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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脫胎換骨】為何新法取消「股票面額 10 元」限制,新創感動到謝天謝地?

【我們為什麼挑選這篇文章】台灣公司法跟不上新創腳步,規定公司股票面額 10 元,讓許多投資人不願冒風險,但新創草創期最需要資金,在拿不出獲利證明時卻屢屢受到阻礙(這篇有更詳細的說明:【投稿】台灣薪資為什麼這麼低:彭淮南害的、產業不轉型,還有超落後的公司法)。如今公司法修正後,問題一併改掉,面額限制可以給新創多大的自由,作者有詳盡的分析。(責任編輯:鄧天心)

《公司法》修法完成三讀,為扶植新創公司做了許多調整與鬆綁,其中,可發行極低面額或無面額股票部分,將使新創業者取得公司股權的門檻相對較低。

投資人更易理解公司價值,有利籌措資金。而讓非公發公司可發行黃金股等多元特別股新法,則可讓創辦團隊握有一定程度投票權,避免為引進資金,而丟失經營權。

修正後的公司法鬆綁多項法規,盼能提供新創業者更友善的創業環境,包括放寬籌資限制、可發行極低面額或無面額股票、可發行一股多權的「複數表決權」股、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的「黃金股」、保障或限制董監當選席次的特別股等。

過去新創因面額限制,少有投資願意冒風險

過往新創業者要籌資,都必須受到股票面額 10 元的限制,降低投資人投資新創公司的意願與機率。

台灣近幾年來跟全球其他國家新創公司相比,籌資相對困難,原因之一便來自股票面額限制。

包括美國、新加坡、日本與香港等,早已不採限定股票面額或取消面額制度。

而這次在公司法的修法中,便擴大適用無面額股或超低面額股,現行的法規中,閉鎖公司已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這次更將範圍擴大至所有非公發公司。

未來新創事業可發行每股 10 元以上、或低於 10 元面額股,也就是股票面額甚至可為 0.1 元、0.01 元

擁有高股數不用高資金

如此一來,新創業者可以極低價格發行股票,即使出資金額不高,也能取得相對高股數,經營者取得公司股權的門檻相對較低,可掌握主導權與經營權,且投資人大多以新創公司估值,加以議定投資範圍,開放發行無面額股後,更易理解公司價值,有利籌措資金。

另一方面,開放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的黃金股、及保障或限制董監當選席次的特別股等新法,讓新創業者創辦團隊能握有一定程度的投票權,以避免為引進資金挹注,而丟失經營權的情形發生。

在法規逐漸鬆綁後,未來新創業者籌資與經營上的操作空間將會更大,也會增加投資人投資意願,提高籌資成功機率,對國內新創業者來說,修正後的公司法可望成為「有感」的扶植制度。

【TO 編按】
除了新創可以彈性決定發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外,還有以下修法:
1. 國內新創允許以外文名稱登記。

2. 股東會可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3. 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方式可以書面為之。

4. 董事席次可只設 1 席。

5. 公司可以按季發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必召開股東會。

6. 母(子)公司賺錢時,可分派庫藏股、新股認股權證等給子(母)公司員工。

7. 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可用契約或信託方式策略聯盟參與表決。

8. 新創事業可低價發行股票,或採用國際常見之無面額股票制度。

9. 特別股可以規定「一股可以抵多股的複數表決權股」、「對特定事項可以投反對票的黃金股」、「只投資不參與董監選舉的特別股」,或「保障當選董事席次參與經營的特別股」。

10. 取消發行公司債總額限制,並放寬發行種類,增加「可轉換公司債」 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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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合作夥伴 鉅亨網 授權轉載,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 〈〈觀察〉公司法修法挺新創 有利引資又不丟失經營權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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