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力晶訂定減資換發股票及相關事宜

日 期:2020年09月14日

公司名稱:力晶 (5346)

主 旨:力晶訂定減資換發股票及相關事宜

發言人:譚仲民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9/09/14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業經109年6月24日109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少資本新台幣

19,288,051,550元整,銷除已發行股份1,928,805,155股,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於109年7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48767號函核准在案,另本公司減資基準

日為109年8月16日,奉經濟部於109年9月11日經授商字第10901159750號函完成

變更登記。

(2)本公司業經109年7月28日第九屆第十八次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

換發新股基準日暨停止過戶期間等相關作業事宜。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減資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1,709,411,810元,股數為3,170,941,181

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2,421,360,260元,股數

為1,242,136,026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2)減資比例為60.8275286%,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每

仟股減少608.275286股,即每仟股換發391.724714股本公司新股,新股換發不足

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於減資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辦理併湊整股之登記,併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併股者,依股票面額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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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畸零股款將做為劃撥手續費,其減少總股份不足之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

人按面額承購之。

(3)依公司法第168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依

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本公司減少每股將以力積電公司

普通股1股換發予股東,抵充本公司持有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力積電公司”)股數有1,872,403,929股。計算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依前項第(2)點

拼湊相關作業辦理,拼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辦理者,則依股票面額折付之畸

零股款(計算至元為止)將抵繳無實體登錄費用,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董事長

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4)本次不同意本公司減資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即力積電公司普通股)退還股款之股

東,銷除之股份以每股新台幣10元退還予股東,合計新台幣564,012,260元,按減

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股比例分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

滿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其他收入。

(5)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a.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09年10月07日。

b.減資股票最後過戶日:109年09月24日。

c.減資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9年09月25日起至109年10月07日止。

d.無實體新股票發放暨舊股票停止流通日:109年10月08日。

(6)本次減資如因實際作業需要而需變動或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公司

法或其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7)本次減資採全面無實體發行,減資換發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股東不得主張換發有實體股票。

(8)換發之程序及手續:

a.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請股東於換發日起持舊股票、原留印鑑、減資換發無實體

新股暨新股登錄聲請書及集保存摺封面影本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b.未過戶舊股票換發:請股東於換發日起持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

交易稅單、股票買回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印

鑑章及減資換發無實體新股暨新股登錄聲請書及集保存摺封面影本,至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c.已存於證券商開設集保帳戶之股票(即持有舊有無實體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減資換發新股日統一換發本公司減資後之新股並撥入原證

券商集保帳戶,免辦理其他任何手續。

d.未採集保劃撥之股東(即持有舊有實體股票),因本公司未於集中交易市場掛牌,

集保公司不提供申請撥入集保帳戶,故貴股東應將舊有實體股票逕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辦理減資換發無實體股票,並以本公司減資後之新股登載於登錄帳戶內

,若要查詢持股,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e.以現金以外之財產(即力積電公司普通股)抵充應退還之減資股款者,因力積電

公司尚未於集中交易市場掛牌,故力積電普通股無法直接撥入股東之集保帳戶項

下,即力積電公司普通股將於109年10月8日登錄於股東登錄帳項下。

f.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

電話:(02)27023999

(9)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