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过了30年 孙维还没有被抓 已过追诉期 那她似乎是不是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中国刑法规定 20年的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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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朱令案的投毒是发生在94年到95年之间。无论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公安部2000年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都规定的非常清楚:对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79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两者的区别在于79刑法规定的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97刑法规定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比之下,就是97年刑法的法网明显更加密集了,79年刑法这一条的目的很清楚,就是为了防止已经被锁定的犯罪分子通过潜逃、出逃等各种方式来逃避刑事处罚。简单来说,就是97年之前犯了事的,只要被采取强制措施(通常就是通缉令),无论你跑到天涯海角都要抓回来,但如果没有锁定人,不好意思,案发20年后超过诉讼时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朱令案确实是超过了追诉时效。

二、但无论是79刑法,还是97刑法都有一条,就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很清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司法实践中,这几年最高检办过的最出名的核准追诉案件就是1987“320舟山定海特大命案”,同此案相比朱令案虽然死伤后果没有这么这么严重,但是对于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恐怕超过“320舟山定海特大命案”。可以说只要现在证据足够,最高检没有理由不去核准朱令案的追诉。但问题在于这种陈年命案,你会发现能够破案的都是运用技术手段找到了那个不确定的嫌疑人,比如白银案、舟山案。因为证据是有的,难得只是通过证据锁定不了人。而朱令案的特殊点在于最初锁定的嫌疑人无法用证据定死,可以说这种情况再想破案几乎是不可能的。能收集的证据都收集到了,形不成证据锁链,还能有什么办法哪?

过了追溯期不立案说的是犯了罪以后没人发现没人追究没人报警没人主张权利,这样的犯罪行为过了追溯期就不再管了,因为即便是犯罪行为,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也已经很小了,再加上取证困难,就不再追究。

朱令案不符合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