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照片截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照片截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只准綠委踹門 不准藍營進門 藍轟「雙重標準」

多名國民黨立委6日上午至外交部抗議,一名保六總隊便衣女警雖表明身分,並表示執行公務中,但立委陳宜民質疑其身分,並拍打帽子及推擠,引發議論。不過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的規定,陳宜民第一時間的反應並沒有錯。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的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也就是說,當時便衣女警雖有表明「保六」身份,但她是否有出示證件?若女警沒有出示證件以資識別,則陳宜民「拒絕」的行為合法,未來很有可能獲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

有網友在臉書社團《村長 全國粉絲團》發文指出,陳宜民立委第一時間的說明其實並沒有錯,法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表明身分的方式只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兩種。嘴巴上說自己是警察,並不是合法的表明身分方式。

網友們也紛紛回應:「穿制服都不見得是警察了 沒有 假警察嗎 不用出示證件就說他是」、「陳委員中招啦」、「陳立委加油,警察人員可以看人民的證件,人民不可以知道警察的姓名嗎,這種就是希特勒納粹的思想東廠的思維」。

文章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警察職權行使法》
文章來源:臉書社團《村長 全國粉絲團》

#警察 #證件 #職權 #陳宜民 #保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