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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臺中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附表之輔具補助基準表或本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增訂表規定者。

(二)申請輔具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三)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四)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16條規定,未經核定前,即先行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二、應備文件(第3至5項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文件,應備文件依本補助辦法、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申請表。(臨櫃申請)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臨櫃申請)

(三)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須註明症狀及所需輔具名稱)。

(四)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

(五)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

三、申請流程

(一)線上申請: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輔具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atonline.sfaa.gov.tw/)提出申請。須評估項目將由本市輔具資源中心收件後主動聯繫預約輔具評估。

(二)臨櫃申請:

1、不須評估項目:請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第1、2項,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2、須評估項目:請先行致電至本市輔具資源中心預約輔具評估,俟輔具評估作業完竣後,輔具資源中心依限協助申請人送件至戶籍區公所續辦核定作業。
3、僅須醫師診斷項目:請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第1至3項診斷證明書,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四、請款方式(應於核定函發文日期後6個月內辦理)

(一)至非特約廠商購置:申請人須先行支付全額,並檢附應備文件(詳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請款申請書), 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撥付補助款。

(二)至特約廠商購置:申請人僅須負擔自付額,並配合檢附戶籍地區公所核定公文、核定結果通知書、輔具評估報告書(須評估項目)、輔具購買補助證明,並由特約廠商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五、受理單位

(一)戶籍地區公所

(二)臺中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4-2471-35351177(主責區域:中區、東區、南區、西區、北區、南屯區、烏日區、霧峰區及大里區)

(三)臺中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04-2531-4200(主責區域:豐原區、東勢區、北屯區、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新社區、太平區、和平區及石岡區)

(四)臺中市海線輔具資源中心04-2662-715235-39(主責區域:西屯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及沙鹿區)

六、服務專線

(一)04-2228-9111分機37330 吳約用人員

(二)04-2228-9111分機37316 施社會工作師

七、其他相關輔具補助受理單位

(一)醫療輔具如氧氣製造機、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單相陽壓呼吸器、電動拍痰機、化痰機、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22項):請逕洽本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04-2526-5394分機6011

(二)長照輔具(如購置輪椅、便盆椅、拐杖、輪椅座墊、無障礙設施等;租賃爬梯機、居家用照顧床、電動輪椅、移位機、氣墊床等共計68項):請逕洽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04-2515-2888

(三)職務再設計輔具:請逕洽本府勞工局福利促進科04-2228-9111分機35426

(四)教育輔具:請逕洽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04-2228-9111分機54618

(五)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請逕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02-8995-6666分機8287

(六)榮民輔具:請逕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04-2527-1288、04-2282-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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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5
  • 發布日期: 2017-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第一股
  • 點閱次數: 1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