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被診斷只剩不到6個月的生命,卻因為醫生「這樣說」而逆轉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一個醫生必須先是一個人,然後才是一個專業者。科學與人文不只並行不悖,更是相互融入,如果這兩個世界的工作者,都有足夠深刻的反思與相互了解,而不自畫疆界。」
文:黃武雄(台大教授,自1970年代就開始推動台灣教育改革。1980年代和1990年代投身社會運動,持續書寫教育思想著作不懈,並於1994年發起四一〇教育改造運動;1997年倡議普設社區大學,是台灣教育改革的先行者。)
2016/03/22作者自述:
很多人對我1994年肝癌末期又轉移肺癌竟不藥而癒,頗為好奇,甚至存疑。
我一直沒有寫下任何文字,說明其經過,也未肯接受媒體訪問,因為我只是一介病人,我怕自己所說的會有誤導。尤其我對知識與科學精神知之甚深,嚴守「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的規範。
每天影響我身體運作的因素,何止千百,我如何能過濾出關鍵的因素?這是個案的經驗無法施用於通案的原因,也是科學的起點。正是這樣的體認,使人類文明跨出了歷史性的一大步,使人對知識謙卑,對事知道不能流於專斷與虛妄。這篇文章收録於台大醫師「陳定信退休文集」。所述倒是我真確的經歷,沒有誇大虛妄的揣測。
近日讀藍麗娟寫陳定信教授的傳記《堅定信念》一書,對定信兄一生的努力與成就,十分感佩。
定信兄與我同年,在台大是老同事,雖然他研究的是醫學,我做的則是數學,但我們經歷同一個時代,讀他的傳記讓我重新走過一遍消逝的日子,重新檢視自己的往昔,並調整了一些累積多年的看法。
他的傳記、他真實的一生承載無數值得深談的啟示。寫這短文因限於篇幅,只能就他與我三十多年的醫病關係,取出一小切片談一、兩個觀點。
1976年我罹患B型肝炎,便曾求診於他。到1994年10月,因自己長期疏忽,身上的肝炎已轉成十公分大的肝癌,並擴散至肺部十多個腫瘤。
癌症病發當初是在台中榮總(施明純醫師看診)及一家診所檢查的,兩處醫生皆認為我的生命期只剩三到六個月。隨後回台大,定信兄亦作此診斷,並告訴我癌細胞的原發處在右肝,經由血液傳至兩肺。
11月我赴加州大學舊金山附屬醫院(UCSF)檢查,得同樣結論。這期間我經常與定信兄聯繫,深刻感受到他的坦直與用心通。
當時UCSF有一個研究團隊正在實驗LIP-DOX的化療法:以小脂肪球包裹的化療藥劑(Doxorubicin)注射血管進入血液。
它的的原理是:癌細胞的增生沒有良好的控管,其附近血管壁的漏孔有大有小,大的漏孔遠大於正常細胞附近的血管漏孔。小脂肪球的半徑便設計在兩者之間,於是絕大部分的化療藥劑便沿血管順利運送到癌細胞,不致一路流出,去破壞正常細胞,因而大幅提高化療的效率。
這個看來十分聰明的微脂體療法,已通過動物實驗,正在進行毒性實驗。我雖是外國病人沒有健保,但UCSF的研究團隊願意免費接納我加入測試。我不待猶豫,立即越洋傳真詢問定信兄。
由於我深知病人個體的特殊立場,與醫生專業而嚴謹的普遍立場之間,存在著本質上的差異,寫信時我這樣問定信兄:「你很了解我的病情,也擁有最尖端的醫學判斷,如果你是我,而非我的醫生,你會怎麼辦?」
不到半天,我得到他真摯感人的答覆:「我會回來與小孩及自己所愛的人一起度過最後的這段時光。」於是我不假思索,收拾行李,於12月中回到台灣。
這樣我作出了正確的決定。那個微脂體實驗後來也沒有成功。
*
十多年後我曾寫信給定信兄,感謝他總是在我最需要的時刻,「適時的伸出援手」。
事實上從我十月發病之初,他就給予我最大的協助,並把我的病情以及接下來可能出現的症狀懇切而詳細的向我說明,讓我知道自己的處境,快速的整理自己的思緒。
當時定信兄主持下的台大肝炎研究團隊正在進行一種cocktail化療的實驗,由鄭安理教授主持。
摯友林山田、陳師孟、張則周、賀德芬與楊明倫來家裡探病,告我此事。林山田尤其叮囑我要再做最後嘗試。我以此問定信兄,他的答覆是:「你加入這實驗,對醫學研究或有貢獻,但對你的身體沒有幫助。」
由於他的誠懇與坦直,我的心思很快就沈澱下來。我不知這付安定的心情,是否像有些過分強調心理因素的人所說,對於往後奇蹟似的存活下來有若干幫助,但我確定它帶給我平靜與自由。
我不用掙扎於幾種其實都近乎無望的選擇之間,也不必像很多病人那樣承受一次次的身心折磨。我迅速接受自己既定的命運,處理好身邊的事,開始用「多活一天就開心一天」的心情面對死亡,忽然我的心自由了。
這二、三十年定信兄與我的醫病關係中,最關鍵的是信任。
我清楚感受到他的誠懇認真,感受到他站在病人的立場為病人著想(不只對我這個特殊病人),當然我也完全信任他的專業判斷。在《堅定信念》一書中,他談到信任在醫病關係中的重要,包括許多醫療糾紛都來自醫生沒有取得病人的信任。
事實上有些醫生在從業之初並不曾意識到自己工作的莊嚴與神聖。病人把自己的身體交給醫生,自始便對醫生充滿崇敬與期待。病人脆弱的心理很容易感受到醫生對他(她)的「好」。
以我個人及親友們在台灣各醫院或診所就醫的經驗來說,很多時候醫生的耐性非常有限,沈默安靜與愛發問的兩種病人,都有過被醫生冷落,甚或訓斥的經驗。
我當然了解在台灣這種亟待改進的醫療制度之下,醫生的工作負擔無比沈重,能分攤給每位病人的時間也少得可憐,但建立病人的信任感,無論如何還是醫療行為最關鍵的一件事。
以我看來,病人的信任感主要來自醫生本身散發出來的人格特質。是醫生的誠懇認真、關心病人又實事求是的態度,讓病人從心底對醫生有了信任。
當然,強調信任感,並不意謂病人要絕對遵從醫生的診斷去做,必要時病人還是要去尋求第二種意見(second opinion)。
醫生不是神,誤診是難免的,尤其大醫院的醫生工作的緊繃與負荷,經常到達自己身心的極限。病人應該體諒。若有疑義或遇到生死關鍵,主動尋求第二個醫生的意見,譲自己的生命,多一層保護是必要的。
過去在小鎮,醫生只靠診查就必須斷定病情。有些誤診是無奈的,但病人信任醫生,醫生竭力解除病人的痛苦,大家都相安無事,並和善對待。好的醫生也終生得到鎭民的敬重。這些醫生不只自信、擁有尊嚴,而且迅速累積診查斷病的經驗。今日醫病關係變得複雜,尤其在大都會大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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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