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願榮光》禁令案 指特首已按國安法發證明書 法庭應遵從 (18:15) - 20230809 - 港聞 - 即時新聞 - 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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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訴《願榮光》禁令案 指特首已按國安法發證明書 法庭應遵從 (18:15)

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在具違法意圖下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令歌曲被誤認為是香港的「國歌」,高院上月拒批臨時禁制令。律政司日前指已呈交上訴許可申請,今(9日)再公開上訴文件。律政司一方主張在特首按國安法47條發出證明書後,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批出臨時禁制令,批評法庭將自己錯置於與行政機關同等位置作判斷。

高院法官陳健強上月頒下的判辭披露,特首在上月11日根據國安法47條發出證明書,指《榮光》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

根據律政司公開的上訴文件,律政司一方稱,特首的證明書對法庭具約束力,法庭一般應該遵從(defer to)行政機關的判斷,包括是否存在重大公眾利益的國安危機,及執行某法律或執法措施以應對國安危機的必要、效力和功用,因法庭欠缺制度能力及專業知識作判斷;當行政機關判斷某措施有需要執行、有效或有實際功用時,法庭「應給予適當比重及遵從此判斷」,批出臨時禁制令,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拒絕批出。

律政司亦質疑原審法官在判斷禁制令沒有實際用處時,未有考慮相關因素,包括有人具煽動分裂國家或具煽動意圖傳播《榮光》、《榮光》的創作是為挑起反建制情緒並以分裂香港和中央為信念、歌曲仍在網上流傳等。

上訴文件又重申,法庭有憲制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而原審法官犯錯,裁決時未有給予國安最高的比重,亦未有考慮在判斷與國安相關的禁制令申請時,基準應與一般禁制令不同,除非法庭認為禁制令無助於維護國安,否則應批出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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