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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頻小額採購藥品 監察院認疏失提糾正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頻小額採購藥品 監察院認疏失提糾正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監察院針對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涉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頻以小額採購方式採購中藥品,而且以緊急採購方式,處理後續無法核銷貨款及購買貼布等非緊急用藥,涉有違失,今(21)天提案糾正。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表示,今天針對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辦理108到109年中藥品採購,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及履約管控作業未臻良善,提案糾正。監察委員賴振昌、王麗珍、林國明等指出,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第22條規定,採購的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除依第20條至第22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另外,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10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但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而以10萬元以下之採購,分批辦理採購,則屬錯誤的採購行為。然而,台北市聯醫於108到109年間,頻以小額採購名義,直接向特定廠商採購中藥品,未適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採購藥品,而且部分品項採購數量,超過小額採購上限10萬元用量,未注意藥品契約金額已用罄,仍持續進貨,導致後續發生無法核銷貨款的情事,並以緊急採購方式處理,確實有不當之處。

監委也表示,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的採購事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規定。但台北市聯醫辦理案號10807緊急採購,並非因藥品有緊急採購需求,而且採購品項甚至包含萬靈膏加減味(貼布)等中藥調養藥品,而是因小額採購爆量,廠商所送發票無法核銷,為核付貨款,於是以緊急採購方式處理,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監委也指出,廠商開立的發票金額與決標單價不一致,核銷時由總務室核銷承辦人,手動將契約單價改為發票上的金額,處理過程便宜行事,均核有違失。

除此之外,監委發現台北市聯醫,於民國109年3月1日與該公司終止契約,並接洽其他廠商接續履約,衍生替代中藥品價差賠償問題。但兩造契約終止後,台北市聯醫未依契約約定扣留原廠商貨款,遲至民國110年9月才循法律程序,就機關所受損害進行求償,追討作業延宕,未能確保機關權益。

監委也表示,台北市聯醫辦理小額採購過程的相關簽文未妥適保存,未指派適當人員主驗及辦理驗收時未製作紀錄,未待採購單核准,即先行洽藥商供貨,以及藥品請購及採購管理等兩系統未整合,無法於藥品累計請購數量將達契約上限金額前適時預警,相關單位均未能就缺失事項交互查核或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作業已然失靈。

監委強調,台北市衛生局未落實督導台北市聯醫,辦理中藥品採購作業職責,監督機制徒具形式,也應該檢討改進。

台北市聯合醫院表示,有關監察院針對108年辦理中藥品採購,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及履約管控作業未臻良善,提案糾正一事。聯合醫院已由流程、制度、內控、系統預警機制等各方面深切檢討改善,並就當時相關人員責任檢討懲處,期持續精進對市民醫療服務,提升採購標準作業流程等相關規範的遵從率。

照片來源:翻攝監察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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