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市話打手機 費率悄悄漲- SOGI 手機王

[分享]市話打手機 費率悄悄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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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07-18 00:31:00
市話打手機 費率悄悄漲
【記者費家琪】

在軟體公司上班的劉曉雯晚上打電話給密友聊天,常直接互打大哥大,因為在晚上11點以後,用家裡的市內電話撥打大哥大,還比用手機哈啦貴。

消費者權益 平白受損失

這是由於從今年4月1日起,台灣大哥大、和信電訊等四家大哥大業者都將市內電話撥打行動電話改採以秒計費,卻取消晚上離峰時段的優惠費率,採用全天候單一費率,晚上由市內電話撥打行動電話的費率,不降反漲。

費率變來變去,龐大的消費者被搞得迷迷糊糊,不知道自己口袋的錢又損失了。

改採以秒計費,是由於我國行動電話費率長期以來,用戶由家中市內電話撥打親友大哥大時,一接通「喂」一聲若就斷掉,就算一分鐘,得花上5.6元。

用戶以行動電話撥打電話時,都以秒計費,用多少算多少,怎麼用市內電話打電話時,卻是喂一聲5.6元呢,因此在立法委員不斷抨擊下,今年4月1日起四家行動通訊業者都將市內電話撥打行動電話的計費方式,改採以秒計費。

業者改以秒計費,卻悄悄地取消晚上減價時段的費率,以往減價時段時,每分鐘約3元,現在每秒起碼0.11元,相當於每分鐘6元,等於是「明降暗漲」。

四家調整費率的業者分別是:台灣大哥大、和信電訊、大眾電信與東信電訊,其中只有東信電訊有區分尖峰時段與晚上離峰時段的優惠費率,其餘三家業者都改採單一費率制。

對消費者而言,以往晚上用市內電話撥打給台灣大、和信的親友時,一分鐘約3元,但是現在是以秒計費,打一分鐘要6.6元,是不降反漲。

中華電收費 相對最便宜

至於中華電信、遠傳電信、泛亞電信三家業者,在市內電話撥打行動電話時,早已採以秒計費,且都有離峰時段的優惠費率,約是尖峰時段的半價。

但據消息來源透露,部分提供離峰優惠費率的民營業者,在看到台灣大哥大等業者的新策略後,都有意跟進。

在市內電話撥打行動電話費率上最公道的是中華電信,尖峰時段每秒0.1元,離峰時段每秒0.05元,是所有業者中最便宜的費率。

中華電信認為,消費者的眼睛是雪亮的,用戶會詳加比較,誰的費率對消費者最優惠。

由於各家業者的市內電話撥打大哥大的費率,是由行動電話業者訂價,中華電信代為向客戶收費,再將全數的金額交給民營業者,中華電本身抽取約17%的過路費。

民營行動電話業者認為,固網的用戶又不是業者自己招來的客戶,是屬於中華電信的用戶,因此業者只要顧好自己大哥大用戶的費率,取消離峰的優惠時段,用戶又不會上門抱怨大哥大業者。

中華電信預估,其他業者以分計費改採以秒計費,會減少此部分的營收達到五成的比率,這也是這些行動電話業者改採全時段單一費率的原因。

不過民營業者並不同意漲價之說,我國的資費管制上,是不允許業者漲價。

台灣大哥大指出,每家業者有各種不同的產品與費率,台灣大在其他資費上也有不少優惠措施,是其他業者沒有的。

例如台灣大的用戶聽取語音信箱免費、月租費全面抵通話費、不用預繳下月月租費、申請通話明細不要錢; 遠傳的用戶聽語音信箱要收費、申請通話明細時也要收費; 中華電的用戶要預繳下月月租費等。

負責業者資費審核的電信總局也不認為此舉是漲價,電信總局指出,由於台灣大是市場主導業者之一,因此此資費必須受到主管機關審核,當時台灣大舉出數據表示,73%的用戶通話時間都是在90秒以內,所以以秒計費是對用戶有利的作法。

但是尖峰時間話務量占七成,離峰占三成,因此以曲線加權的情況來看,台灣大的新費率是合理的,公司並沒有因漲價而獲利。

電總也指出,以行動電話撥打電話的費率約在每秒0.1元至0.165元,因此市話撥打的費率並沒有比較貴,即使部分行動電話費率有減價時段,但是也不是全部都有減價。

難道消費者僅能默默坐著挨打嗎 不然,消費者有法可想,支持市內電話撥打行動電話的費率應由固網業者訂價、歸於固網業者所有,一旦如此,這項費率即由中華電信、東森寬頻等業者制訂價格,行動電話沒有權利訂費率,更無從漲價。

固網業訂價 有利消費者

中華電信已經表明,一旦這項費率由中華電信訂價,則會將各家業者的費率都比照中華電信辦理,因此行動電話業者沒有機會貿然漲價,損及消費者權益。

雖然不少民營電信業者都大力反對此舉,認為一旦費率的訂價、營收的歸屬交到中華電信手中,是抑制其他民營固網業者的發展,僅對中華電信有利。

但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只要中華電信可以訂定出相同的費率,即是對消費者有利,業者間的競合卻與民生利益無關,因此支持營收歸屬權回歸發話端所有,才能讓消費者受惠。

【2003/07/17 經濟日報】

哈囉傑克 於 2015-05-25 08:05:34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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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12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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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07-18 00:32:00
ㄞ.....真是夠了

當時說要改的人就是消費者

然後改了又被罵 真衰

Mr.181 於 2003-07-18 00:32: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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