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说,发公告必须要去开下落不明证明,没有就不能发公告是这样吗?

别人借我30w,人员失踪了,有借条和转账记录,我已立案起诉。已写清地址,她和父母一起住,她还有个一岁多小孩丢给她父母养,她父母告知已离家半个月,联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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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法院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不来法院,而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情况下的最后手段,是保底措施,但是什么叫”其他方式不能送达”,这在实践中各个法院操作尺度不同。

一、邮寄+派人查找=公告送达。此种流程比较常见,一般在立案后5日内,书记员会依据原告提供的住所地进行邮寄,如邮寄不到,则书记员会登门核实,制作被告不在此居住的查找笔录,确认其无法正常送达,随后发布公告。这种方法比较规范,对于本市内的被告,一般法院都采用此流程。

二、邮寄+公告送达。对于被告不在本地,邮寄又无法送达,由于种种原因,法院书记员又不方便出差对邮寄或住所地核实情况的,直接让原告公告。此方法是实践中的无奈之举,对于金额比较小的民间借贷等小案子,不失为一个解决的办法。

三、邮寄+不居住证明=公告。对于不在本市的被告,邮寄又不能送达,书记员又不方便出差,案件标的比较大,不适合直接公告的案件,有时书记员会要求原告提供不在居住地、住所地居住的证明,以此作为公告依据。这可难坏了原告律师,出差倒不是难事,问题是派出所、社区、村委会都不会痛快的出此类证明。

以上是实践中法院公告的有关情形,对于第三种需要律师到实地调查,开具不在居住地居住证明,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这里我提3个建议,供青年律师朋友参考。

1、去外地调查取证,最好能带着书记员一起出差,这样能省下很多口舌精力;2、书记员不去,最好让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到当地法院找一个工作人员,带着他做一个查找不到的笔录,盖上当地法院的章子,就算完成。从理论上当地法院是有协助查找义务,但实践中恐怕很难。3、律师找不到当地法院工作人员帮忙,自己去调取不居住证明,那恐怕真要看颜值运气了,不过随着律师取证的规范化进程推进,将来可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送达是法律实践中的软肋,有的人抓住这点,恶意不签收、躲藏法院传票,造成法院送达困难拖延案件,而时间拖延,正中这帮人下怀,于是更加肆无忌惮的躲逃,然后送达就更困难,如此恶性循环,让老赖有机会钻法律的孔子,这一点从公告送达案件越来越多这一事实,可以充分反映出来。

送达就像是牙疼,虽然不是病,但也可能疼起来要了原告的命,原告自然希望法院快快送达,快快开庭,但实践中往往一个书记员要操办多个案件的送达,工作压力巨大,所以也希望青年律师朋友能够尽量配合书记员送达工作,尽快让案件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而不是一直飘忽在送达这种程序问题之中。

想要进行有关法律的演讲,想以比较有趣法律知识进行,不知道该怎么选材? zhihu.com/question/3731

如何精准列被告? -zhihu.com/question/4016

谢邀!

并不需要开此种证明,单位也无法核实人究竟是不是下落不明。

只要是通过多种方式(电话、实际居住地址、户籍地址)均不能找到当事人的话,就可以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而公告送达也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法院出具案件公告粘贴在法院门口外的宣传栏。

第二种,联系法制报,将公告信息登在报纸上。

两种方式的公告期限均是六十天,区别是第二种方式费用要自己付。


以上,

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