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高中生與父母依民法求償4800萬元,法官日前判決敗訴,但可上訴。圖/翻攝爆料公社
張姓男高中生與父母依民法求償4800萬元,法官日前判決敗訴,但可上訴。圖/翻攝爆料公社

獨家報導 記者邢雲/綜合報導

107年11月29日下午4時許,新北市一名身高192公分的張姓男高中生,是校內體育班游泳隊員,他在校內泳池進行課後跳水自主訓練時,頭部不慎撞及泳池地板,導致外傷性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重傷害,父母親為此向學校提告求償4800萬,判決結果下來了,父母親敗訴。

爆料公社提到兩年前這樁事件說,張生父母認為,校內泳池未達水深最低限度1.35公尺,卻讓身高192公分的兒子進行跳水訓練,因而提告學生應賠償4800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生父母主張,體育班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聘僱執行教練及義務指導教練等3人,均應注意學校泳池兩端池壁前1公尺到6公尺範圍內,一般情形不得有跳水入水動作,但3人均疏於注意,導致兒子重傷害,校方有管理上過失,因而對校方提出民事求償告訴。

張生父母依民法向該高中提求償,含醫療費75萬元、已支出及未來60年看護費2376萬元,無障礙空間裝潢、醫療器材、未來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撫慰金400萬,共求償4400萬多元;另外,父母受到的傷害也應各求償精神撫慰金200萬。

張生的學校指出,國際游泳總會訂定泳池水深最低1.35公尺,但這項規定是競賽專用規格,並非一般教學適用的強制規範。張生跳水訓練時的泳池深度,無相關證據可證實。而據新北市教育局游泳池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測量校內泳池最淺是深 1.1公尺,最深是1.5公尺,並未違反行政院體委會「游泳池管理規範」。

法院審理稱,民法雖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第3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3人權利受損害者,需負賠償責任,張生父母指控2位教練執行職務指導學生時有過失,並非「故意違背」,不適用民法,應依國家賠償法之程序請求國家賠償。
另,張生父母主張學校對公共設施游泳池的設置有管理過失,導致兒子生命財產權受損,也應依國家賠償法所定之程序請求賠償,依民法求償於法不合。日前法官判決,張生與其父母均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