的勞基法,規定若勞工特休假沒休完,雇主須折算成2天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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