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黑帮合法吗?为什么?

黑帮既然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体,为什么能够获得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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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覺得已經有回答說明的夠清楚,不用多事了,不過看看其他的回答,覺得還是多寫一點。

日本憲法保障結社自由,任何人,包括黑社會只要能符合資本金等基本條件,都可以登記(是登記,不是政府「許可」)成立公司或社團法人。這是保障結社自由的表現。

但有結社自由當然不代表法人或社團可以不需遵守法律。做出違法行為當然警察要管。集體的恐嚇、暴力、傷害等違法行為做太多,公安委員會就可以根據過去的記錄將這個法人或社團指定為暴力團體,加以嚴格的監視與限制。

被指定成為暴力團體之後的限制是很嚴格的:

- 銀行不能借錢給暴力團體(最近瑞穗銀行就被發現他購併的一家子公司有借錢給暴力團體的記錄,鬧出了大新聞,社長出來道歉並減薪謝罪)

- 上市公司不能和暴力團體有任何資本或業務往來(上市之前對此也有嚴格的檢查)

- 旅館可以拒絕暴力團體的人入住(雖然大部分的狀況自己不說也沒人知道)

- 平常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時裡面通常都會有一條表明和暴力團體無關,否則契約無效

- 暴力團體不可以匯錢給組織裡因犯罪而入獄的團員的親屬

等等。

這些措施大多是1992年開始實施的暴力團對策法裡規定的,但即便如此現在還是有暴力團對策法是違憲(違背結社自由)的聲音。

而題主的問題,可能要這麼回答:

一群黑幫的人在日本要成立一個組織是合法的。

但一群黑幫的人成立組織之後為非作歹,他們的行為是非法的。

這個「為非作歹」的範圍包括任何一種違反日本法律的行為,小至收保護費,大至結夥殺人。

大家覺得「日本的黑幫合法」,可能是因為日本的黑幫由於種種歷史及社會因素,一直是浮在水面上的關係(日本的黑幫往上,可以追朔到江戶時代的消防隊)。另外,浮在水面上的黑幫其實對於治安單位來說比較容易掌握(暴力團對策法實施之後,很多黑幫將組織拆散,有人認為反而更難掌握)。

我個人的看法是,黑幫是現代社會無法避免的問題。只要一個社會其公權力有無法得到伸張的地方,只要存在違反自然人性的規定,只要國家的法律不是完美的,黑幫就有存在的空間。而,我們都知道上面這些問題現在社會都無法完美的解決。日本其實還是對黑幫掌控/限制做的比較嚴格的國家。

看到这么多答案打架忍不住了,第一次上电脑认真回答,希望能为大家解惑。顺便说,知乎现在大多数都是按心情支持反对吗,这种问题你维基一下也能解决的怎么也开始站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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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黑社会叫做“暴力团”,所以我们只需要在维基里输入 暴力団 ,然后切换成日语即可。首先解决最基本的问题。

一部の暴力団は非合法な活動を展開する組織体であるが、組織および維持すること自体は日本国憲法第21条の「結社の自由」により法的に保証され原則としては国家権力も迂闊な介入は出来ない。

翻译:部分暴力团虽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团体,但组织的存在及其维持得到日本国宪法第21条“结社自由”的保护,所以国家权力不能随便插手。

这段话是关于暴力团存在性最基本的阐述,正如

@yuanzheng

先生所说,由于结社自由的存在,日本暴力团并不存在合法组织或非法组织的区别概念。同时,我还在日语维基内搜索了“違法組織”“不法組織”等,皆没有准确定义,只有外国(包括中国)人物、组织或事件描述中出现这两个词。所以我认为,日本并没有“非法组织”概念的说法是成立的

接下来看看

@黄新宇

先生所说关于指定暴力团的问题。为避免误会,特此说明以下引用直接承接上面引用。

しかしながら都道府県公安委員会は、暴対法第3条に定める要件全3号の全てに該当する暴力団を、当該団体関係者からの聴聞を経た上で“その暴力団員が集団的に又は常習的に暴力的不法行為等を行うことを助長するおそれが大きい”と指定でき、対象団体は「指定暴力団」となる。指定暴力団の構成員は、他の暴力団よりも強い規制を受けることになる。

翻译:然而同时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在以该团体的关系者的听闻为基础的”该暴力团员有极大助长经常性或集团性进行暴力不法行为的倾向“为标准可以进行指定,对象团体遂成为“指定暴力团”。指定暴力团的成员会受到比其他暴力团更强的法律规制

这样就很清楚了。指定暴力团并不是向政府申请获得合法地位的黑社会,这种说法毫无依据,更像是看了中文维基一拍脑门自己脑补出来的。

为了论据完整性,我还参考了

組織的な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暴力団員による不当な行為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暴力団排除条例

,在此列出以方便大家参考。其中多是对于组织犯罪加重惩罚,或对于满足某些条件的犯罪组织加重惩罚等,并不涉及非法合法的争论。

最后,在

破壊活動防止法

(破防法)中,有一点值得注意。

団体活動の制限[編集]
  • 要件(両方を充足すること)
    1. 団体の活動として暴力主義的破壊活動を行った団体であること
    2. 継続又は反覆して将来さらに団体の活動として暴力主義的破壊活動を行うおそれがあると明らかに認められるに足りる十分な理由があること
  • 制限
    • 6月以内の期限を定めた、デモ活動・集会等の禁止、機関誌紙の印刷・頒布の禁止、特定の役職員等に対する団体のための行動の禁止
解散の指定[編集]

解散の指定がなされると、その原因となった暴力主義的破壊活動が行われた日(その日の後も含む)にその団体の役職員であった者は、その団体のためにする行動を一切禁止される(個人としての活動までは禁止されない)。


  • 要件(全て充足すること)
    1. 団体の活動として暴力主義的破壊活動を行った団体であること(ただし、団体活動の制限を受けずに内乱等を除く暴力主義的破壊活動であって予備、陰謀に留まるものは除き、未遂は含む)。
    2. 継続又は反覆して将来さらに団体の活動として暴力主義的破壊活動を行うおそれがあると明らかに認められるに足りる十分な理由があること
    3. 団体活動の制限では、そのおそれを有効に除去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と認められたとき

翻译:

团体活动的限制

要点(满足两方):1,以暴力主义破坏活动作为集体活动的团体;2,有充足理由认为在将来也会反复持续进行暴力破坏活动的团体。

限制:制定6个月以内的限制,期间禁止游行、集会活动,禁止印刷发布报纸杂志,禁止组织特定团员进行关于团体的活动。

(这一部分类似我国的停业整顿吧)

解散指定

一旦被解散指定,成为其原因的暴力破坏活动进行的那一天起,隶属该团体所有团员关于团体的活动一切禁止(不禁止个人的活动)。

要点(满足全部):1,2同团体限制要点;3,判定团体活动的限制没有起任何作用之时。

由此可见,日本虽然有“结社自由”,但仍然有类似于“宣布其为非法组织”措施的“解散指定”。按我们的思维,被进行解散指定的组织可以说是非法的。但实际上,解散指定更类似于“无限期整顿”,该组织并不会被取缔或者强制消灭,只会由于禁止活动而衰落消亡。比如在奥姆真理教词条中有:

  • 1997年
1月31日 - 公安審査委員会、オウム真理教への破壊活動防止法の適用を棄却。

1995年发生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的两年后,奥姆真理教就不适用于破防法了。为什么?因为它不再进行暴力破坏活动,并且也没有理由认为其将来有进行暴力破坏活动的可能性。

1月 - 上祐が教団代表に就任。麻原彰晃との決別を表明。
  • 2008年
5月20日 - 「Aleph」(アレフ)と改称。

2002年一月,新的教团代表表明与原教祖麻原彰晃划清界限。2008年五月再次改名。

以上。

就我个人而言,我是不觉得没有“非法组织”是好的。此处不讨论日本“结社自由”是优越还是落后,只是就是论事回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