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防疫補償- 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防疫關鍵決策網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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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隔離、檢疫者和其照顧者防疫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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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補償申請對象可申請每日1000元無符合防疫補償申請資格防疫補償申請資格(自109年6月17日起者)防疫補償申請資格(自109年3月17日起、自110年4月8日起)防疫補償申請條件(受隔離或檢疫者)防疫補償申請條件(照顧者)

為了鼓勵民眾配合防疫政策,遵守防疫各項規定,補償因受檢疫或隔離期間喪失人身自由,或因請假未領薪資之經濟損失,由政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予以補償。另對於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等之家屬亦提供補償。


一、防疫補償範圍:

  1.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
  2.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簡稱照顧者)
  3. 自109年6月17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有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係指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入境後申請取得居留證,其居留期間和檢疫期間重疊者,得視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
  4.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以下7種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診斷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所謂社區照顧,包括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或社區居住。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防疫補償方式:

  1. 不管是受隔離或檢疫者或及其照顧者,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2. 實際領取日數,原則依隔離或檢疫通知單上日期,且必須扣除雇主支領薪資日數。如國定假日、週六、週日是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日或例假,雇主依法會給薪,不算請假,因此必須扣除。

三、申請資格:

  1.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2. 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應居家隔離或檢疫,但違反規定如趴趴走、或有資料填寫不實等,就不可以)
  3. 檢疫隔離期間,沒有支領薪資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4. 照顧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
  5.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4月21日函示,「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之「非必要出國」部分,修正「必要出國」態樣詳細如下:
    (一)因公出差:公務指派出國。民眾倘受公務機關或雇主指 派出國,或雇主指派履約,非個人自願行為,且必親自 前往者,應屬必要出國事由。另依勞動部公告,本中心 已宣布特定地區返臺民眾均須接受檢疫後,雇主仍然指 派勞工前往該特定地區出差,由於雇主已可預見勞工返 臺後將被實施檢疫,無法出勤,其不能提供勞務,已屬 於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因此,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 疫期間之工資。隔離和檢疫期間領有薪資者,不得領取 防疫補償。倘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為合法「定期」契約,於 「契約終止後」,勞雇雙方協商約定未給付檢疫期間薪資,得申請防疫補償。

    (二)出國奔喪:參加或處理三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之喪葬事宜。
    (三)親屬病危或罹患重大傷病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因三等親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配偶、兄弟姊妹病危或罹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定重大傷病,且需進行手術,有出國探視之緊急需求。
    (四)經醫療專業認定之必要出國就醫:經醫療專業認定,國內無任何可使用之治療且該病情有危及生命之虞,致需出國就醫必要。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重要】為避免不必要之群聚與接觸,請民眾儘量使用本部防疫補償系統(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提出申請。如果用紙本申請,請將資料郵寄至結束隔離或檢疫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1. 受隔離檢疫者,自109年3月23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2. 照顧者,自109年3月31日起開放受理申請。
  3. 民眾可線上、紙本郵寄或臨櫃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辦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
  4. 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2年內申請。

五、申請防疫補償,要準備什麼資料?

為避免不必要之群聚與接觸請儘量使用本部防疫補償系統(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申請防疫補償或填具申請書(點我下載),將紙本資料連同下列文件、資料郵寄至結束隔離或檢疫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一)受隔離或檢疫者:
1. 經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檢疫通知書或數位居家隔離證明書。
(1)如未取得或遺失上開文件,可於線上申辦系統「勾選同意由系統查調隔離資料,並以查調結果作為審核依據」,則免附。
(2)同一事實隔離期間,經衛生機關先後開立多份通知書者(如因家人陸續確診連續被匡列者),檢附完整通知書將有利於人員審核。
(3)上傳文件時,請務必確認應包含身分資訊、聯絡方式、隔離期間、告知日及填發單位核章之頁面。
(4)需補發或對文件所載資料有疑義者,請洽原開立之衛生主管機關。
2.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點我下載ods檔)
4.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點我下載ods檔)
5.無工作或未成年者,本人無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性質相同補助之切結書。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
(2)受隔離或檢疫者若為未成年人,則檢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同意書。(點我下載ods檔)
(3)109年3月17日後出境,返國後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應檢附必要出國之相關文件、資料。
(4)國外文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始得視為有效之證明文件;倘為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如大陸委員會香港、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二)照顧者:

1.受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檢疫通知書或數位居家隔離證明書。(其他說明同上)
2.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點我下載ods檔)
4.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點我下載ods檔)
5.照顧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者,檢附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6.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
(2)照顧者若為未成年人,則檢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同意書。(點我下載ods檔)
(3)照顧者親屬關係切結書。(點我下載ods檔)
(4)受照顧者因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檢附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函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之證明或切結書。
(5)109年3月17日後出境,返國後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者,應檢附必要出國之相關文件、資料。
(6)受照顧者為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檢附就學相關證明(如註冊收據等)。
(7)受照顧者為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8)倘為國外文件,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始得視為有效之證明文件;倘為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如大陸委員會香港、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六、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

  • 申請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之家屬
    1. 家屬因照顧而無法工作:請依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各項證明文件、資料,可線上申請或紙本郵寄或臨櫃申請。
    2. 家屬需請假:請依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各項證明文件、資料,可線上申請或紙本郵寄或臨櫃申請。
    3. 家屬「無」需請假:不能申請。
  • 申請者: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
    1. 未支領薪資者:請依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各項證明文件、資料,可線上申請或紙本郵寄或臨櫃申請。
    2. 有支領例假及休息日薪資者:請依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各項證明文件、資料,可線上申請或紙本郵寄或臨櫃申請。
    3. 有支領14日薪資者:不能申請。

家屬: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所定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3. 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4. 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 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6. 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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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0-22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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