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者強迫家屬拋棄繼承才能退租門號?!- SOGI 手機王

電信業者強迫家屬拋棄繼承才能退租門號?!

20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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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者強迫家屬拋棄繼承才能退租門號?!

歐小姐的哥哥車禍身亡,後事處理完後,想將哥哥的手機辦理退租,但電信公司表示,若門號使用者死亡,依規定必須由法定繼承人辦理繼承並繼續使用門號,若不使用則需支付違約金。

羅小姐的親人去世,辦理退租時已檢附「死亡證明書」和「除戶謄本」給電信公司,但電信公司卻表示需繳交違約金,否則需繳交拋棄繼承聲明書,羅小姐覺得不合理。

日前,消基會接獲民眾投訴,家屬已往生,門號要退租,卻碰到重重規定,非常不合理;為此,消基會特別調查各大電信業者針對門號使用者往生時的退租規定,結果發現 100% 的電信業者都要檢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證明,3 家業者要求家屬繳交拋棄繼承聲明書,而繳交了所有文件後,還有2家業者依然要消費者繳交「補償款」(違約金),方能退租,對消費者形同「傷口灑鹽」。

調查項目

本次調查對象分別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和信電訊(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威寶電信」、「大眾電信」等6家業者,以電話詢問方式調查各大電信業者針對往生者門號退租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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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

一、 電信業者皆需要附上往生者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證明(戶籍謄本)

本次調查發現,「台灣大哥大」要求需要附上往生者的戶籍謄本正本;而「遠傳電信」、「亞太電信」等2家電信業者要求需附上往生者的死亡證明書;「中華電信」、「威寶電信」、「大眾電信」則表示死亡證明書和除戶證明(戶籍謄本)只需附上一份即可。

6家電信業者都需要往生者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證明(戶籍謄本),消基會認為只需附上其中一項證明門號使用者已死亡即可,但除此之外還要求繳交拋棄證明書?

二、 3 家電信業者需要附上拋棄繼承聲明書!強迫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合理!

「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大眾電信」等3家電信業者除了要求檢附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還不夠,竟然還要家屬繳交拋棄繼承聲明書,否則就需繳交數千元的違約金(各家規定不同),等同變相強迫繼承人放棄繼承!

三、 2 家電信業者還另外需要附上戶口名簿。

除了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證明及拋棄繼承外,「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還另外需要檢附戶口名簿。

四、 資料繳交齊全後,2 家電信業者竟然仍需收取補償款(違約金)?!

上述資料繳交齊全後,「中華電信」、「威寶電信」竟然還要求家屬支付所謂的「補償款」(即違約金)!?

消基會認為,門號使用者往生,屬不可預期之事,怎可在要求家屬繳交一堆不合理的資料後,又要跟家屬收取補償款呢?!

消基會呼籲:

一、依照契約屬性,電信業者無權要求家屬繼續使用或交付違約金

根據《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第 12 條規定:「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仔細研究,該條款並沒有強制繼承人『必須』繼續租用;該規定之意,只是說若消費者家屬決定繼續使用的話,則允許適用更名的規定,因此,電信業者不應擴大解釋,變相要求家屬繼續使用電信服務。

而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性質上屬於繼續性契約,重視契約當事人個別性質,例如門號使用、通話服務及項目的需求均可能因人而異。因此,《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第 33 條亦規定:「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亦顯示電信服務之專屬性質,相關權利義務並無讓與性。

是故,當此繼續性契約當事人一方發生死亡時,契約自應當然終止,並不屬於違約情事,電信業者不得要求家屬繼續使用或繳交停用之違約金,當然亦無理由要求家屬繳交拋棄繼承聲明書。

二、拋棄繼承權為保障民眾無需繼承龐大負債,電信業者不該濫用拋棄繼承來為難消費者

當負債明顯大於可繼承之遺產,且若償還債務後並無財產可以繼承時,繼承人可依《民法》第 1174 條選擇拋棄其繼承權。

一般民眾若為解除門號使用而繳交拋棄繼承聲明書,即等同於放棄了所有的繼承權,若無拋棄繼承聲明書則必須支付違約金,電信業者強制要求家屬放棄繼承,才能無償取消門號使用權之規定,明顯是在強迫消費者支付違約金,對消費者不公平。

消基會認為,門號使用者的往生,已讓親屬悲痛莫名,還要面對電信業者的處處刁難,若要為往生者辦理退租門號,親屬只有二條路可走,除了付高額違約金外,就要辦理拋棄繼承,這二種退租方式對喪失親人的家屬都是二度傷害。

三、消基會要求應立即修訂《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及《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消基會接獲民眾投訴電信業者不合理狀況越來越多,檢視契約及營業規章,卻都沒有提到任何有關使用者若死亡,欲辦理門號退租的規定,在今(98)年消基會更要求重新修訂《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及《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不管是針對退租及收取違約金問題,還是通訊品質的問題,主管機關應立即訂定相關規範。

訊息來源:消基會網站
rainboy0210 於 2009/11/22 下午 03:02:16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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