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罗斯福在珍珠港事件后发表的 Infamy Speech 译为「国耻演说」是否准确?

同样地,把演讲里的「a day that will live in infamy」理解为「国耻日」或「活在耻辱中的一天」是否准确? 原文里哪里体现了「…
关注者
17
被浏览
20,594

6 个回答

我是提问者,我先说说我的理解。

我认为 infamy 至始至终没有「耻辱」之类的意思,它的原义是「恶行、恶名」(being famous for something bad),在演讲里指的是日本的恶行,是用来谴责日本在太平洋的军事行动,而不是说这是美国的耻辱。

Yesterday, Dec. 7, 1941—a date which will live in infamy—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as suddenly and deliberately attacked by naval and air forces of the Empire of Japan.

这句插入语的意思应该是,这一天会记入人类恶行的史册。

这样的理解也可以被演讲稿的修改过程印证。初稿中这句插入语是 a date which will live in world history。并且,通读全文我的感受也是,罗斯福在强调日本无端的、残酷的军事行动(最后一段里说的 the unprovoked and dastardly attack by Japan),所以美国必须宣战并且一定会赢得胜利。——这都跟国耻什么的没有关系。

Infamy Speech 不好翻译,直接译为「暴行演说」感觉也不太对,可以就用「珍珠港演说」指代(英语里也会说 Pearl Harbor Speech),但「国耻演说」肯定是不对的。

-

我认为珍珠港事件和南京大屠杀等中国近现代的国耻不一样。南京大屠杀是国耻唯一合理的原因是当时中国落后导致战争初期节节败退首都失守(而不是日本侵略本身),而罗斯福演讲最后说美国宣战并且必将胜利,罗斯福没有表达美国应该为珍珠港事件感到羞愧和耻辱。简单地说,你不能把敌人的侵略当作国耻,否则就跟被性侵的人把性侵本身当作自己的耻辱一样。如果要认为罗斯福说的是珍珠港事件是美国的国耻,演讲中必须提到珍珠港事件前美国做错了什么或者没有做什么,但演讲里没有,演讲里只是在指责日本的欺骗和背叛(原文用了 deceive, treachery 两个词)。所以用「国耻」「耻辱」是不符合罗斯福原意的。

我会偶然关注到这句话也是因为这个价值观的问题:耻辱总要有自己的原因,如果错都在对方,受害者有什么需要感到耻辱的?比如以前我们被蔑称为「支那人」「东亚病夫」,如果对方说得对,当时中国确实落后弱小,那确实是当时中国的耻辱。如果今天还有人这么使用蔑称,或者我们对外国人使用蔑称,应该感到耻辱的是使用蔑称的人,是加害者,而不是反过来。

演讲全文可以在这里看:Day of Infamy Speech

需要中文翻译的可以粘贴到搜狗翻译:搜狗翻译 - 上网从搜狗开始

题主 @唐逍 自己的理解是对的:a day which will live in infamy 应该译作“以恶名载入史册的一天 / 恶名昭著的一天”,而不是“国耻”。因为整篇演讲都在谴责日本背信弃义、不宣而战的行径。起码在这篇要求国会宣战的演讲中,美国自己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存在“国耻”问题。

至于究竟为什么美军会丝毫没有开战准备、会被打得如此措手不及、就美国人自己的立场来说这是不是应该看作一大国耻,等等,这些事情背后有很多历史争议,完全是另外一个范畴的问题。与罗斯福的这篇演讲、尤其是发表这篇演讲的主旨和时间背景等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