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八年稅改新制對公司股東的影響

文◎彭金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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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國際及臺灣會計師、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稅改新制—好記懶人包:
1、營所稅自17%,調高至20%
2、兩稅合一廢除,可扣抵稅額帳戶消失
3、股利所得可合併或分離計稅
4、外資股利扣繳稅率20%,調高至21%
5、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由10%,調降至5%

立法院臨時會於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並回溯至一月一日實施,此次稅改主要是針對中低所得者與中小企業,於本刊347期中已介紹稅改4大面項措施內容及效益,本期將探討新制稅改對國內企業的影響,以及股東在獲配股利時新制與舊制的比較分析。根據三讀通過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影響營利事業的部分包括:

1.營利事業所得稅由17%調高至20%,但為照顧中小型及新創企業,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幣別皆為新臺幣)以下的營利事業,將每年提高1%,提供緩衝時間。

2.廢除實行十九年的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的方案:
A、股東可採用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的8.5%計算可扣抵稅額,但上限只有8萬元。
B、以單一稅率28%分離課稅,無可扣抵稅額,合併申報
◎外資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至21%。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由10%調降至5%。

  為讓讀者瞭解新制與舊制股利分配後對股東稅務上的影響,製表分析整理如下:

表一:境內自然人獲配當年度的股利,新制較舊制稅負減少7.28%

可抵稅減半+45% 營所20%+股利新制
2014年 2015~2017年 2018年
盈餘決定分配 金額 金額 金額
公司營所稅:
稅前盈餘 100 100 100
營所稅(可抵扣稅) 17% 17 17% 17 20% 20
稅後盈餘 100% 83 83 80
個人綜所稅:
股利總額 100 91.5 80
應納稅額 40% 40 45% 41.175 40% 32
減:可扣抵稅 100% -17 50% -8.5 8.5% -6.8
綜所稅(股利合併計稅) 25.2 }擇一
綜所稅(股利分離計稅) 28% 22.4
綜合所得稅 23 32.68 28% 22.4
所得稅合計(公司+個人) 40 49.68 42.40 -7.28

資料來源/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表二:境內自然人獲配以往年度的股利,新制較舊制稅負減少6.68%

可抵稅減半+45% 營所20%+股利新制
2014年 2015~2017年 2018年
盈餘當年不分配 金額 金額 金額
公司營所稅:
稅前盈餘 100 100 100
營所稅(可抵扣稅) 17% 17 17% 17 20% 20
稅後盈餘 100% 83 83 80
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 10% 8.3 10% 8.3 5% 4
可供分配盈餘 74.7 74.7 76
個人綜所稅:
股利總額 100 87.35 76
應納稅額 40% 40 45% 39.31 40% 30.4
減:可扣抵稅 100% -25.3 50% -12.65 8.5% -6.46
綜所稅(股利合併計稅) 23.94 }擇一
綜所稅(股利分離計稅) 28% 21.28
綜合所得稅 14.7 26.66 28% 21.28
所得稅合計(公司+個人) 40.0 51.96 45.28 -6.68

資料來源/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自一九九八年起實施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即公司所得稅可以「全數」用以抵稅,目的是為了消除股利所得在公司階段與個人股東階段重複課稅,經由股利所含的公司所得稅,用以抵減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消除重複課稅的現象。

然而,自二○一五年起為籌措財源,將綜所稅最高稅率也由40%調高至45%外,可扣抵稅額由也原先「全數」扣抵改為「半數」扣抵,使得內資股利所得2階段總稅負達49.68%(見表一),如此高稅賦當然影響投資意願。

我們可以由上述各個分析計算表看出,此次稅改雖調高營所稅稅率至20%,由表一及表二觀之,似乎二○一八年的稅改對於企業股東有比舊制節省稅負;然而,若是跟二○一四年的稅法制度相比,新制的稅負成本仍然較高,以當年度全數盈餘分配(見表一)來看,二○一八年的總稅負較二○一四年度高2.4%,主要的差異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調高3%至20%。

分配境內法人股東

上述範例表為公司全數分配予自然人股東的情形,如何分配予法人股東呢?

因《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此,不論新制舊制,其法人股東如獲配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的股利皆不須計入所得額中課稅;若隔年度不分配盈餘的話,多課徵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5%。

唯過去須將獲配的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 帳戶),由於新制稅制廢除了兩稅合一扣抵制度,故自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無須設置可扣抵稅額帳戶。

分配境外股東

表三:境外股東獲配當年度股利,新制較舊制稅負增加3.2%

舊制

新制

外資

內資

外資

內資

100

100

稅前盈餘

100

100

17

17

營所稅

20

20

(17%→20%)

83

83

稅後盈餘

80

80

16.6

32.68

綜所稅/代扣稅款

16.8

22.4

33.6

49.68

總稅負

36.8

42.4

(營所稅+綜所稅)

16.08

差異

5.6

資料來源/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以往,境外股東若獲配臺灣公司的股利,須由臺灣公司代扣20%的所得稅,外資2階段總稅負33.6%,與內資稅負差距達16.8%,使得許多為規避稅負的假外資情況發生;因此,此次稅改,將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稅率調高1%至21%,差距縮為5.6%。

為何要有未分配盈餘稅?

由表一及表二我們可以發現,以往若營利事業不發放股利則總稅負為25.3%(營利事業所得稅17%+未分配盈餘稅8.3%),但若分配給個人股東,總稅負高達49.68%,差距高達24.38%,因此:

一、為了避免營利事業為高所得股東避稅不發放股利,影響小股東配息權利。
二、公司帳上盈餘可能部分為免稅盈餘(如轉投資收益),未分配盈餘加徵可說是「補充稅」。
三、證券交易所得免稅,避免公司藉保留盈餘推升股價淨值後出售。
財政部考量以上3大原因,才會有未分配盈餘要加徵10%這項規定。

然而未分配盈餘該怎麼課稅,一直都是很大的爭議,根據二○一七??臺灣中小企業白皮書所發布資?顯示,二○一六?臺灣中小企業家?為140萬8,313家,占全體企業97.73%,而未分配盈餘稅的加徵,使中小型及新創企業如要保留盈餘累積資本,需再繳10%的未分配盈餘稅,影響企業投資動能;除此之外,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也曾形容「保留盈餘稅,是反企業成長稅」。在未分配盈餘去留之間,最後稅改通過的版本將未分配盈餘稅率由10%降至5%,整體稅賦降為24%。

舊制

新制

稅前盈餘

100

100

營利事業所得稅

(17%→20%)

17

20

未分配盈餘稅

(10%→5%)

8.3

4

總稅負

25.3

24

資料來源/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