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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Uber 免罰 1 億元,因為公路總局「無權開罰」

圖片來源:中央社

【為什麼我們要挑選這篇文章】2017 年公路總局以未經申請核准為由,依公路法第 77 條規定對 Uber 開罰 1 億元罰緩並勒令停業。Uber 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法院認為公路總局無管轄權與裁量權,判決 Uber 免罰。

實際上,台北高等法院認為 Uber 有違反公路法第 77 條規定,只是有權開罰的是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不是公路總局,因此撤銷處分。近年計程車業對 Uber 大力抗議,政府單位也對 Uber 加上限制,然而 Uber 卻得到許多消費者的支持,代表它提供的服務是更有競爭力的。比起思考 Uber 違反哪些法條,提供一個對新創友善的環境才有助於台灣產業發展!(責任編輯:郭家宏)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不服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 4 件總計 1 億元及勒令停業,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開罰違法,判 Uber 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公路總局處分 Uber 新台幣 1 億元罰緩並勒令停業

全案緣於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所屬台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Uber 於民國 106 年間藉由網路招募司機,分別在台北市、台中巿等地,由 Uber APP 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Uber 再拆帳分配給接受調度的司機。

公路總局以 Uber 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依違反公路法第 77 條規定,就 4 件(3 件台北市載客、1 件台中市載客)行為各處分新台幣 2500 萬元罰鍰,總計 1 億元,並勒令停業。

法院判決:公路總局無管轄權與裁量權,撤銷對 Uber 的處分

Uber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公司經營模式引進 APP 網路平台,模式與呼叫小黃 APP、PChome、Yahoo 拍賣等網路平台業者相似,並沒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且依據公路法相關規定可知,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而非公路總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經調查,Uber 公司位於台北巿,Uber 未向台北巿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顯然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應由台北巿政府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始為合法,公路總局就「台北巿轄內計程車客運業」並無管轄權,沒有裁量權限,作成處分違法,因此撤銷處分,判 Uber 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叫車平台 Uber 來台後爭議不斷,涉違反交通部法令,計程車業者抗議聲浪不斷,曾在 106 年 2 月初宣告停止叫車服務。然而時過 2 個月,同年 4 月 13 日,Uber 即宣布以新型態重返台灣市場,轉為與合法租賃車業者合作。

法院判 Uber 免罰 1 億,公路總局將上訴

台北高等法院 9 日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判 Uber 免罰新台幣 1 億元。公路總局表示尊重,後續將針對不同見解部分,提出上訴。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不服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 4 件總計 1 億元及勒令停業,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公路總局開罰違法,應由台北巿政府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始為合法,判 UBER 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公路總局回應,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對公路總局未具裁處 UBER 案管轄權的不同見解,公路總局原則尊重,於後續正式收到裁判書後,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同見解部分,將會同法制單位研析,依程序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說明及上訴。

(本文經合作夥伴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並同意 TechOrange 編寫導讀與修訂標題,原文標題為〈Uber免罰1億元 法院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首圖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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