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案- 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及第117條規定,處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該公司停止業務人員葉○○1個月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投字第1030031938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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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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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及第117條規定,處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該公司停止業務人員葉○○1個月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投字第103003193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31938號

受處分人名稱: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陳○○

受處分人姓名:葉○○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來國際投顧)糾正;命令大來國際投顧停止業務人員葉○○1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03年9月1日至103年9月30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2條、第104條及第117條分別明定「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及「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
二、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3款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三、以主力外圍…,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3款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三、以主力外圍…,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
三、查大來國際投顧及其業務人員葉○○於103年4月25日下午5時30分至6時00分在WINNER財經台「股海飛揚」節目,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涉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3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如:
(一)「…. ○○○○的○○,各位,今天禮拜五,開盤跳空漲停,誰開盤的?不是你開的嘛!不是我開的嘛!誰開盤讓它開到漲停板的?誰開的,○○○為什麼最後還是收高,為什麼? 不是○○○的關係,也不是○○的關係,你看我的節目你還看不懂嗎?我一直講過我說關鍵點在哪裡?關鍵點在於說你應該做怎麼樣的標的嘛!作手吸籌的標的嘛,只有這種標的才能夠讓你安心的去做真實的單股嘛,只有這種標的你才能夠很有信心十足,你很有十足把握請客戶壓一檔嘛!只有這種標的能夠讓你看到今天能夠開漲停嘛,能夠洗完4000張後再拉高嘛,因為作手嘛!你們不能都一直把那個原委把它搞亂了,不是股票的關係,是這些股票是屬於作手吸籌股阿」。
(二)「…為什麼你知道4月17日之前要買,4月17日那一天最後買進機會?為什麼,為什麼你知道?你要找的就是這種分析師,沒有人知道的事情他知道,○○○,沒有人知道的事情,…」。
(三)「... 可是偏偏就是有人得到通知,要他去買○○○,你不覺得很奇怪,這個人到底他到底看到什麼? 他到底知道什麼事情?我能夠跟你講的就是這樣啦!我能夠跟你講的就是我這裡不一樣啦,我給你的是這種標的啦,我能講的我就只能講到這裡,我只能點到為止啦!」。
(四)「…我葉○○我今天我講喔,好我有承諾,你只要把你的持股全部寫出來啦,告訴服務人員是哪些股票,張數價位你要寫清楚,有沒有融資都要講喔,都要寫清楚讓我知道實際的狀況,然後我絶對會一個一個的幫你解決,然後你再把資金移到哪裡?移到我陸續準備給你的作手吸籌標的,那整個就改觀了!好不好?…」。
(五)「…你現在就是先照我再教你的步驟,先讓我知道你到底出了什麼問題,要寫清楚要詳細,越詳細越好,然後我會幫你解決,之後再調到我給你的最新的標的,作手吸籌股,問題不是○○○、也不是○○,也不是哪一檔股票,是因為這一些股票全部是作手吸籌股,你去買這種標的,當它起漲前喔,起動前我帶你去買喔!起動後你全部準備全部翻身吶,…」。
四、綜具前述,大來國際投顧及其業務人員葉○○違反規定之事項,已足以影響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正常執行,爰大來國際投顧部分,依本法第102條及第117條規定;業務人員葉○○部分,依本法第104條規定,分別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04條、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3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3款。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大來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陳○○】<略>、葉○○君<略>
副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瀏覽人次: 9128   更新日期: 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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