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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年金供滿即退保是「避稅」行為? 財庫局︰退保不會追加評稅

退休規劃

發布時間: 2019/06/03 17:50

最後更新: 2019/06/0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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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年金供滿即退保是「避稅」行為? 財庫局︰退保不會追加評稅

可扣稅延期年金推出至今約兩個月,但有報道揭露有銀行的延期年金計劃出現「避稅」漏洞,若投保人在供款期完結後,即時退保,除可取回全數已繳保費,期間更可享有合資格延期年金的扣稅優惠。有指當事人若提早退保,要退還期間獲得的扣稅金額。本網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查詢,獲得的回覆是,不會向當事人追加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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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拿回的是「保費」還是「現金價值」?

當事人在供款期完結後即終止計劃,獲退還的是「保費」還是「現金價值」呢?網上保險比較平台imSure的產品總監高永輝表示,一般而言保險產品所謂的「現金價值」,其實是指受保人選擇退保時,可贖回產品的現金價值。而坊間大部分的延期年金計劃亦設有此類現金價值,分別在於大家有不同的收支平衡期(breakeven year)。

就有關個案,高永輝指,當受保人已繳30萬的保費,並於供滿期5年後即退保,他照理可以獲取保單說明表格內所標明「保證現金價值」的金額,剛好退保額又大過保費繳付總額,才達到收支平衡的效果。

不過他提醒消費者,避免以提早退保賺取扣稅優惠作為購買延期年金的目標,「延期年金的作用是幫助打工仔提早為將來退休作準備,有應急錢可使用,如果為賺取扣稅優惠而提早退保,只會違背延期年金的設計原意。」

是否需要退還已扣的稅項?

根據第112章《稅務條例》第26Q條,「根據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而已在某課稅年度繳付的任何合資格年金保費,如有退還,則本條適用。」,同時「該人須在款項退還當日之後的3個月內,將退款一事以書面通知局長」。因此,提前退保,根據條例當事人是否要將扣稅退還給政府呢?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覆指,《稅務條例》第26Q條只適用於21天冷靜期內終止的保單。如果納稅人獲退還已繳付的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保費,他可申索的扣除額須減去已退還的保費。如果納稅人在申索扣除後,才獲退還保費,他須於3個月內通知稅務局,稅務局會對該名納稅人作出補加評稅。稅務局可要求納稅人提交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的年度摘要,年度摘要會列明已退還的保費。

然而,保單持有人在冷靜期後提前終止保單,保單持有人收取的現金/退保價值將不會被視為稅務條例第26Q條下的已退還的保費。因此,保單持有人毋須通知稅務局,稅務局亦不會對該名納稅人作出補加評稅

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同時提醒,延期年金屬長期保險合約,讓保單持有人把投資風險和長壽風險轉移至保險公司,並為保單持有人於未來提供穩定的收入,讓他們有更清晰的預算和把握去規劃退休生活;保單持有人如果提早退保,將涉及機會成本及導致實際財務損失,如失去在未來年金期內可獲得的保證回報及(如適用)非保證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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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陳啟昌 HKET記者

欄名 : 退休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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